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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新規(guī)案例:男子中餐路上摔傷算工傷
2017-03-01 08:00:02
無憂保


工傷新規(guī)案例:男子中餐路上摔傷算工傷 最高法關于工傷認定的司法解釋實施不過半月,我省就出現了“上班途中遭遇意外”的首起案例。人社部門認為不屬于工傷,法院卻根據最新的司法解釋,認定算工傷。多名專家對這起案件進行了點評,認為法院判決彰顯了人性關懷。
下班后搭乘同事摩托車去公司食堂吃飯,途中不慎摔倒受傷,這種情形能否被認定為工傷?近日,韶山市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案子。當地人社局不予認定工傷,但法院審理后認定算工傷。這是自9月1日最高法工傷認定新規(guī)實施以來,我省受理的第一起案例。
男子中餐路上摔傷算工傷
聶某是韶山一家公司的員工。前陣子,他上完上午班后,于當天中午12點30分左右,搭乘同事的摩托車去公司食堂,途中被大風吹下的電線掛倒而致傷。
隨后,聶某被送往醫(yī)院救治,經醫(yī)院診斷多處損傷和骨折。由于事情發(fā)生在公司廠區(qū)內,聶某向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對方認為聶某受傷已經是下班時間,不在工作時間內。另外,受傷地點也不是工作場所,所以作出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對此,聶某不服,于是向法院起訴韶山市人社局,希望判定其為工傷。
法院審理認為:聶某上完上午班后去公司指定的食堂就中餐,以便下午工作,途中(在廠區(qū)內)受傷,從時間上看,是在下班后的延續(xù)時間內,從空間上看,受傷地點雖非固定區(qū)域的工作場所,但從固定區(qū)域的工作場所去公司食堂途經的道路,是工作場所的自然延伸,應視為不固定區(qū)域的工作場所,同屬聶某的工作場所。
“從工作原因來看,去公司食堂就餐,為下午的工作補充能量,這是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工作,原告聶某的受傷情況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規(guī)定的情形,應適用該規(guī)定?!?法院認定原告聶某的受傷情況屬工傷。
專家解讀“四種情形”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屬工傷。今年9月1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進一步規(guī)定了四種屬于上下班途中的情形。
南華大學文法學院副教授汪波認為,理解這一條規(guī)定,要抓住的關鍵詞就是“合理”。[1] [2] 下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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