標簽: 工傷
香港臺風期間 上下班受傷算工傷
2017-03-26 08:00:01
無憂保


香港八號強風信號正在生效,一女士打著傘在海邊艱難前行。中新社發(fā)
本次臺風期間,香港有近140人受傷,其中部分人可以認定為工傷。按照香港勞工處制定的《臺風及暴雨警告下的工作守則》,在八號或以上臺風警告或紅色或黑色暴雨警告生效期間,雇員在上班或下班途中遭遇意外而受傷,劃一定為工傷,雇主需負起《雇員補償條例》下的補償責任。
例如一名雇員的下班時間為下午5點半,他在晚上7時遭遇意外而引致身體受傷,當時他正在由工作地點返回居所途中,而八號颶風信號正在生效。在這種情況下,雇主要負起《雇員補償條例》下的補償責任。
按照慣例,八號或以上臺風警告或紅色、黑色暴雨警告生效期間,香港企業(yè)會提前讓員工下班回家,而當日工資結算,一般在雇傭合同內事先訂明。但勞工處指出,臺風和暴雨都是自然災害,即使事先未有訂明工作安全,但雇員由于惡劣天氣或因不受控制的因素影響而缺勤,雇主不應扣除他們的工資。同樣,他們的勤工獎也不應受到影響。而雇主應考慮發(fā)放臺風或暴雨當值津貼給在臺風或暴雨期間工作的雇員。
而對于那些須按訂明的工作安排上班但缺勤或遲到的雇員,雇主不應理所當然地扣除他們的工資,而需查明原因,并考慮每宗個案的獨特情況。
在假期方面,如雇主減少雇員有權享有的年假、法定假日及休息日,用以補償因發(fā)出8號或以上颶風警告或黑色暴雨警告而損失的工作時間,即屬違法。同時,如雇員因惡劣天氣而不能上班或遲到,雇主不應因此便紀律處罰或解雇該名雇員。
對于必須在臺風或暴雨警告下工作的雇員,雇主必須評估有關風險,確保工作危險因素受到適當控制。雇主的責任包括提供和維持安全的作業(yè)裝備,例如指示雇員盡量遠離危險的地方,并提供適當?shù)膫€人防護設備,如安全帽、雨衣、防水安全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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