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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駕車逃逸保險公司免賠三者險-保險從業(yè)考試
2017-01-26 08:00:01
無憂保


日前,北京市東城區(qū)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案件,因機動車駕駛人肇事后駛離現(xiàn)場,法院判決認定保險公司免責而不必理賠第三者責任險。 原告北京華夏飛陽科貿有限公司于2010年2月在被告天平汽車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處,為其尾號為1670的小客車投保了第三者責任保險。2010年3月24日,原告司機張某駕駛被保險機動車在北京市朝陽區(qū)朝陽路小莊路口碾壓行人郭某并駛離現(xiàn)場,后張某被交通警察追回,郭某因傷勢過重死亡。交管部門認定張某負事故主要責任。北京市朝陽檢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對張某提起公訴,朝陽法院判處張某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事故發(fā)生后,原告向被告提出保險理賠,被告以張某逃逸為由拒絕賠償保險金。 原告認為,公安、檢察、法院均未認定張某有逃逸行為,被告的拒賠理由不能成立,故起訴要求被告賠償保險金5萬元。被告辯稱,張某駕駛保險車輛駛離事故現(xiàn)場,是逃逸行為,屬于保險合同的免責范圍,故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雙方保險合同約定,事故發(fā)生后,保險車輛駕駛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保險車輛駛離或遺棄保險車輛離開事故現(xiàn)場的,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原告在投保時已聲明充分了解上述條款內容,并知悉其法律后果。司機張某的行為符合雙方合同約定的免責條款,因此保險公司不應對第三者責任險進行理賠,故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本案的主審法官王磊表示,第三者責任險是將被保險人應承擔的賠償責任分配給保險人承擔。但在某些特定的情形下,被保險人的侵權責任卻不能用責任保險的方式予以轉移,這就是責任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情形。之所以將保險車輛駕駛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保險車輛駛離事故現(xiàn)場列為責任免除的原因主要是該行為可能引發(fā)道德風險,如果交通肇事后駕駛人逃逸也可以由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的話,投保的侵權人就可以幾乎完全置身于賠償之外,這勢必導致侵權行為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救助等義務。 本案的判決警示廣大機動車駕駛人切莫存在僥幸之心,對他人生命的漠視也是對自身利益的最大漠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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