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qū)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局屬各單位、各用人單位及工會組織:
為推進社會保險擴面征繳工作,核實用人單位和單位職工參加社會保險的情況,督促用人單位及其職工依法履行社會保險繳費義務,規(guī)范《社會保險登記證》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以及《社會保險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原勞社部令第1號)、《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guī)定》(人社部令第13號)、《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guī)定》(人社部令第20號)等相關規(guī)定和我市社會保險工作實際,現圍繞用人單位基本信息核對、社會保險欠費清繳、繳費工資申報以及推進各項社會保險統(tǒng)一征收等工作,就做好我市2016年度社會保險登記證年度驗證和繳費工資申報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報驗證主體
2015年12月31日前在我市參加社會保險的用人單位,均須參加2016年度社會保險登記證年度驗證和繳費工資申報工作;2016年1月1日以后登記參保的單位,本年度月繳費工資以辦理參保登記時自主申報的數據為基準,無需辦理年度驗證手續(xù)。
二、申報驗證主要內容
(一)查驗用人單位2015年度在崗職工的個人月平均工資、單位年度工資總額及申報繳費的情況;
(二)核查用人單位應參保險種及全員參保的情況;
(三)核查用人單位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及履行對職工告知義務的有關情況;
(四)核查用人單位及職工社會保險登記信息變更和注銷登記的情況。
三、申報驗證時間和地點
根據工作安排,我市2016年社會保險年度申報驗證工作應于8月31日前完成。按照統(tǒng)一征收的工作要求,用人單位應在同一個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同時辦理各項社會保險的申報驗證業(yè)務;同時在市、區(qū)縣(市)兩級參加社會保險的,原則上以基本養(yǎng)老保險所屬經辦地為基準,確定其申報驗證的受理審核機構及相應的社會保險稽核部門、行政執(zhí)法監(jiān)管機構。長沙市本級、芙蓉區(qū)、雨花區(qū)、天心區(qū)、開福區(qū)和岳麓區(qū)各用人單位具體參加書面申報驗證工作的時間、地點安排,按照《2016年度社會保險登記證年度驗證和繳費工資申報批次時間安排表》(詳見附件一)執(zhí)行(以下簡稱《批次時間安排表》,所有單位數據申報自4月15日起即可進行)。望城區(qū)、長沙縣、瀏陽市、寧鄉(xiāng)縣年度申報驗證的時間安排,以當地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公布的時間為準。
四、申報驗證程序
(一)單位自查申報
用人單位對照國家有關社會保險的法規(guī)政策和本通知的要求組織自查,按要求主動及時清理核查本單位及職工的基礎信息和變動情況以及履行繳費義務的有關情況,足額清繳社會保險歷史欠費及滯納金;組織職工學習社會保險政策并整理準備申報資料,登陸長沙市12333公共服務平臺(www.cs12333.com),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信息及2016年度繳費工資申報,填報上傳《2016年度社會保險登記證年度驗證和繳費工資申報表》及《2016年度職工社會保險繳費工資申報花名冊》等申報驗證表單,申報單位登記信息變動情況、2015年度工資總額、現在崗職工人數及職工個人2015年度月平均工資和2016年新進職工的實際月工資額(用工不足一個月的換算為一個整月的應付工資額申報)。
(二)繳費數據的審核、確定和欠費處理
1、申報數據的審核確定
(1)系統(tǒng)審核。系統(tǒng)程序和工作人員在用人單位申報數據后三個工作日內審核申報數據,并經網上服務平臺反饋系統(tǒng)審核結果。
(2)繳費工資確認。系統(tǒng)審核通過的電子認證用戶,在審核通過后三個工作日內,由系統(tǒng)自動確認繳費工資并反饋確認結果,用人單位無需報送紙質申報資料;系統(tǒng)審核通過的非電子認證用戶,應將經單位蓋章及相關負責人簽字確認后的《2016年度社會保險登記證年度驗證和繳費工資申報承諾書》、《2016年度社會保險登記證年度驗證和繳費工資申報表》及《2016年度職工社會保險繳費工資申報花名冊》報送至所屬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查驗,經查驗后繳費工資正式確認,并經網上服務平臺反饋確認結果。
系統(tǒng)審核未通過的用人單位,應通過網上服務平臺預約書面審核時間,在預約時間內攜帶單位印章和以下有關資料到所屬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接受書面審核以確認繳費工資:①《2016年度社會保險登記證年度驗證和繳費工資申報表》;②《2016年度職工社會保險繳費工資申報花名冊》;③《2016年度社會保險登記證年度驗證和繳費工資申報承諾書》;④2015年度有關財務賬表:會計年報(需附資產負債表、利潤表、費用明細表或收入支出明細表等有關反映用人單位財務狀況的報表),工資發(fā)放表,應付職工薪酬明細賬(或應付工資及應付福利費明細賬),成本、費用、支出等損益類科目明細賬;⑤不計入繳費工資總額項目的情況說明及證明材料(沒有可不提供);⑥申報審核部門要求用人單位提供的2014年度財務賬表和有關財務憑證等資料。經書面審核驗證有關用工、財務資料后,由用人單位當場確認繳費工資,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通過網上服務平臺反饋確認結果。
2、繳費基數核定。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根據用人單位的申報和經審核確定的繳費工資,結合國家及《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完善企業(yè)職工基本養(yǎng)老保險制度的決定》(湘政發(fā)[2006]7號)等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政策,由系統(tǒng)生成2016年度用人單位及其職工的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申報驗證后因員工增減變動引起的以后各月繳費基數的變動,由系統(tǒng)根據單位申報的人員變動情況和新進員工的繳費工資自動生成);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根據系統(tǒng)生成的繳費基數和國家規(guī)定的社會保險費率,計收2016年度相應月份各險種應收的社會保險費。
對未按規(guī)定申報繳費工資的用人單位,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暫按上年度本單位或同類單位及其職工的繳費基數的110%確定本年度單位繳費基數;用人單位補辦申報驗證手續(xù)后,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按規(guī)定據實予以結算應收的社會保險費。申報驗證之前單位實際繳費基數與驗證核定的繳費基數不一致的,在完成申報驗證的下月據實予以結算應收的社會保險費。
3、歷史欠費數據的核查處理。用人單位應及時清繳社會保險歷史欠費,因經營困難確無能力一次性清繳歷史欠費的用人單位,應制定社會保險欠費還款計劃并向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如實提供單位所有銀行賬戶及有關賬戶近三月的收支流水,供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核查;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根據核查情況決定是否采取強制征收措施,或接受欠費單位的還款計劃,或經欠費單位提供擔保后按規(guī)定程序與其簽訂社會保險費延期繳費協(xié)議。
(三)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的審驗
用人單位持營業(yè)執(zhí)照或其他相關證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社會保險登記證》正本(副本)、《分支機構情況表》(表樣可從網上下載,無分支機構可不提供)、《2016年度社會保險登記證年度驗證和繳費工資申報表》辦理年度驗證。
勞務派遣單位除攜帶以上資料外,還需攜帶《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及參保情況匯總表》及《派遣人員花名冊》(可從網上下載樣表)、與用工單位簽訂的勞務派遣協(xié)議、被派遣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證》復印件。
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根據用人單位所提交的資料,對照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情況以及單位實際參保繳費的情況進行核對。用人單位所提供的資料齊全,且未發(fā)生嚴重違反社會保險法律制度有關規(guī)定行為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在《社會保險登記證》正本(或副本)上加蓋“社會保險登記證年度驗證”專用章。驗證通過的《2016年度社會保險登記證年度驗證和繳費工資申報表》一式四份,兩份存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一份存勞動保障監(jiān)察部門備案,一份用人單位留存。
申報驗證詳細流程按照《2016年度社會保險登記證年度驗證和繳費工資申報流程》執(zhí)行(詳見附件二)
五、申報驗證要求
1、所有用人單位必須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到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辦理繳費工資申報和《社會保險登記證》年度驗證工作。用人單位應對照國家有關社會保險的法規(guī)政策和本通知的要求,認真進行本單位基礎信息和人員變動情況及繳費情況的自查,迅速真實準確全面的申報單位基礎信息和人員的變動情況及繳費工資數據(數據申報自4月15日起即可進行),并根據《批次時間安排表》在規(guī)定批次申報驗證期限截止之前完成應當參加的本年度書面審核、驗證工作。對因自身過錯未按規(guī)定完成清欠驗證工作的用人單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中止凍結其各項經辦審批業(yè)務及其職工的各項社會保險待遇,由此造成職工權益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2、所有用人單位必須依法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使用勞務派遣工的用人單位,在簽訂勞務派遣協(xié)議時,應該向勞務派遣單位出示社會保險登記證件,拒不向勞務派遣單位提供本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證》有效證據以致勞務派遣單位無法辦理派遣員工的社會保險登記和繳費工資申報業(yè)務,致使派遣員工社保權益受損的,應由被派遣單位(用工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應依法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各險種的參保人數和繳費工資應按現行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申報;對未參保的人員要按規(guī)定全部納入,并做好其未參保期間的社會保險補建補繳工作。要依據國家統(tǒng)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guī)定》(國家統(tǒng)計局令第1號)、《關于規(guī)范社會保險費基數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險中心函〔2006〕60號)有關工資總額組成的規(guī)定,如實統(tǒng)計申報單位2015年度的工資總額和職工個人的月平均工資等數據,相關申報數據應經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財務、人事、工會等有關負責人及職工本人簽字認可,并按要求進行公示。用人單位在如實申報參保人數、繳費工資的同時,應做好基本信息的核對、修改工作,并對申報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因未如實申報、漏報、錯報造成職工個人權益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單位職工及其工會組織應增強社會保險意識和社保維權意識,積極維護自身或會員的社會保障權益,仔細核對本單位申報的本人工資情況和單位工資總額,督促用人單位全員參保并及時足額繳費;發(fā)現單位有漏報、瞞報、欠費等違規(guī)行為的,應及時向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社會保險稽核部門和勞動保障監(jiān)察執(zhí)法機構投訴或舉報。
3、用人單位應按照統(tǒng)一征收的原則,在一個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同時辦理各項社會保險的申報驗證業(yè)務;因歷史原因未按規(guī)定參加社會保險或在多個經辦機構登記參保的單位,應主動申請對本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戶進行清理歸并,自覺辦理社會保險戶頭的合并和險種的轉移、添加手續(xù);因體制原因,確實無法進行戶頭合并、險種轉移的,應書面說明理由,經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核準同意后再辦理申報驗證業(yè)務。
4、用人單位應當及時通過網上服務平臺查看繳費工資的核定結果,如有異議,應在繳費工資確認后7個工作日內向所屬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提出異議,并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未在7個工作日內提出異議的,視同認可核定結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再受理異議申請。
5、用人單位完成本年度社會保險登記證年度驗證和繳費工資申報后,應妥善保存申報資料及經職工本人簽字認可的花名冊,并在社會保險稽核和勞動保障監(jiān)察執(zhí)法機構實施執(zhí)法檢查時予以出示。
六、監(jiān)督執(zhí)法
1、加大驗證審核和統(tǒng)一征收工作力度。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在實施繳費數據審核和年度驗證時,要按規(guī)定程序對用人單位上報的申報驗證資料進行系統(tǒng)的核查分析,并重點對用人單位基礎信息和人員變動的情況、繳費工資數據進行審核,并對申報過程中的簽字確認情況進行抽查。
各級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發(fā)現用人單位申報的參保人數、繳費工資與實際用工人數、實發(fā)工資不一致的,應責成申報用人單位按規(guī)定調整到位,經核對無誤后再予以驗證;對存在其他問題的單位,待問題解決后再予驗證;對不按要求提供真實、全面、準確的用工、財務資料以致繳費工資無法確認的用人單位,應及時移送社會保險稽核部門進行稽核;對申報的參保繳費人數、繳費工資明顯與經營狀況等情況不符的,應組織實地核查并依法行使核定權,用人單位根據核定結果再次申報后,可予以驗證;對違法從事勞務派遣或社會保險代理業(yè)務的用人單位,應移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機關的相關職能部門依法進行處理;對未按規(guī)定參加各項社會保險或在多個經辦機構登記參保的用人單位,應暫緩進行驗證,并責成用人單位按照各項社會保險統(tǒng)一征收的要求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戶的合并和險種新增、轉移手續(xù);對長期欠費且無償還能力的用人單位,應按照有關社會保險法律制度的要求,完善清欠手續(xù),努力保全社保資產;對拒不參加社會保險年度驗證或有繳費能力拒不及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除依法采取凍結待遇支付、實行強制征繳的措施外,還應將有關單位及其直接責任人移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機關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機關法制部門應組織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依法做好單獨參加工傷保險的清理整頓工作,積極推進各項社會保險費的統(tǒng)一征收。
2、實現市、區(qū)縣(市)兩級審核驗證、社會保險稽核和勞動保障監(jiān)察工作的協(xié)調聯動。社會保險稽核部門、勞動保障監(jiān)察機構、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要做好社會保險稽核計劃、勞動保障監(jiān)察日常巡視計劃與社會保險年度驗證的銜接工作,實現社會保險年度驗證、社會保險稽核、勞動保障監(jiān)察的時間協(xié)同、計劃協(xié)同、標準統(tǒng)一和層級協(xié)同,既要擴大監(jiān)督檢查的覆蓋面,加大征收擴面的檢查執(zhí)法力度,又要避免重復檢查、多頭執(zhí)法,減輕企業(yè)負擔。
市社會保險費征收部門要按照統(tǒng)一征收的工作要求,做好全市用人單位社會保險登記戶合并的組織協(xié)調工作,努力協(xié)同提高全市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效率;市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勞動保障監(jiān)察機構,應加強對各區(qū)縣(市)社會保險費征收、勞動保障監(jiān)察工作的指導協(xié)調,按照各項社會保險統(tǒng)一征收、用人單位在同一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辦理申報驗證業(yè)務的工作要求,實現申報驗證、監(jiān)察執(zhí)法工作的縱向協(xié)調。
3、加大社會保險稽核檢查和勞動保障監(jiān)察執(zhí)法工作的力度。對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移送的拒不參加繳費工資申報和社會保險年度驗證或拒不提供真實財務資料接受書面審核驗證以致繳費工資無法確認的用人單位,社會保險稽核部門應及時組織實地稽核檢查,責令用人單位全面據實提供勞動用工和有關財務資料,并結合單位的實際業(yè)務活動情況以及行業(yè)年度工資統(tǒng)計數據,查實被稽核對象及其職工的實際繳費工資數據,據實核定被稽核對象的社會保險費的應收數,并依法予以追收;社會保險稽核部門在稽核檢查過程中發(fā)現用人單位漏繳、少繳社會保險費的,應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的規(guī)定,責令用人單位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對逾期仍不繳納的,移送勞動保障監(jiān)察機構依法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各級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稽核部門應將不按規(guī)定完成申報驗證工作或拒不配合稽核檢查的用人單位,移送勞動保障監(jiān)察機構依法處理。勞動保障監(jiān)察機構應根據征收機構、稽核部門移送的用人單位名單,逐一送達限期整改指令,督促用人單位及時配合稽核檢查,并按要求及時補辦申報驗證手續(xù)。對拒不改正的,應依法實施行政處罰,并在有關網絡媒體依法公告。
對于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用人單位,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應暫不予通過社會保險年度驗證,并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將有關責任人移送勞動保障監(jiān)察機構依法實施處罰:(1)未按規(guī)定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的;(2)違反有關財務、會計、統(tǒng)計制度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偽造、變更、故意毀滅有關原始憑證,或者拒不提交有關帳冊,致使社會保險登記內容、職工繳費工資等有關情況失實或無法確定的;(3)轉借、涂改、損毀、買賣、偽造《社會保險登記證》的;(4)未按規(guī)定進行《社會保險登記證》驗證,偽造、涂改驗證記錄的;(5)有其他嚴重違反國家和省市社會保險管理規(guī)定行為的。
勞動保障監(jiān)察機構在實施日常巡視檢查、處理舉報投訴和移送案件的過程中,發(fā)現用人單位瞞報工資總額和職工人數的,應根據《國務院勞動保障監(jiān)察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責令用人單位改正,并處瞞報工資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發(fā)現用人單位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應責令其依法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依法實行強制登記、強制核定、強制征收。
附件:
1、2016年度社會保險登記證年度驗證和繳費工資申報批次時間安排表
2、2016年度社會保險登記證年度驗證和繳費工資申報流程
長沙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6年3月31日
附件1:2016年度社會保險登記證年度驗證和繳費工資申報批次時間安排表.xls附件2:2016年度社會保險登記證年度驗證和繳費工資申報流程.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