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繳存單位:
為規(guī)范和加強本市住房公積金降低繳存比例和公積金緩繳業(yè)務,維護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合法權益,減輕企業(yè)負擔,增強企業(yè)活力,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及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發(fā)展改革委、財政部、人民銀行《關于規(guī)范和階段性適當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通知》(建金[2016]74號)等相關規(guī)定,經研究,制定了《淮南市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和緩繳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現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特此通知
2016年9月26日
淮南市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和緩繳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和加強本市住房公積金降低繳存比例和公積金緩繳業(yè)務,維護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合法權益,減輕企業(yè)負擔,增強企業(yè)活力,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及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發(fā)展改革委、財政部、人民銀行《關于規(guī)范和階段性適當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通知》(建金[2016]74號)等相關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單位和職工繳存比例按照各不低于5%的比例繳存住房公積金:
(一)連續(xù)經營虧損兩年及以上的企業(yè),且職工月平均工資水平不高于上一年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
(二)自設立之日起三年內的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小型微型企業(yè)。
第三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緩繳:
(一)經濟效益差或連續(xù)經營虧損兩年及以上的企業(yè),扣除職工應繳部分的住房公積金后職工工資未達到當年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可以申請緩繳住房公積金;
(二)瀕臨破產、已停產或已依法批準緩繳社會保險費的企業(yè),可以申請緩繳住房公積金;
(三)上一年已批準緩繳的企業(yè),經營仍然虧損且職工月平均工資水平不高于上一年全市最低工資標準,可以申請緩繳住房公積金;
第四條 申請降低繳存比例或緩繳住房公積金的單位,須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討論通過并在本單位內部公示后,向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請,并按規(guī)定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第五條 單位降低繳存比例或緩繳的,待經濟效益好轉后,應及時提高繳存比例或恢復正常繳存并補繳緩繳期間的住房公積金。
第六條 單位降低繳存比例和緩繳的期限為一年,期滿后仍需降低繳存比例或緩繳的,應當在期滿之日前30日內重新辦理申請。
第七條 單位未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又未經批準降低繳存比例或緩繳的,市公積金中心將按照國務院《住房公積金行管理條例》相關規(guī)定處罰。
第八條 單位應提供真實、合法、準確的相關證明材料。單位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市公積金中心將單位相關信息依法向社會公開;對協(xié)助造假的機構和人員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 市公積金中心應嚴格按規(guī)定審核單位降低繳存比例或緩繳的事項,并向淮南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報告。
第十條 本辦法由市公積金中心負責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