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單位車輛導致員工工傷怎么賠償
2017-04-10 08:00:02
無憂保


案情回放
陳某于2009年11月28日入職某塑料公司,雙方合同約定陳某職位為生產部主管,月工資為3600元,不購買社會保險,每月支付120元的現金社保補貼。2010年10月16日陳某下班后在公司門前馬路騎自行車回家,忽然被后面趕來的一輛大貨車撞倒在地。經核實,該貨車為陳某公司的運貨車輛。2011年2月19日陳某經勞動部門認定為工傷并定為九級傷殘,因公司未為其購買社保,無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于是陳某向公司要求支付工傷待遇和交通事故侵權賠償。公司認為:陳某因公司原因致使其發(fā)生工傷和交通事故,責任主體是重疊的,公司只需支付工傷待遇和部分交通事故賠償項目,陳某不能享受雙重賠償。請問誰的觀點合理?
律師說法
本報記者就此采訪了廣東華譽律師事務所鄭賢春律師,鄭律師分析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本公司車輛致使員工發(fā)生工傷時,工傷員工能否同時主張工傷待遇和交通事故侵權賠償。
陳某認為,根據《職業(yè)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職業(yè)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既然職業(yè)病作為工傷的一種,可以主張民事侵權賠償,其他除職業(yè)病之外(如交通事故)的工傷都可以參考該規(guī)定,向用人單位主張工傷待遇和民事侵權雙重賠償。雖然交通事故侵權主體與工傷待遇承擔主體出現重疊,由于民事賠償并不適用一事不二罰原則。且工傷待遇和民事侵權賠償所涉及的法律關系是完全不同的,根據生命健康無價原則,并不能因為交通事故侵權主體與工傷待遇承擔主體出現重疊時,就簡單的適用擇一賠償方式。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tǒng)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處理”。鄭律師認為:該司法解釋明確規(guī)定了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到人身損害時,只能按工傷處理,不能主張民事賠償。職業(yè)病是一種特殊的工傷,它的形成主要由于用人單位長期未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條件、環(huán)境給勞動者,相比其他工傷情形,職業(yè)病的形成存在有用人單位的過錯。因此《職業(yè)病防治法》規(guī)定職業(yè)病員工可以主張工傷待遇和民事雙重賠償,有利于督促用人單位加強安全生產,保障員工健康。而其他形式的工傷發(fā)生,用人單位并非存在有過錯,因此不能參照《職業(yè)病防治法》的規(guī)定,工傷員工可以享受工傷待遇和民事雙重賠償。
另外,鄭律師還指出:雖然工傷員工(除職業(yè)病外)不能享受工傷待遇和民事雙重賠償,但對于民事侵權的部分項目還是可以主張的,如精神損害賠償等。因此本案某塑料公司的觀點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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