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為做好2016年度勞務派遣機構、勞動保障事務(人事)代理機構(以下簡稱社會保險代理機構)社會保險繳費基數(shù)申報工作,根據(jù)《關于開展2016年度社會保險繳費基數(shù)申報和2015年度勞動保障書面審查工作的通知》(寧人社[2016]26號)、《關于規(guī)范勞務派遣機構、勞動保障事務(人事)代理機構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工作的通知》(寧勞社征[2010]3號)等文件規(guī)定,現(xiàn)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各勞務派遣機構、勞動保障事務(人事)代理機構:: 為做好2016年度勞務派遣機構、勞動保障事務(人事)代理機構(以下簡稱社會保險代理機構)社會保險繳費基數(shù)申報工作,根據(jù)《關于開展2016年度社會保險繳費基數(shù)申報和2015年度勞動保障書面審查工作的通知》(寧人社[2016]26號)、《關于規(guī)范勞務派遣機構、勞動保障事務(人事)代理機構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工作的通知》(寧勞社征[2010]3號)等文件規(guī)定,現(xiàn)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報時間、地點 社會保險代理機構應于2016年3月20日至-4月20日至南京市社會保險管理中心(水西門大街71號一樓)辦理2016年度社會保險繳費基數(shù)申報。 二、申報要求 社會保險代理機構在申報2016年度繳費基數(shù)時應如實登記二級單位相關信息;二級單位登記信息錯誤的需修改后才能申報繳費基數(shù);未辦理二級單位相關信息的須在2016年度繳費基數(shù)申報前補辦相關登記手續(xù)。 依據(jù)《勞務派遣暫行規(guī)定》(人社部令(2013)第22號) 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qū)派遣勞動者的,應當在用工單位所在地為被派遣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規(guī)定繳納社會保險費。 社會保險代理機構應以參保人員上年度工資性收入作為當年度社會保險繳費基數(shù),經用工單位和職工本人確認后進行申報并提供如下資料: 1、《南京市2016年度社會保險繳費基數(shù)申報表》 2、U盤資料包括 (1)《南京市2016年度參保職工社會保險繳費基數(shù)申報花名冊》和《南京市2016年度社會保險繳費基數(shù)申報表》 (2)《社會保險事務代理機構職工工資收入臺帳》《社會保險事務代理機構二級單位臺帳工資額合計表》 3、《社會保險事務代理機構與用工單位工資總額確認表》 三、其他 (一)《社會保險事務代理機構職工工資收入臺帳》的“統(tǒng)計人數(shù)”指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派遣或代理的所有從業(yè)人員,含參保人員、未參保人員、退休返聘人員、實習生等各類人員。 (二)《社會保險事務代理機構與用工單位工資總額確認表》作為社會保險代理機構、用工單位申報繳費基數(shù)的依據(jù),須經用工單位和社會保險代理機構雙方共同蓋章確認。
南京關于申報2016年度社會保險繳費基數(shù)有關事項的通知
2016-11-30 08:00:12
無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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