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充分發(fā)揮住房公積金制度的保障作用,滿足職工購房貸款需求,預防住房公積金資金流動性風險,根據(jù)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和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中國人民銀行令〔1996〕第2號)等相關規(guī)定,結合我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住房公積金“公轉商”貼息貸款(以下簡稱“貼息貸款”)是指商業(yè)銀行利用自有資金向符合住房公積金及商業(yè)銀行個人住房貸款條件的借款人發(fā)放,利息差由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對借款人按規(guī)定進行補貼的貸款。
第三條 貼息貸款是管理中心為應對急劇增長的公積金貸款需求,有效緩解繳存規(guī)模與貸款需求矛盾而采取的應急措施。由管理中心根據(jù)住房公積金歸集及使用情況、個貸率和貸款需求情況開展業(yè)務,住房公積金個貸率高于85%時可啟動公積金貼息貸款,住房公積金資金寬松時啟動貼息貸款置換。
第四條 住房公積金“公轉商”貸款貼息所需資金,由管理中心編制住房公積金“公轉商”貸款貼息項目年度預算,按照預算管理程序報批后納入州本級財政預算管理。住房公積金“公轉商”貸款貼息項目資金年度支出總額,控制在當年增值收益的10%以內,并隨時緊跟現(xiàn)行政策規(guī)定作出調整,使之操作符合政策要求,并嚴格按照《湘西自治州州本級財政支出管理辦法》(州政發(fā)〔2014〕6號)執(zhí)行。
第二章 貸款對象
第五條 貼息貸款對象是指購買住房、符合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和商業(yè)銀行個人住房貸款條件、首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且購房面積在150平方米以內(含150平方米)的借款人。
未在我州繳存但在省內其他城市繳存住房公積金、無住房公積金貸款記錄并在我州范圍內購房的,也可申請貼息貸款。
本辦法出臺前已辦理的商業(yè)銀行個人住房貸款和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中銀行貸款部分不予貼息。
第六條 符合貼息貸款資格的借款人,可自愿選擇貼息貸款或住房公積金貸款輪候。已獲得貼息貸款的借款人,在貼息貸款未結清前不得再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貼息貸款作為一次住房公積金貸款記錄。
第三章 貸款程序
第七條 管理中心負責對貼息貸款借款人申請資格進行審查,主要審查借款人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和貸款記錄情況。
第八條 商業(yè)銀行負責貼息貸款的受理、審批、簽訂合同、抵押、發(fā)放、回收、核算并承擔貸款風險責任。
第九條 商業(yè)銀行發(fā)放貼息貸款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向管理中心提供相關材料,管理中心對貸款金額、年限進行補錄,并對借款人夫妻雙方住房公積金進行質押。應提供的材料是:
1.商業(yè)銀行借款合同、借據(jù);
2.“公轉商”貸款客戶告知函;
3.其他相關資料。
第十條 商業(yè)銀行審批不同意的貼息貸款,對管理中心說明理由并退還申請材料,借款人可以轉為申請純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四章 貸款額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一條 每年貼息貸款總額度,由管理中心根據(jù)需求測算后,報州財政局審核,管委會主任審批后控制執(zhí)行。
第十二條 每筆貼息貸款額度及貸款期限按管理中心貸款政策規(guī)定執(zhí)行,最高貸款額度35萬元、最長貸款期限30年。
第十三條 貼息貸款利率由市場決定。貼息貸款利率原則上要低于同期人民銀行基準利率。還款方式為等額本息還款法。
第五章 貼息金額和方式
第十四條 貼息額度即商業(yè)銀行發(fā)放的貼息貸款額度,貼息金額為管理中心與商業(yè)銀行協(xié)商利率計算的利息與管理中心貸款利息之差,罰息和復利不予貼息,商業(yè)銀行貸款利率上浮部分不予貼息。
第十五條 貼息貸款實行按月提取住房公積金,按年貼息。商業(yè)銀行每月10日前將貸款還款明細、利息差補貼明細和逾期貸款明細傳送給管理中心并對利息差補貼明細和逾期貸款明細進行年度匯總,管理中心核定貼息資金并劃入借款人還款賬戶。
第十六條管理中心審核貼息貸款逾期還款情況,對當年連續(xù)3期(含)或累計6次(含)未按時還款的借款人,取消次年貼息資格。
第六章 置換
第十七條 貼息貸款置換時,須滿足以下條件:
1.貼息貸款當前處于貼息中;
2.貼息貸款當前無逾期;
3.置換金額為貼息貸款本金所剩余的貸款余額,期限為剩余期限。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八條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中心有權終止貸款貼息且不再恢復:
1.借款人提供虛假材料或采取其他非正常手段騙取貼息經(jīng)查屬實的,除收回貼息資金、取消以后年度貼息資格和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資格外,同時納入管理中心“黑名單”和人民銀行征信系統(tǒng)。
2.管理中心職工利用職權與借款人合謀騙取貼息的,除收回貼息資金、取消以后年度貼息資格外,對涉案職工依據(jù)有關規(guī)定移送相關部門。
3.收到管理中心貼息貸款置換住房公積金貸款通知后30日內不配合辦理相關手續(xù)的;
4.有關部門確認其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或撤銷、解除房屋買賣關系的;
5.拒絕或阻礙管理中心、受托銀行等相關各方對貸款使用情況實施監(jiān)督檢查的。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湘西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下發(fā)之日起施行。
湘西自治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16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