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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局長提前做足功課淡定出庭
2017-03-14 08:00:02
無憂保


社保局長提前做足功課淡定出庭 1月22日9時剛過,廣東省東莞市社會保障局長安分局局長黃萬富和局里聘請的律師提前來到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審判庭,平生第一次作為單位代表坐上被告席,應訴一宗工傷認定案。
這是一宗非常普通的工傷認定案件。2012年4月,宋某入職東莞市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同年12月10日,宋某向公司申請辭工。公司批復同意宋某于同月25日辭工。結果,24日8時6分,宋某打卡下班騎自行車離開公司途中,于8時20分許與一輛小車發(fā)生碰撞,致其頭部受傷。2013年7月,東莞市社會保障局認定宋某受到的傷害符合“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情形,屬于工傷。五金公司提起行政復議,要求重新認定宋某受傷不屬于工傷。2013年11月,東莞市人民政府下達行政復議決定書,維持原決定。
2013年12月,五金公司向東莞第二法院狀告東莞市社會保障局及第三人宋某,請求法院撤銷此前工傷認定,重新認定宋某的損傷不屬于工傷。
五金公司認為,社保局工傷認定存在剝奪該公司知情權、質證權、答辯權和聽證權的嚴重程序瑕疵。事發(fā)地點離公司騎自行車正常情況下只要六七分鐘,而宋某卻用了14分鐘,不能排除其受傷前玩耍的情況。
庭審9時30分開始。
輪到被告方答辯時,黃萬富首先就工傷認定事實與法律依據作了詳細解釋。公司未舉證證明當時宋某不是出于回家目的而是在外玩耍。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的事發(fā)地點和時間,事發(fā)時明顯處于下班途中的合理時間。相關規(guī)定沒有要求社保部門在工傷認定期間須向用人單位出具有關證據。社保部門接申請后依法進行調查核實,并送達了相關材料給五金公司及宋某,已保障雙方的答辯權和申訴權,其認定程序合法。
庭審過程中,黃萬富不時邊聽邊做筆記。辯論階段,黃萬富針對原告的質疑,一邊看著手中的記錄,一邊有條不紊地回復了三條意見。旁邊的律師隨后作出補充。
2013年10月,東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下發(fā)《關于加強全市行政機關行政首長出庭應訴工作的通知》,嚴格規(guī)范行政首長出庭應訴案件范圍,應訴情況列入全市依法行政考核項目內容。行政首長不按規(guī)定出庭應訴的,予以批評;情節(jié)嚴重的,由監(jiān)察部門按有關規(guī)定追究責任。
東莞第二法院行政庭負責人徐珍表示,通知下發(fā)后,該院行政訴訟中行政首長出庭情況較往年大為增長。僅從2014年1月14日至今8天內,該院審理的行政訴訟案件中,就有5宗是由局級一把手親自出庭。
說起這“人生第一次”,黃萬富直言,以前單位遇到被起訴的情況,一般安排具體經辦人代理出庭。自己代表單位出庭,確實感覺有點壓力。收到法院起訴狀后,他不僅認真翻閱了相關材料,還和同事作仔細的討論。為了熟悉法院訴訟環(huán)境,前一天他特意到法院旁聽了另一起也是東莞社保局當被告的行政案,提前感受庭審現場氣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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