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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導游因工死亡獲雙重賠償 法院人性化判案
2017-04-16 08:00:01
無憂保


女導游因工死亡獲雙重賠償
女導游在履職過程中因不幸發(fā)生交通事故死亡,悲劇過后,死者生前丈夫和女兒等4位繼承人,在獲得交通事故案賠償后,依據工傷死亡確認,再將作為用人方的某旅行社告上江蘇省南京市鼓樓區(qū)法院,主張被告旅行社支付工傷死亡保險賠償金415365.2元,而被告旅行社則認為原告方在交通事人身損害索賠案中已經獲得了巨額賠償,不應再獲得工傷賠償。針對死者繼承人能否獲得雙重賠償這一爭議焦點,鼓樓區(qū)法院審理認為,在工傷賠償與第三人侵權賠償共存的情況下,人身利益可獲得雙重賠償。法院根據這一認定,判決被告旅行社向原告方支付一次性工亡補助金159525元、供養(yǎng)直系親屬撫恤金95245.98元。判決生效后,鼓樓區(qū)法院于日前執(zhí)結了這起案件。
交通事故死亡家人獲賠54萬元
2007年10月24日,南京某旅行社承接了一單華東五日游業(yè)務,但由于導游人手不夠,于是就從南京市導游人員管理中心臨時聘用林梅為該旅游團導游。時年30歲的林梅是一名很優(yōu)秀的導游,每年旅游旺季聘用她帶團的旅游公司很多。
11月1日,林梅接受該旅行社的指派帶團出行。怎知天有不測風云,就在次日林梅帶團前往無錫旅游的途中,卻不幸發(fā)生交通事故,林梅被送往醫(yī)院搶救的途中死亡。事故發(fā)生后,林梅的丈夫李峰、七歲大的女兒李蓓以及她的父母親林強、劉珍等家人都悲痛欲絕。
處理完林梅的后事后,李峰便去找某旅行社交涉,畢竟人是在為他們提供服務的過程中出車禍死亡的,提出要旅行社認可與林梅存在勞動關系、確認林梅屬因工死亡,并承擔相關賠償責任。然而令李峰想像不到的是,旅行社卻把責任推得一干二凈,既不承認與林梅之間存在勞動關系,也不承認林梅的死亡性質屬因工死亡,更不愿承擔賠償責任。
李峰等人咽不下這口氣,開始了漫長的維權之路,既要為死去的林梅確認勞動關系和定性為因工死亡,又要狀告車輛肇事方索賠因林梅死亡而造成的損失。
經過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林梅與旅行社的勞動關系得到確認。但旅行社對此不服,他們認為與林梅之間僅是臨時聘用關系,根本不存在勞動法律關系上的勞動關系。于是旅行社將李峰、李蓓、林強、劉珍告上鼓樓區(qū)法院,請求法院判決其與林梅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此案經一波三折,最終由南京市中級法院于2008年11月25日,終審判決林梅與旅行社之間存在以完成一定任務為期限的事實勞動關系。
就在法院最終確認林梅與旅行社存在勞動關系的前不久,李峰等家人狀告交通事故肇事方提起索賠一案在南京另一家法院審結,李峰等4原告共獲548601.8元的各項損失賠償,該筆賠償含林梅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等。判決生效后,4原告通過申請法院執(zhí)行拿到了賠償款。
工傷死亡被確認家人提起重復索賠
依據法院對林梅與受雇旅行社之間勞動關系的認定,2009年2月11日,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通過對林梅死亡事故的審慎調查,最終作出林梅屬因工死亡的工傷認定。耗時一年多,終為死去的妻子爭取到“因工死亡”這一名分,飽受感情創(chuàng)傷的李峰可謂承受了常人難以理解的心理煎熬和等待。
權威機關作出的工傷死亡認定下達后,李峰即牽頭并以自己、女兒李蓓、岳父林強、岳母劉珍的名義,再次將某旅行社告上鼓樓區(qū)法院。他們在訴狀中稱: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享有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工傷補助金及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等工傷保險待遇。因被告旅行社未向社保機構為林梅投保工傷保險,故應由該旅行社按照不低于工傷保險待遇的標準向工傷死亡職工的直系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據此,原告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被告旅行社支付林梅因工死亡應享受的保險待遇共415365.2元,這其中含一次性工亡補助金159525元、喪葬補助金15952.5元、供養(yǎng)直系親屬撫恤金219887.7元、賠償金20000元。
關于死亡補償金、喪葬補助金、供養(yǎng)直系親屬撫恤金等,李峰等4原告在起訴肇事車輛一案中幾乎都獲得了應有的賠償。如今他們主張雙重索賠,被告旅行社自然不會輕易答應。
案件審理中,被告旅行社辯稱:4原告在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中,已經獲得本案訴請的各項賠償,故不應該再獲得工傷死亡賠償,一案二賠缺乏法律依據,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主張。
圍繞原告該不該獲得雙重賠償的問題,原告、被告在法庭上交鋒激烈,各說各的理。由于雙方均不愿讓步,導致法庭調解無法繼續(xù)。
法院人性化判案原告訴請獲支持
2010年2月1日,鼓樓區(qū)法院經前期庭審查明的事實,結合相關法律的立法精神,對此案作出一審宣判。
法院認為,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職工發(fā)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同時,在工傷保險賠償與第三人侵權賠償并存的情形下,對人格權利益與身份權利益的賠償應當適用兼得模式。理由在于,工傷保險賠償與第三人侵權賠償的客體為復合性權利,既有財產內容,也有人身利益內容。財產性利益賠償應當填平損害,其民事責任應適用補償性原則。
基于人身權無價的屬性,人身權無法量化為具體的利益,只能從觀念上抽象化地進行評價,按定型化方式設置固定的賠償標準和期限,從而派生出財產權利益。所以,對與人身利益相關的死亡賠償金、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的賠償不應適用補償性原則,權利人可以獲得雙重賠償。喪葬補助金或喪葬費雖有統(tǒng)一標準,但性質上仍系支出的必要費用,為財產性利益,故權利人不能就該項目獲重復賠償。
根據以上分析與判定,被告應向原告支付工亡補助金以及供養(yǎng)直系親屬撫恤金。原告要求一次性賠償,符合訴訟經濟原則,有利于實現案結事了。鑒于林梅與被告之間為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事實勞動關系,原告未舉證證明林梅的工資標準,法院對于林梅的工資標準按該市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法院依據上述認定,并根據本案的特殊性,在充分考量利益平衡的前提下,依照相關標準,計算出了原告李蓓的撫恤金數額,并通過認定林梅生前應承擔父母的贍養(yǎng)份額,確定了其父母的應得撫恤金數額。法院依據查明的事實并結合本案實際,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之規(guī)定,一審判決被告某旅行社向4原告支付一次性工亡補助金159525元以及供養(yǎng)直系親屬撫恤金95245.98元。對于被告的抗辯主張,法院不予采納。對于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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