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公積金〔2016〕34號
徐州市住房公積金彈性貸款額度管理辦法(試行)
一、為落實市政府《關于進一步促進我市房地產(chǎn)業(yè)健康發(fā)展的實施意見》中“充分挖掘潛力,用好用足住房公積金”的要求,根據(jù)住建部《關于發(fā)展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業(yè)務的通知》(建金〔2014〕148)精神,經(jīng)中心研究,決定對我市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實行彈性管理制度。首先在邳州管理部試行,待條件成熟后在其他管理部推廣實施。
二、本辦法所指彈性貸款額度管理,是指職工在滿足我市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條件時,中心將個人住房公積金繳存余額作為計算參數(shù),進而確定貸款額度。
三、彈性貸款額度計算:
1、首次購買商品住房和存量房(二手房)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
(1)夫妻雙方或單方住房公積金余額在20萬元(含20萬元,不包括補繳和轉(zhuǎn)移)以上的;購買同一套住房的:
貸款總額度:提取額+貸款額≤38萬;
(2)夫妻雙方或單方住房公積金余額10萬元-20萬元(含10萬元,不包括補繳和轉(zhuǎn)移)以上的,購買同一套住房的:
貸款總額度:提取額+貸款額≤35萬元;
(3)以上兩種情況住房公積金余額數(shù)夠12期公積金貸款還款額(未提?。┑?,可以當月辦理公積金逐月還貸業(yè)務(以完成實際放款為準)。
(4)夫妻雙方或單方住房公積金余額10萬元以下的,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積金購買商品房和存量房(二手房)貸款的,可貸額度執(zhí)行原貸款政策。單人貸款額度不超過30萬元(含)。
2、彈性貸款額度管理按中心規(guī)定屬于管理部主任審批權限,操作規(guī)程中其他測算個人還款額度和可貸比例不變,取最小數(shù)值為可貸額度。
四、本辦法從6月1日開始試點,試行期半年。
徐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16年6月1日
徐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公室 2016年6月1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