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不繳社保費 職工可隨時辭職并獲補償 - 政策
2017-04-18 08:00:01
無憂保


【導讀】:2014年2月31日,唐某提出辭職后未上班。單位以唐某未提前30日遞交辭職申請,致使單位無法及時找到合適人員頂替唐某的崗位,給單位造成嚴重的經濟損失為由,扣押唐某檔案,并要求唐某賠償損失。
2010年9月1日,唐某大學畢業(yè)后應聘到A公司從事市場營銷工作,但單位一直未給唐某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2014年2月31日,唐某提出辭職后未上班。單位以唐某未提前30日遞交辭職申請,致使單位無法及時找到合適人員頂替唐某的崗位,給單位造成嚴重的經濟損失為由,扣押唐某檔案,并要求唐某賠償損失。唐某于4月申請仲裁,請求裁決A公司補繳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并支付4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第(3)項規(guī)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梢姡髽I(yè)未依法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職工可以隨時辭職,不需要提前30日遞交辭職申請。因此,該公司以唐某未提前30日遞交辭職申請要求賠償損失無法律依據。另外,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第(1)款規(guī)定:勞動者依照第38條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仲裁委受案后,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裁決支持了唐某的申訴請求。

聲明:本站原創(chuàng)文章所有權歸無憂保所有,轉載務必注明來源;
轉載文章僅代表原作者觀點,不代表本站立場;如有侵權、違規(guī),請聯(lián)系qq:1070491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