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征求意見稿,按照現有繳存規(guī)定,因連續(xù)虧損2年等情況繳存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可以向市公積金中心申請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公積金,待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后,再提高繳存比例或者補繳緩繳。
為進一步減輕企業(yè)負擔,此次修訂將現有規(guī)定中連續(xù)虧損2年才能申請降低繳存比例或緩繳的條件,調整為虧損1年即可申請。
深圳市公積金中心相關負責人介紹,非深圳戶籍職工離開深圳時可以通過銷戶提取將公積金賬戶余額取出,但其中部分職工到異地工作后可將深圳公積金賬戶余額直接轉出至異地公積金賬戶,在異地繼續(xù)繳存公積金。
根據職工的實際需要,此次修訂新增相關條款規(guī)范職工公積金賬戶異地轉出,進一步明確了職工申請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手續(xù)時,應當提交《深圳市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異地轉出申請表》和轉入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職工轉入證明原件。
另外,此次修訂進一步擴大了繳存主體范圍,增加了港澳臺人士自愿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內容,并明確了港澳居民持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持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外籍人士持有護照等身份證明文件即可和深圳職工一樣,在深圳繳存公積金,并按照規(guī)定提取公積金、使用公積金貸款,為在深圳工作的港澳臺同胞和海外人才創(chuàng)造更好的安居環(huán)境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