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境外投資管理暫行規(guī)定 - 政策
2017-04-24 08:00:01
無憂保


【導讀】: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境外投資管理暫行規(guī)定,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境外投資管理暫行規(guī)定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guī)范全國社會保障基金(以下簡稱全國社保基金)投資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行為(以下簡稱境外投資),防范和化解全國社?;?/a>投資風險,根據(jù)國家有…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境外投資管理暫行規(guī)定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全國社會保障基金(以下簡稱全國社?;?/a>)投資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行為(以下簡稱境外投資),防范和化解全國社?;?/a>投資風險,根據(jù)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全國社?;鹁惩馔顿Y應遵循安全、穩(wěn)健原則。 第三條 全國社保基金境外投資,由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以下簡稱社?;饡┴撠熃M織實施。 第四條 財政部會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以下簡稱勞動保障部)、國家外匯管理局(以下簡稱外匯局)制定全國社?;鹁惩馔顿Y管理運作的有關政策,對全國社保基金境外投資運作情況進行監(jiān)督。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jiān)會)、中國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監(jiān)會)按照各自職能對全國社?;鹁惩馔顿Y相關事宜進行監(jiān)督。 第二章 全國社?;鹁惩馔顿Y管理人 第五條 社保基金會需委托符合本規(guī)定第六條規(guī)定的境外投資管理人實施全國社?;鹁惩馔顿Y。 第六條 全國社?;鹁惩馔顿Y管理人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財務穩(wěn)健,資信良好,風險控制指標符合所在國家或地區(qū)法律規(guī)定和監(jiān)管機構的要求; (二)經營資產管理業(yè)務達6年以上,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管理的資產不少于50億美元(或等值貨幣); (三)從業(yè)人員符合所在國家或者地區(qū)的有關從業(yè)資格要求; (四)有健全的治理結構和完善的內控制度,經營行為規(guī)范; (五)近3年未受到所在國家或者地區(qū)監(jiān)管機構的重大處罰; (六)在中國境外設立并登記注冊,所在國家或者地區(qū)法律和金融監(jiān)管制度完善,監(jiān)管機構與證監(jiān)會簽訂監(jiān)管合作諒解備忘錄,并保持著有效的監(jiān)管合作關系。 第七條 社?;饡獏⒄諊H通行原則,組織評選和確定全國社?;鹁惩馔顿Y管理人。評選結果應在評選結束后10日內向財政部、勞動保障部、證監(jiān)會和外匯局報告。 第八條 社?;饡c全國社?;鹁惩馔顿Y管理人簽訂委托資產管理合同,資產管理合同除應符合一般委托經營的慣例外,還應符合以下規(guī)定: (一)合同文字以中文為準,但根據(jù)合同需要、市場實務或慣例需以外文為準的,應附中文譯本; (二)明確受托人應遵循利益回避的原則; (三)明確受托人應負的責任和忠實義務; (四)明確對投資品種或者工具的限制; (五)明確投資于任一上市公司股票、債券或其他有價證券總金額的限制; (六)明確投資于任一上市公司股票占該公司已發(fā)行股份總數(shù)比例的限制; (七)明確受托全國社保基金凈資產價值及收益率的計算方式; (八)明確社保基金會可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全國社?;鹁惩馔顿Y管理人管理的全國社保基金資產進行審計; (九)明確合同解除和終止的有關事項; (十)需要明確的其他事項。 社保基金會簽訂全國社?;鹞匈Y產管理合同前,需由執(zhí)業(yè)5年以上的專業(yè)律師出具無保留法律意見。社?;饡诤炗喓贤掌?5日內,將全國社?;鹞匈Y產管理合同連同法律意見書報告財政部、勞動保障部、證監(jiān)會和外匯局。 第三章 全國社?;鹁惩赓Y產托管人 第九條 社保基金會需委托符合本規(guī)定第十條規(guī)定的境外資產托管人負責全國社?;鹁惩赓Y產托管業(yè)務。 第十條 全國社?;鹁惩赓Y產托管人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實收資本不少于50億美元(或等值貨幣)或托管資產規(guī)模不少于5000億美元(或等值貨幣); (二)國際公認評級機構最近3年對其長期信用評級在A級或者相當于A級以上; (三)有足夠的熟悉托管業(yè)務的專職人員; (四)具備安全、高效的結算和交割能力; (五)有符合要求的經營場所、安全防范設施以及與全國社?;鹜泄軜I(yè)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六)有完善的內部稽核監(jiān)控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七)近3年未受到所在國家或地區(qū)監(jiān)管機構的重大處罰; (八)在中國境外設立并登記注冊,所在國家或者地區(qū)法律和金融監(jiān)管制度完善,監(jiān)管機構與銀監(jiān)會已簽訂監(jiān)管合作諒解備忘錄,并保持著有效的監(jiān)管合作關系。 第十一條 社?;饡獏⒄諊H通行原則,組織評選和確定全國社?;鹁惩赓Y產托管人。評選結果應在評選結束后10日內向財政部、勞動保障部、銀監(jiān)會、證監(jiān)會和外匯局報告。 第十二條 社?;饡c全國社?;鹁惩赓Y產托管人簽訂全國社?;鹁惩赓Y產托管合同,托管合同除應符合一般托管合同的慣例外,還應符合以下規(guī)定: (一)合同文字以中文為準,但根據(jù)合同需要、市場實務或慣例需要以外文為準的,應附中文譯本; (二)明確托管人應負的責任和忠實義務; (三)明確社?;饡善刚垥嫀熓聞账鶎θ珖绫;鹁惩赓Y產托管人托管的全國社保基金資產進行審計; (四)明確合同解除和終止的有關事項; (五)需要明確的其他事項。 社?;饡炗喨珖绫;鹞匈Y產托管合同前,需由執(zhí)業(yè)5年以上的專業(yè)律師出具無保留法律意見。社?;饡诤炗喓贤掌?5日內,將全國社?;鹞匈Y產托管合同連同法律意見書報告財政部、勞動保障部、銀監(jiān)會、證監(jiān)會和外匯局。 第十三條 全國社?;鹁惩赓Y產托管人應就下列事項向社保基金會作出書面承諾: (一)遵守本規(guī)定第五章二十二、二十三條關于全國社?;鹁惩馔鈪R資金賬戶收支范圍的規(guī)定; (二)履行本規(guī)定第五章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的信息報告義務; (三)監(jiān)督全國社保基金境外投資管理人投資運作,發(fā)現(xiàn)全國社?;鹁惩馔顿Y管理人違反本規(guī)定第五章第二十二、二十三條有關全國社?;鹜鈪R資金賬戶收支范圍規(guī)定的,應及時向社保基金會和外匯局報告。 全國社?;鹁惩赓Y產托管人無正當理由違反前述義務,財政部、勞動保障部和外匯局可建議社?;饡獬珖绫;鹁惩赓Y產托管合同。 第四章 全國社保基金的境外投資 第十四條 全國社?;鹜顿Y境外的資金來源為以外匯形式上繳的境外國有股減持所得。全國社?;鹁惩馔顿Y的比例,按成本計算,不得超過全國社?;鹂傎Y產的20%。 第十五條 全國社?;鹁惩馔顿Y限于下列投資品種或者工具: (一)銀行存款; (二)外國政府債券、國際金融組織債券、外國機構債券和外國公司債券; (三)中國政府或者企業(yè)在境外發(fā)行的債券; (四)銀行票據(jù)、大額可轉讓存單等貨幣市場產品; (五)股票; (六)基金; (七)掉期、遠期等衍生金融工具; (八)財政部會同勞動保障部批準的其他投資品種或工具。 第(一)項所稱銀行是指境外中資銀行和國際公認評級機構最近3年對其長期信用評級在A級或者相當于A級以上的外國銀行。 第(二)項所稱債券是指國際公認評級機構對其評級在BBB級或者相當于BBB級以上的債券。 第(四)項所稱貨幣市場產品是指國際公認評級機構對其評級在AAA級或者相當于AAA級的貨幣市場產品。 第(五)項所稱股票是指在境外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第(六)項所稱基金是指證券市場公開發(fā)行的基金,基金投資范圍需符合本條關于其他投資品種或者工具的規(guī)定。 第(七)項所稱掉期、遠期等衍生金融工具是指金融市場上流通的衍生金融工具。全國社?;鹜顿Y衍生金融工具僅限于風險管理需要,嚴禁用于投機或放大交易。 第十六條 單個全國社?;鹁惩馔顿Y管理人管理的全國社?;鹞匈Y產投資于一家機構發(fā)行的單只證券和基金不得超過該證券和基金份額的10%,按成本計算,不得超過其管理的全國社保基金境外委托資產總值的20%。 下列情形,不受前款規(guī)定比例的限制: (一)社?;饡腥珖绫;鹁惩馔顿Y管理人以機構投資者身份參與境外上市配售以及定向配售的; (二)社?;饡⑵涑钟泄善蔽薪o全國社?;鹁惩馔顿Y管理人投資運作的。 第十七條 根據(jù)全國社保基金境外投資運作情況,財政部會同勞動保障部可對全國社保基金境外投資品種和比例進行調整。 第十八條 社?;饡凑辗稚⒒瓌t委托全國社?;鹁惩馔顿Y管理人投資運作。 社保基金會委托單個全國社?;鹁惩馔顿Y管理人管理的資產,不得超過全國社?;鹁惩馔顿Y委托資產總值的50%。 第十九條 全國社?;鹁惩馔顿Y管理費和托管費應參照國際同類產品費用標準確定,并報告財政部和勞動保障部。 第五章 全國社?;鹁惩馔顿Y的外匯管理 第二十條 全國社?;鹁惩馔顿Y應遵循國家外匯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 第二十一條 社?;饡獏⒄諊H慣例以及境外投資需要,在全國社?;鹁惩赓Y產托管人處開立全國社?;鹁惩馔鈪R資金賬戶。外匯資金賬戶開立后5個工作日內,社保基金會應將開戶情況向外匯局備案。 第二十二條 全國社保基金境外外匯資金賬戶的收入范圍是: (一)從境內外匯存款賬戶匯入的資金; (二)出售投資產品所獲資金; (三)境外投資收益; (四)境外投資相關收入以及經外匯局批準的其他收入。 第二十三條 全國社?;鹁惩馔鈪R資金賬戶的支出范圍是: (一)匯回境內外匯存款賬戶的資金; (二)買入投資產品支付的資金; (三)境外投資相關支出(含相關稅費)以及經外匯局批準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四條 社?;饡R出、匯入本金或收益超過5000萬美元(或等值貨幣),應提前3個工作日向外匯局備案。 經國務院批準,外匯局可根據(jù)國際收支形勢要求社?;饡{整匯出、匯入外匯本金或收益的時間。 第二十五條 社?;饡谌珖绫;鹁惩赓Y產托管合同中要求全國社?;鹁惩赓Y產托管人向外匯局報送下列相關信息: (一)社?;饡R出、匯入外匯資金后兩個工作日內,報告資金匯出、匯入情況; (二)每月初5個工作日內,報送上月全國社?;鹁惩馔顿Y有關情況; (三)每個會計年度初始3個月內,報送上一年度全國社?;鹁惩馔顿Y有關會計報表。 本條所稱工作日以全國社保基金境外資產托管人所在國家或地區(qū)的工作日為準。 第六章 報告制度 第二十六條 社保基金會應對全國社?;鹁惩馔顿Y管理和托管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和評估,按季度、半年、年定期向財政部和勞動保障部報告有關情況。全國社?;鹁惩馔顿Y發(fā)生重大事件,社?;饡⒓聪蜇斦?、勞動保障部和外匯局報告。 第二十七條 社?;饡獙⒕惩馕匈Y產納入全國社保基金總資產統(tǒng)一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照《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暫行辦法》的規(guī)定進行披露和報告。 第二十八條 財政部、勞動保障部和外匯局有權要求社保基金會提供全國社保基金境外投資有關情況的報告,對于社?;饡`反本規(guī)定的行為,按照各自職能,責令其改正,并按有關規(guī)定給予處罰。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全國社?;鹜顿Y于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澳門特別行政區(qū),適用本規(guī)定。 第三十條 本規(guī)定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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