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直屬管理局、各處室:
為規(guī)范住房公積金行政執(zhí)法工作,省局對原《住房公積金行政執(zhí)法操作規(guī)程》作進一步修訂?,F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執(zhí)行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請及時上報省局。
附件:海南省住房公積金管理局住房公積金行政執(zhí)法操作規(guī)程
海南省住房公積金管理局
2016年7月5日
海南省住房公積金管理局
住房公積金行政執(zhí)法操作規(guī)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住房公積金行政執(zhí)法行為,維護職工住房公積金合法權益,依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guī)程。
第二條 本規(guī)程所稱的住房公積金行政執(zhí)法是指海南省住房公積金管理局依法對違反住房公積金管理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單位進行檢查、調查取證、責令限期改正、實施行政處罰、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的行為。
第三條 本規(guī)程適用于海南省行政區(qū)域內住房公積金行政執(zhí)法活動。
第二章 行政執(zhí)法主體及執(zhí)法范圍
第四條 海南省住房公積金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局)為本省行政區(qū)域內的住房公積金行政執(zhí)法主體。省局下屬分支機構(以下稱直屬管理局),負責轄區(qū)內住房公積金行政執(zhí)法工作。
在執(zhí)法過程中,需對當事人發(fā)出行政執(zhí)法文書的,直屬管理局應以省局名義發(fā)出。
第五條 住房公積金行政執(zhí)法實行持證上崗制度。行政執(zhí)法人員必須是經過培訓考試取得行政執(zhí)法證件,具備執(zhí)法資格,且在編在崗的人員,才能從事住房公積金行政執(zhí)法活動。
第六條 省局負責下列工作:
(一)檢查、指導直屬管理局的行政執(zhí)法工作;
(二)負責審查各直屬管理局上報的行政執(zhí)法案件,制作《責令限期辦理通知書》、《責令限期繳存決定書》、《行政處罰預先告知書》、《行政處罰決定書》、《催告書》等行政執(zhí)法文書;
(三)負責住房公積金違法案件的行政應訴工作;
(四)負責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案件的相關事宜;
(五)其他事項。
第七條 省局成立海南省住房公積金管理局行政執(zhí)法審案小組。審案小組組長由省局領導擔任,成員由歸集、法規(guī)、貸款等處室負責人及相關人員組成。
審案小組負責對提交省局的住房公積金行政執(zhí)法案件進行審議,作出限期改正、行政處罰及移交司法部門等決定。
審案小組審議事項包括:
(一)承辦人員是否依照法定程序進行調查,發(fā)現違反法定程序的,及時予以糾正;
(二)違法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發(fā)現不足的應責令承辦人員予以補充;
(三)適用法律是否適當,有不適當的,應當依照《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辦理。
第八條 直屬管理局負責下列工作:
(一)負責本轄區(qū)住房公積金行政執(zhí)法檢查工作;
(二)負責本轄區(qū)住房公積金投訴案件的受理、案件調查,制作《投訴登記表》、《立案審批表》等行政執(zhí)法文書;
(三)按照規(guī)定程序向省局呈報單位住房公積金違法案件;
(四)配合省局做好住房公積金違法案件的行政應訴等相關工作;
(五)負責送達住房公積金違法案件的處理決定等法律文書;
(六)其他事項。
第九條 省局及直屬管理局對單位存在以下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一)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的;
(二)單位不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xù)的;
(三)單位逾期不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
(四)單位少繳職工住房公積金的;
(五)其他違反住房公積金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行為。
第三章 職工投訴受理
第十條 職工投訴單位存在違法行為,要求補繳住房公積金的,需提供以下資料:
(一)投訴書;
(二)本人有效身份證明資料;
(三)可以證明本人與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資料;
(四)要求補繳期間本人工資情況的證明資料。
職工提供的投訴材料符合規(guī)定要求的,執(zhí)法人員出具接收回執(zhí)并制作《投訴登記表》。投訴材料不符合規(guī)定要求的,工作人員應當一次性告知投訴人投訴所需資料。
第十一條 受理投訴舉報案件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有明確的投訴舉報對象、具體的投訴事實、請求事項和理由,并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
(二)被投訴人可能存在本規(guī)程第九條所列的違法行為;
(三)投訴請求未超過《條例》規(guī)定的范圍。
第十二條 多名職工同時投訴同一單位的,可以聯合投訴,并推舉1至2名代表人。代表人承擔協調案件處理的相關事宜。
第四章 立案調查
第十三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直屬管理局應依法對單位進行執(zhí)法檢查:
(一)在辦理住房公積金相關業(yè)務或執(zhí)法檢查過程中發(fā)現單位涉嫌存在違法行為的;
(二)職工投訴舉報單位存在違法行為的;
(三)相關部門移送住房公積金違法案件的;
(四)通過其他渠道獲知單位涉嫌存在違法行為的。
第十四條 直屬管理局對通過本規(guī)程第十三條所列渠道知悉單位違法的信息,應當自知道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初步調查核實。
第十五條 單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初步認定其存在違法行為:
(一)單位未向我局提出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的申請,在歸集業(yè)務系統(tǒng)中沒有單位繳存登記記錄,且單位設立已超過30日的,認定單位不辦理繳存登記手續(xù);
(二)單位未向我局提出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的申請,在歸集業(yè)務系統(tǒng)中沒有職工的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記錄,且已超過《條例》規(guī)定單位應為職工辦理賬戶設立手續(xù)的時限的,認定單位不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xù);
(三)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有欠繳記錄的,認定單位逾期未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
(四)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記錄的實際繳存額低于應繳存額的,認定單位少繳職工住房公積金。
第十六條 直屬管理局經過初步調查認定單位存在違法行為的,執(zhí)法人員應在調查結束后3個工作日內填寫《案件處理審批表》,經直屬管理局負責人同意后向單位發(fā)出《住房公積金繳存通知書》,要求單位改正違法行為。
第十七條 立案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一)單位的行為違反了《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依法應追究其違法責任;
(二)違法的行為及事實發(fā)生在本轄區(qū)內;
(三)單位自《住房公積金繳存通知書》送達后,在30日內不改正違法的行為。
第十八條 經調查核實,符合立案條件的,執(zhí)法人員應制作《立案審批表》,經直屬管理局負責人同意后5個工作日內連同案件材料(復印件)報省局審批立案。同意立案的,直屬管理局應確定兩名執(zhí)法人員為案件承辦人員。
省局歸集業(yè)務處室根據直屬管理局報送的立案材料進行核查,5個工作日內提出處理意見,報省局分管領導審批立案。
第十九條 立案后,案件承辦人員可采取下列調查方式收集與案件有關的證據:
一、對單位進行調查,就調查事項詢問有關人員;
二、要求單位提供與調查事項相關的文件資料;
三、采取記錄、錄音、錄像、照相或復印等方式收集有關情況和資料;
四、其他必要的調查措施。
第二十條 現場調查(核查)按以下步驟進行:
(一)下發(fā)行政執(zhí)法調查(核查)通知書;
(二)向單位了解有關情況;
(三)現場調查(核查)取證。
第二十一條 執(zhí)法人員現場調查(核查)取證,人員不得少于兩人?,F場調查(核查)時,應出示行政執(zhí)法證件,告知調查事項,并制作調查筆錄。
第二十二條 執(zhí)法人員對案件進行調查(核查)時,應當注意收集下列證據:
(一)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單位不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xù):
1.單位未開戶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證明材料(經歸集業(yè)務系統(tǒng)核查,單位未開戶繳存的信息截圖材料);
2.證明單位設立時間的文件或單位工商注冊信息;
3.經投訴人簽字認可的投訴受理記錄、投訴資料;(適用于職工投訴的情況)
4.職工工資證明資料、勞動關系證明資料;
5.單位養(yǎng)老保險名冊及繳納情況;
6.調查詢問筆錄;
7.催繳記錄;
8.其他有關材料。
(二)單位逾期不繳或少繳住房公積金:
1.單位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明細單;
2.單位設立文件或單位工商注冊信息;
3.經投訴人簽字認可的投訴受理記錄;
4.投訴人的工資證明資料、勞動關系證明資料;
5.調查詢問筆錄;
6.催繳記錄;
7.其他有關材料。
案件承辦人員應當收集、調取與案件有關的材料(原件)作為書證。調取材料(原件)有困難的,可以復制,但復印件應當標明“復印件與原件一致無誤”,并由出具書證人簽字或蓋章。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承辦人員應當依法回避:
(一) 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
(二) 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 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具有上述情形,案件承辦人員應當主動請求回避。如果當事人認為案件承辦人員具有上述情況之一的,也可提出要求案件承辦人員回避的請求,相關人員應回避。
第二十四條 直屬管理局受理的投訴案件,在處理過程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案件處理中止:
(一)在案件處理過程中,需要投訴人配合調查,投訴人失去聯系的;
(二)法人或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三)職工或單位就勞動關系、工資等存在勞動仲裁或訴訟,可以通知職工中止案件。待仲裁或訴訟結束后,依裁決結果重新啟動執(zhí)法。
中止案件應當制作《行政執(zhí)法案件中止辦理告知書》,經直屬管理局負責人同意后報省局審批。案件中止處理期間不計入案件辦理時限。中止的事由消失,案件應繼續(xù)處理。
第二十五條 直屬管理局自立案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取證工作,情況復雜的,填寫《延長調查期限審批表》,報直屬管理局領導批準,可延長調查期限,延長的最長期限不超過30個工作日。
第二十六條 調查終結。符合下列條件,調查終結:
(一)行政違法案件的事實真相已經查清;
(二)證據確實充分;
(三)對行政違法行為的性質認定正確;
(四)法律手續(xù)完備;
調查終結后,直屬管理局應將調查報告及有關證據材料,報送省局。
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調查過程;
(二)相對人違法事實及具體情節(jié);
(三)處理意見及法律依據。
第五章 責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七條 省局歸集業(yè)務處室根據直屬管理局報送的案件相關資料進行核查,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省局審案小組審議。
第二十八條 經審案小組審議認定單位違法行為成立的,自審議結束5個工作日內,由省局負責人簽發(fā)《責令限期繳存決定書》或《責令限期辦理通知書》。
第二十九條 《責令限期辦理通知書》或《責令限期繳存決定書》應當由執(zhí)法人員在7個工作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送達當事人。
限期改正的期限為30日,自《責令限期辦理通知書》或《責令限期繳存決定書》送達之日起算。
單位對《責令限期繳存決定書》不服,可以在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海南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在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在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期間,《責令限期繳存決定書》不停止執(zhí)行,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三十條 單位對《責令限期辦理通知書》或《責令限期繳存決定書》提出異議的,應以書面形式提出。省局歸集業(yè)務處室應在5個工作日內對異議進行核查,形成核查報告提交省局審案小組進行審議,并根據審議結果,向單位發(fā)出《異議處理結果通知書》,告知單位是否采納其異議。
第三十一條 《責令限期繳存決定書》送達后,單位和職工同意補繳住房公積金的,單位和職工分別將補繳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到指定的住房公積金歸集專戶。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補繳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基數按以下順序確定:
(一)已生效的勞動仲裁裁決書或法院判決書認定的月工資數額;
(二)投訴人在職期間,經單位蓋章的工資表、工資臺帳所記錄的月工資數額或與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聘用合同中約定的工資數額。
(三)能證明工資收入且完整的銀行工資卡(折)所記錄的月工資數額;
(四)投訴人要求補繳期間的社會養(yǎng)老保險繳費基數;
(五)省統(tǒng)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第三十三條 當事人補繳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按以下規(guī)定確定:
(一)歷年繳存比例已核定的,按核定的比例計算,但最高不得超過12%;
(二)歷年繳存比例未核定的,按5%計算。
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補繳住房公積金的期間按以下規(guī)定確定:
(一)單位從未繳存住房公積金的,1999年4月《條例》發(fā)布以后設立的單位,自其設立之月起的第二個月開始計算;1999年4月以前設立的單位,自1999年4月開始計算;
(二)單位欠繳住房公積金的,按實際欠繳時間計算。單位與投訴人對實際欠繳時間的認定不一致的,可依次按生效的勞動仲裁裁決書或法院判決書、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社會保險繳費單據等確定的在職期間來認定。
第六章 行政處罰
第三十五條 單位在《責令限期辦理通知書》規(guī)定的期限屆滿后,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xù)的,省局歸集業(yè)務處室在期限屆滿后5個工作日內將案件材料移交省局法規(guī)稽核處。省局法規(guī)稽核處根據違法期限和職工人數提出處罰意見,提交省局審案小組審議。
第三十六條 罰款數額按以下標準確定:
注:處罰標準為海南住房公積金管理局行政處罰標準(瓊公積金法[2012]10號)
第三十七條 經審案小組審議,認定單位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應當進行行政處罰的,省局應先向單位發(fā)出《行政處罰預先告知書》,預先告知單位其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罰款數額,并告知單位有權向省局進行陳述、申辯。
第三十八條 單位陳述、申辯的,應以書面形式提出。省局法規(guī)稽核處應在5個工作日內對異議進行核查,形成核查報告提交省局審案小組進行審議,并根據審議結果,向單位發(fā)出《異議處理結果通知書》,告知單位是否采納其異議。
省局不得因單位陳述、申辯而加重處罰。
第三十九條 單位不陳述、申辯的或陳述、申辯時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不成立的,經審案小組復核后,自復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由省局負責人簽發(fā)《行政處罰決定書》。
第四十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處罰決定不成立:
(一)在作出處罰決定之前,不預先告知單位其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罰款數額;
(二)拒絕聽取單位的陳述、申辯。單位放棄陳述或申辯權利的除外。
第四十一條 省局對單位作出行政處罰的,應當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在省局門戶網站公示,并同步將公示內容推送至省政府門戶網站、省信用信息網、信用海南網進行公示。
第四十二條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由執(zhí)法人員在7個工作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送達當事人。
單位對《行政處罰決定書》不服,可以在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海南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在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在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決定書》不停止執(zhí)行,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條 罰款的繳納程序:
(一)在《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單位將罰款繳存到財政部門指定的非稅收入匯繳專戶;
(二)省局憑單位繳納罰款的銀行轉款憑證,開具《海南省政府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
單位因逾期不繳納罰款被加處罰款的,加罰金額與罰款本數一并繳納。
單位確有經濟困難,要求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應向省局提出書面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罰款計劃,并出具單位會計報表及相關證明材料。省局法規(guī)稽核處根據單位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進行核查,形成核查報告提交省局審案小組審議報省局負責人批準后,單位可以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
延期繳納罰款最長不得超過60日;分期繳納罰款最長不得超過90日。
第四十四條 單位在《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之前,主動改正違法行為并告知省局的,省局不再對其進行行政處罰。單位在《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之后才改正違法行為的,處罰不停止執(zhí)行。
第四十五條 單位逾期不繳納罰款的,省局依照行政處罰法和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采取以下措施:
(一)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但是加處罰款的總額不得超過原罰款本數;
(二)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第七章 強制執(zhí)行
第四十六條 對于違反《條例》第三十八條的情形,單位不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或不為職工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且單位逾期不執(zhí)行《責令限期繳存決定書》的,省局應當自單位的法定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的訴訟請求為《責令限期繳存決定書》所要求的責令限期改正事項。
在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之前,單位主動執(zhí)行了《責令限期繳存決定書》的,省局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撤回強制執(zhí)行申請。
第四十七條 法院裁定準予執(zhí)行的,待法院將相應款項劃扣至直屬管理局住房公積金歸集專戶后,直屬管理局通知投訴人將個人應繳存部分存入歸集專戶。
第四十八條 單位逾期不執(zhí)行《行政處罰決定書》的,省局應當自單位的法定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的標的款,包括罰款本數及加處罰款的總額。
在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之前,單位已主動執(zhí)行《行政處罰決定書》的,省局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撤回強制執(zhí)行申請。
第四十九條 省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前,應向單位發(fā)出《催告書》,催告期限為10個工作日,催告期限屆滿,單位仍未履行所催告事項的,省局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單位對催告事項提出異議的,應以書面形式提出。省局法規(guī)稽核處應在5個工作日內對異議進行核查,形成核查報告提交省局審案小組進行審議,并根據審議結果,向單位發(fā)出《異議處理結果通知書》,告知單位是否采納其異議。
第五十條 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責令限期繳存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提交以下相關材料:
(一)《行政申請執(zhí)行書》;
(二)《條例》;
(三)職工《投訴書》;
(四)《責令限期繳存決定書》及其送達證明;
(五)《行政處罰預先告知書》及其送達證明;
(六)《行政處罰決定書》及其送達證明;
(七)《催告書》及其送達證明;
(八)省局《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
(九)省局出具的《授權委托書》;
(十)省局《事業(yè)單位法人證書》;
(十一)人民法院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章 文書送達
第五十一條 送達期間以日、月計算,期間開始日不計算在期間內。期間屆滿的最后一日為法定節(jié)假日的,到期日順延至法定節(jié)假日后的第一日。期間不包括在途時間。
第五十二條 行政執(zhí)法文書可采取下列方式送達:
(一)直接送達。住房公積金行政執(zhí)法文書由執(zhí)法人員直接送達單位,由受送達人或代收人(即單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辦公室、收發(fā)室、值班室等部門負責收件的工作人員)在《送達回證》上注明簽收日期,并簽字或蓋章。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二)留置送達。受送達人拒絕接收住房公積金行政執(zhí)法文書的,送達人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蓋章,把住房公積金行政執(zhí)法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也可以把住房公積金行政執(zhí)法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
(三)郵寄送達。住房公積金行政執(zhí)法文書直接送達或留置送達有困難的,案件承辦部門可以采用掛號信郵寄送達。郵局回執(zhí)注明的收件日期即為送達日期;
(四)公告送達。用上述送達方式無法送達的,采取公告送達。公告送達通過當地主要媒體及省局網站等方式進行,自發(fā)出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為送達。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第九章 案件終結
第五十三條 行政執(zhí)法案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案件終結:
(一)經調查核實,單位違法事實不成立;
(二)省局發(fā)出《行政處罰決定書》之前,單位改正了全部責令改正事項;
(三)省局決定給予單位行政處罰的,單位已經主動繳納了罰款,或人民法院已強制執(zhí)行完畢,人民法院已發(fā)出終結執(zhí)行裁定書;
(四)在案件處理過程中,有證據證明單位依法解散、破產,不再是法律上的責任主體,又無權利義務承受人;
(五)職工投訴案件,在案件處理過程中,投訴人死亡,無人繼承其權利;
(六)職工投訴案件,投訴人與單位達成和解,投訴人自愿撤回投訴;
(七)依法應終結案件的其他情形。
結案后,單位仍然存在違法行為的,應另案處理。
第五十四條 案件終結的,執(zhí)法人員應制作《案件結案報告》,經直屬管理局負責人審核后,報省局審案小組審批結案。
《結案報告表》,應載明單位的基本情況和違法事實、處理的過程和結果、結案的建議等內容。
第五十五條 結案前,案件材料可暫由執(zhí)法人員保管。結案后,執(zhí)法人員應將案件處理過程中的所有材料立卷歸檔。
(一)歸檔標準
1.行政執(zhí)法案件實行一案一卷,一卷一號。案件編號按“直屬管理局-年度-順序號”的格式編制;
2.卷內文書書寫部分應使用黑色簽字筆填寫,字跡清晰;
3.卷內文書一律用a4紙,文書過小的應補襯紙粘貼,過大的應折疊整齊;
4.卷內文書采用阿拉伯數字逐頁編寫頁號,正頁在右下角、反頁在左下角。
(二)歸檔文書
行政執(zhí)法文書應做到材料齊全,手續(xù)完備,排列有序。文書裝訂按下列順序排列:
1.卷宗封面;
2.卷宗目錄;
3.立案材料:投訴信函、投訴記錄、《投訴登記表》、《立案審批表》等;
4.案件調查處理材料:《調查或詢問筆錄》等;
5.限期改正材料:《責令限期辦理通知書》、《責令限期繳存決定書》、《行政處罰預先告知書》、《陳述、申辯筆錄》、《送達回證》、《催告書》等;
6.處理決定材料:《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回證》等;
7.處理決定執(zhí)行材料;
8.行政復議材料;
9.人民法院判決或執(zhí)行材料;
10.結案材料等;
11.其它有關材料。
(三)檔案移交
結案后,直屬管理局應將結案案卷移交省局統(tǒng)一管理,保管期限按檔案管理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章 附則
第五十六條 本操作規(guī)程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原《海南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積金行政執(zhí)法操作規(guī)程》自行失效。
第五十七條 本規(guī)程由海南省住房公積金管理局負責解釋。
附件:
1.住房公積金繳存通知書
2.投訴書-單人
3.投訴書-多人
4.承諾書
5.住房公積金投訴材料接收回執(zhí)
6.撤回投訴聲明書
7.關于投訴人投訴事項的答復 檔案目錄
8.關于投訴人投訴事項的處理決定
9.行政執(zhí)法調查通知書
10.核查通知書—未建
11.核查通知書—少繳及或逾期不繳
12.案件中止辦理告知書
13.責令辦理通知書-未建
14.責令繳存決定書-少繳或逾期不繳
15.撤銷責令限期繳存決定書
16.行政處罰告知書
17.行政處罰決定書
18.催告書—少繳或逾期不繳
19.催告書—未建
20.異議處理通知書
21.申請執(zhí)行書
22.投訴登記表
23.案件處理審批表
24.立案審批表
25.延長期限審批表
26.行政執(zhí)法調查詢問筆錄
27.處罰陳述(申辯)筆錄
28.處罰陳述(申辯)復核意見書
29.結案報告
30.執(zhí)法卷宗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