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qū)縣人民政府、市級各部門(單位)、各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
經眉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同意,現(xiàn)將修訂后的《眉山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印發(fā)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執(zhí)行中有建議和意見,請及時反饋眉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電話:12329、37356866、38169819)。
特此通知。
附件:眉山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
眉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16年8月1日
附件
眉山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規(guī)范住房公積金提取使用行為,根據(jù)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下稱《條例》)和四川省建設廳、四川省財政廳、中國人民銀行成都分行《關于印發(fā)〈四川省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的通知》(川建發(fā)〔2007〕99 號)等規(guī)定,結合眉山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眉山市行政區(qū)域內住房公積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條 眉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以下簡稱管理中心)負責全市住房公積金的提取管理和監(jiān)督,其分支機構負責所轄行政區(qū)域內的住房公積金提取業(yè)務的具體承辦。
第二章 提取范圍
第四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一)購買自住住房的;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三)離退休(含提前退休)的;
(四)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且未在眉山市范圍內再就業(yè)的;
(五)調離眉山市的;
(六)償還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七)租賃自住住房的;
(八)在職期間被判處刑罰,并被單位開除公職的;
(九)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職工及其配偶或子女、雙方父母,因患重大疾病或遭遇重大災難事故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十一)出國、出境定居的。
第五條 職工符合第四條第(七)款情形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可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積金;符合第(一)、(二)、(六)、(十)款情形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可以提取配偶、子女和雙方父母的住房公積金。職工在眉山市有住房公積金貸款未結清的,不能辦理銷戶提取。
第六條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可申請?zhí)崛∷劳雎毠ぷ》抗e金賬戶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第七條 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憑相關證明材料,可申請從本人、配偶、子女和雙方父母的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中一次性提取不超過購房款的住房公積金:
(一)職工購買自住商品住房支取住房公積金的,須在購房合同簽訂之日起二年內持國家建設部門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監(jiān)制的統(tǒng)一規(guī)范的購房合同(備案)、購房發(fā)票等原件及其復印件辦理支取手續(xù)。
(二)職工購買再交易住房支取住房公積金的,須在房產證取得時間二年內,持買賣雙方簽訂的購房合同及地稅部門出具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納稅稅票等原件及其復印件辦理支取手續(xù)。
(三)職工建造、翻建具有產權的自住住房支取住房公積金,須持市、區(qū)縣級規(guī)劃、土地等部門頒發(fā)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規(guī)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等原件及其復印件。
(四)大修具有產權的自住住房支取住房公積金,須提供經房屋鑒定部門現(xiàn)場查勘鑒定為c級或d級危房的鑒定報告、房屋所有權證等原件及其復印件。
第八條貸款購買自住住房者,符合條件簽訂住房公積金委托提取協(xié)議的職工,可以從首次歸還貸款次月起,憑相關證明材料,按月提取本人及配偶賬戶內的公積金余額進行對沖還貸。也可以從首次歸還貸款之月起一年后,憑相關證明材料,每年度申請一次從本人、配偶、子女和雙方父母賬戶余額中提取不超過上一年度或提前還款本息額的住房公積金歸還貸款本息。
第九條 離休職工支取住房公積金,憑離休證或同級部門批準的離休審批表辦理;退休職工支取住房公積金,憑退休證或職工退休審批表辦理。
第十條 職工因機構改革、改制、破產等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且未在眉山市范圍內其他單位再繼續(xù)繳存的職工,憑相關證明材料辦理提取手續(xù)。
第十一條 出國、出境定居支取住房公積金的,須憑公安機關出具的出國、出境定居相關證明材料原件及其復印件辦理。
第十二條工作調出眉山市的職工辦理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憑調動證明等原件及其復印件,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或轉移手續(xù)。
第十三條 職工在職期間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可憑死亡證明及個人身份證支取死亡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余額。
第十四條 職工在職期間被判處刑罰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憑司法部門判決裁定書、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證明等相關材料,申請?zhí)崛”救速~戶內余額。
第十五條 繳存人及配偶、子女、雙方父母等家庭成員,患省級醫(yī)療保險管理部門所規(guī)定的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憑醫(yī)保定點醫(yī)院或二級甲等以上醫(yī)院診斷證明、醫(yī)療費支付證明、本人和配偶、子女或雙方父母的身份證明,可申請合計提取本人、配偶、子女及雙方父母賬戶余額中最多不超過個人應負擔醫(yī)療費用的住房公積金。重大疾病的范圍包括:惡性腫瘤、慢性腎功能衰竭的門診治療、再生障礙性貧血、慢性重型肝炎、白血病、心臟安置起博器、心臟瓣膜置換手術、冠狀動脈旁路手術、顱內腫瘤開顱摘除手術、重大器官移植手術、主動脈手術、精神病等維持生命的治療和檢查。
遭遇重大自然災害或交通事故,憑相關單位災難事故處理情況證明和家庭收入證明,以及繳存人和配偶、子女及雙方父母的身份證明,在災難事故發(fā)生后一年內,可申請從本人、配偶、子女及雙方父母賬戶中提取合計最多不超過處理災難事故所需費用的住房公積金。
第十六條 繳存職工在眉山市轄區(qū)內無自有住房的,可以申請?zhí)崛”救撕团渑甲》抗e金賬戶內的余額,用于支付房租。
第十七條 正在歸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凡涉及第十五條情形,應先提取住房公積金歸還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本息。
第十八條 繳存人除提前還貸外每次提取應間隔12個月以上。
第三章 提取材料和金額
第十九條 離柜辦理提取業(yè)務所需資料:
眉山市范圍內的公積金貸款僅需借款人本人攜帶身份證到中心前臺簽訂對沖協(xié)議;如需添加共同還款人的,攜帶身份證和結婚證到中心前臺共同簽訂。
商業(yè)貸款或眉山市范圍以外的公積金貸款在第一次辦理時須攜帶:借款合同、身份證、銀行還款賬號、近三期還款記錄原件及其復印件到中心前臺簽訂委托代扣協(xié)議;如需添加共同還款人的,攜帶身份證和結婚證到中心前臺共同簽訂。
第二十條 柜面辦理提取業(yè)務的須以下資料: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須提供本人身份證綁定的銀行賬戶(卡或折),并根據(jù)不同情況分別提供有關證明材料。委托他人代為提取的,還須提供委托人簽署的委托書、受托人的身份證。職工配偶提取住房公積金,須提供結婚證或戶口簿。
第二十一條 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須提供下列材料:
1、購買商品房:
①提取人本人的身份證、銀行卡原件及其復印件;
②由房管局備案的規(guī)范購房合同(備案時間二年內)原件及其復印件;
③購房發(fā)票原件及其復印件。
④若提取配偶、子女和雙方父母的公積金,須提供提取人與購房人的關系證明。
2、購買再交易自住住房的:
①提取人本人的身份證、銀行卡原件及其復印件;
②購房協(xié)議原件及其復印件;
③過戶契稅完稅發(fā)票和房屋所有權證原件及其復印件(房屋所有權證取證時間二年內)。
④若提取配偶、子女和雙方父母的公積金,須提供提取人與購房人的關系證明。
3、建造或翻建自住住房的:
①提取人本人的身份證、銀行卡原件及其復印件;
②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施工許可證、建設規(guī)劃許可證原件及其復印件;
③有資質部門機構編制的工程預(決)算書原件及其復印件;
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竣工驗收備案報告原件及其復印件。
⑤若提取配偶、子女和雙方父母的公積金,須提供提取人與建造或翻建人的關系證明。
4、在農村建造或翻建自住住房的:
①提取人本人的身份證、銀行卡原件及其復印件;
②房屋集體土地使用證或建設用地批準書原件及其復印件;
③房屋修建合同或協(xié)議(含工程預算)原件及其復印件。
④若提取配偶、子女和雙方父母的公積金,須提供提取人與建造或翻建人的關系證明。
⑤若房屋翻建須在上述資料的基礎上提供鄉(xiāng)鎮(zhèn)政府準予翻建的批復原件及其復印件。
5、大修自住住房的:
①提取人本人的身份證、銀行卡原件及其復印件;
②房屋產權證原件及其復印件;
③有資質部門機構編制的工程預(決)算書或者材料清單原件及其復印件;
④附相關部門出具的c級或d級危房鑒定報告原件及其復印件。
⑤若提取配偶、子女和雙方父母的公積金,須提供提取人與大修住房人的關系證明。
提取額度: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須按照材料載明日期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但職工及其配偶提取總額不得超過實際發(fā)生的購買、修建住房支出。提取住房公積金除需注銷個人賬戶的外,最小起提額度以百元整數(shù)為單位計提。
第二十二條 償還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須提供下列材料:
1、提取人本人的身份證、銀行卡原件及其復印件。
2、借款人的《個人住房借款合同》的原件及其復印件(眉山范圍內的公積金貸款除外);
3、委托貸款銀行出具尚未結清貸款余額清單及近期三個月還款記錄(眉山范圍內的公積金貸款除外);
4、若提取主借款人配偶、子女和雙方父母的公積金,須提供提取人與主借款人的關系證明。
提取額度:提取額度不超過12個月應還款本息之和,且最小起提額度以百元整數(shù)為單位計提。
第二十三條 職工提前償還全部住房貸款的,須提供下列材料:
1、提取人本人的身份證、銀行卡原件及其復印件;
2、借款人的《個人住房借款合同》的原件及其復印件(眉山市范圍內的公積金貸款除外);
3、委托貸款銀行出具尚未結清貸款余額清單及近期三個月還款記錄(眉山市范圍內的公積金貸款除外);
4、眉山市范圍內的住房公積金貸款,須提供由中心出具的提前還款申請書。
5、若提取配偶、子女和雙方父母的公積金,須提供提取人與主借款人的關系證明。
提取額度:不超過未結清的住房貸款余額,若公積金余額低于未結清貸款余額,最小起提額度以百元整數(shù)為單位計提。
第二十四條 職工因租房提取住房公積金,須提供以下材料:
1、提取人本人的身份證、銀行卡原件及其復印件;
2、房管部門出具的職工家庭在當?shù)責o房產情況的證明。
3、若提取主借款人夫妻雙方的公積金,須提供提取人與配偶的關系證明。
提取額度:職工按年提取房屋租金,最高額度不超過10000元。
第二十五條 職工離休或退休(含提前退休)的,須提供下列材料:
1、提取人本人的身份證、銀行卡原件及其復印件;
2、退休證、離休證及其復印件或者縣級以上勞動、組織人事部門出具的退休(離休)證明及其復印件。
提取額度:符合本條規(guī)定提取的,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應當同時注銷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二十六條 職工因機構改革、改制、破產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須提供下列材料:
1、提取人本人的身份證、銀行卡原件及其復印件;
2、機構改革、企業(yè)改制、企業(yè)破產的相關文件或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的原件及其復印件。
提取額度:符合本條規(guī)定提取的,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應當同時注銷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二十七條 職工出國、出境定居的,須提供下列材料:
1、提取人本人的身份證、銀行卡原件及其復印件;
2、出國、出境定居相關證明材料原件及其復印件。
提取額度:符合本條規(guī)定提取的,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應當同時注銷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二十八條 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提取死亡職工住房公積金的,須提供下列材料:
1、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證明的原件及其復印件;
2、職工本人、其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銀行卡原件及其復印件;
3、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與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職工的關系證明(戶口薄及單位證明)。
4、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其復印件;
5、合法繼承人不止一人時,還應提供其他繼承人的委托證明。
提取額度:符合本條規(guī)定提取的,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應當同時注銷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二十九條 工作調出眉山市的職工辦理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須提供下列材料:
1、提取人本人的身份證、銀行卡原件及其復印件;
2、組織人事部門出具的相關調動證明材料原件及其復印件。
提取額度:符合本條規(guī)定提取的,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應當同時注銷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三十條 職工在職期間被判處刑罰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須提供下列材料:
1、提取人本人的身份證、銀行卡原件及其復印件;
2、司法部門判決裁定書原件及其復印件;
3、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證明原件及其復印件。
提取額度:符合本條規(guī)定提取的,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應當同時注銷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三十一條 繳存人及配偶、子女和雙方父母等家庭成員,患省級醫(yī)療保險管理部門所規(guī)定的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須提供下列材料:
1、繳存人和配偶、子女或雙方父母的身份證、銀行卡原件及其復印件;
2、繳存人和配偶、子女或雙方父母的關系證明原件及其復印件;
3、醫(yī)保定點醫(yī)院或二級甲等以上醫(yī)院的診斷證明,費用結算時間在一年之內的醫(yī)療費支付證明和醫(yī)保報賬結算單原件及其復印件。
提取額度:申請合計提取繳存人、配偶、子女和雙方父母賬戶余額中,合計不超過個人應負擔醫(yī)療費用的住房公積金可支取余額,最小起提額度以百元整數(shù)為單位計提。
第三十二條 繳存人及配偶、子女和雙方父母遭遇重大自然災害或交通事故,造成家庭嚴重生活困難的,須提供下列材料:
1、繳存人和配偶、子女或雙方父母的身份證、銀行卡原件及其復印件;
2、繳存人和配偶、子女或雙方父母的關系證明原件及其復印件;
3、相關單位災難事故處理情況的證明(包括處理災難事故所需費用證明)和家庭收入證明原件及其復印件。
提取時間及額度:在災難事故發(fā)生后一年內,可申請從本人、配偶、子女、雙方父母賬戶中提取合計不超過處理災難事故所需費用的住房公積金,且最小起提額度以百元整數(shù)為單位計提。
第三十三條 職工享受眉山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可憑民政部門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證明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積金。
提取額度:可提取職工及其配偶申請日期的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
第四章 提取流程
第三十四條 職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請(并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通過后,通過銀行轉入職工指定的以本人名字開立的銀行賬戶。
第五章 監(jiān) 督
第三十五條 管理中心應按《條例》等規(guī)定,接受或實行監(jiān)督。
(一)依法接受行政監(jiān)督部門的行政監(jiān)督、財政部門的財政監(jiān)督和審計部門的審計監(jiān)督;
(二)年度終結,應及時向眉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報告和向社會公布住房公積金年度提取情況。
第六章 罰 則
第三十六條 未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連續(xù)3個月,累計6個月)和履行住房公積金貸款還貸義務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積金。
第三十七條 騙取住房公積金的,由相關單位追回并追究責任:
(一)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證明材料不實或屬偽證騙取住房公積金的,由管理中心追回被騙取的住房公積金;拒不退回者,管理中心將其列入黑名單,本人及其配偶五年內不能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和貸款業(yè)務,并由相關部門追究責任;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采取欺騙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的,由所在單位負責追回,并按有關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分。
(三)騙取他人住房公積金的,由管理中心負責追回,并由相關部門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管理中心工作人員,不按本辦法規(guī)定辦理提取造成工作失誤的,由中心責令限期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損失的,追究其經濟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繳存人有權向省行政監(jiān)督部門、管委會及管理中心檢舉揭發(fā)住房公積金提取中的違法違規(guī)行為。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有效期為5年,自頒布之日起實施。國家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正式文件見鏈接:眉山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