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當事人對工傷認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問題的復函 - 政策
2017-04-10 08:00:02
無憂保


勞社廳函〔2004〕123號
重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你局關于當事人對工傷認定有服申請復議問題的緊急請示(渝勞社文[2004]48號)收悉。經(jīng)研究,現(xiàn)答復如下: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三條規(guī)定,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直系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應該首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不服的,再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在適用《工傷認定辦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時,當事人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應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三條規(guī)定執(zhí)行;當事人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即這種情況下行政復議不是前置程序。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二○○四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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