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下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聯合印發(fā)了《關于適當降低生育保險費率的通知》(人社部發(fā)﹝2015﹞70號,以下簡稱《生育調整通知》)文件,決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對生育保險費率進行適度調整。根據國家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擬對我市的生育保險費率進行相應調整?,F將具體情況說明如下:
一、制定調整生育保險費率的背景意義
(一)調整費率是貫徹上級要求,踐行三嚴三實的重要舉措?!渡{整通知》對費率調整時間、標準、機制等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要求自2015年10月1日起調整生育保險費率政策。我市此次調整保險費率就是按照人社部和財政部的統(tǒng)一部署安排進行的,有利于保障政令暢通,維護黨的權威。
(二)調整費率是減輕企業(yè)負擔,促進經濟增長的主動擔當。受國內外經濟增速放緩影響,企業(yè)生產經營困難較多。適當降低社會保險費率,是為企業(yè)減負的定向調控重要舉措,有利于穩(wěn)增長、促就業(yè)。我市此次調整費率總體是下調,實施新政策后,預計每年可減輕參保單位負擔4000多萬元。
(三)調整費率是促進收支平衡,優(yōu)化社保制度的內在要求。收支平衡是社保制度的基本原則,我市此次適當調整費率就是以此為基本原則。生育保險方面,我市基金結余充盈,按照要求適當降低費率。
二、制定調整生育保險費率的意見的要求和目標
調整生育保險費率的意見的制定依據主要有:人社部發(fā)〔2015〕72號)、《關于適當降低生育保險費率政策的通知》。
三、調整工傷保險基準費率和生育保險費率的意見的主要內容
調整生育保險費率的意見主要明確了調整時間、調整標準、浮動機制等內容。
(一)調整時間。2015年10月1日起在全市統(tǒng)一執(zhí)行最新的生育保險費率,有效期至2018年9月30日。
(二)調整標準。各行業(yè)生育保險費,企業(yè)單位按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5%征收,全市檔案托管靈活就業(yè)人員按本人繳費基數的0.5%征收,費率均降低0.5個百分點。機關事業(yè)單位按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2%征收,費率維持不變。
(三)浮動機制。按照基金“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當保險基金累計結余不足支付時,及時進行調整,確保參保職工按規(guī)定及時享受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