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山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
黃住〔2007〕18號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guī)范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根據(jù)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qū)域內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
第三條住房公積金貸款是指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貸款委托人)以歸集的住房公積金,委托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公積金管委會)確定的商業(yè)銀行(以下簡稱受托銀行),向購買、建造具有自有產權、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發(fā)放的專項住房貸款。
第四條貸款委托人與受托銀行應簽訂承辦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金融業(yè)務協(xié)議,明確雙方職責。
第二章貸款條件
第五條連續(xù)足額6個月繳存住房公積金,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職工,購買、建造具有自有產權的自住住房時,可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借款人在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時還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㈠具有本市市域常住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證明;
㈡具有穩(wěn)定的經濟收入,個人信用良好,具備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㈢購買住房的,需簽訂公證過的合法有效的購房合同,已支付不低于購房總額30%(含)首期付款;建造住房的,需提供《土地使用權證》、《房地產權證》、有評估資質的房屋評估機構出具的《房屋抵押評估報告》;配偶一方在農村,在農村建造住房的,需提供《宅基地證》和有關部門批準文件。
㈣同意提供貸款委托人認可的貸款擔保;
㈤借款人家庭未辦理或已還清住房公積金貸款的;
㈥以共有房產申請貸款的,其房屋共有權人須為借款人配偶、父母或成年子女;
㈦公積金管委會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申請貸款時間須符合以下條件:
㈠購買商品房的,借款人應在訂立購房合同,支付不低于購房總額30%首付款,在簽定商品房買賣合同1年內,并在結清房款前,提出貸款申請;
㈡購買再次交易住房(以下簡稱二手房)的,支付不低于購房總額40%首付款,借款人應在辦妥房屋交易過戶手續(xù),交納房屋契稅(以房地產權證日期為準)后的1年內,提出貸款申請;
㈢建造住房的,借款人應在持有有關部門批準文件,建造房屋竣工或取得《房地產權證》后的1年內,提出貸款申請;
第三章貸款額度、期限和利率
第七條貸款額度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㈠原則上不得高于按以下公式計算的可貸款額度:
貸款額度=借款人抵押基數(shù)5萬+共有人抵押基數(shù)5萬+(借款人公積金余額+共有人公積金余額)×3
中低收入職工及現(xiàn)役軍人配偶,額度可適當放寬,但不得突破公積金管委會確定的最高限額。
㈡購買商品房的,不得高于購房總金額的70%;購買二手房的,房齡(指住房竣工至申請貸款日間的年限)不超出15年,不得高于交易價、評估價(房齡5年內,可申請不評估,以原購房發(fā)票價格為準)或應納稅額中低值的60%;建造住房,不得高于支付建造住房實際費用的60%。
㈢不得高于單筆貸款規(guī)定的最高限額,最高限額由公積金管委會確定。
(四)月還款額一般不超過家庭收入的50%。
第八條貸款期限須符合以下條件:
㈠借款人申請的貸款期限與申請貸款時的實際年齡之和原則上不得超過其法定退休年齡。
㈡購買二手房,房齡與貸款期限之和不得超出30年。
㈢不得超出規(guī)定的最長年限。最長年限由公積金管委會確定。
第九條貸款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利率標準執(zhí)行。
貸款期間如遇人民銀行有關住房公積金存、貸款利率調整時,合同期限在1年(含1年)以內的,實行合同利率,不分段計息;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的,從調整利率的下一年初開始,按相應利率檔次執(zhí)行新的利率標準。
國家法定利率調整時,貸款委托人與受托銀行必須執(zhí)行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guī)定,貸款委托人應向社會公告。
第四章貸款擔保
第十條借款人申請公積金貸款的,應當提供貸款委托人認可的擔保,擔保方式有房屋抵押、公積金擔保兩種方式。
第十一條采取房屋抵押方式的,借款人須將申請貸款所購買、建造住房的總價值設定全額抵押,并辦妥房屋綜合保險。
㈠以現(xiàn)房作抵押的,借款人應在貸款發(fā)放前辦理房屋抵押登記并取得《房地產他項權證》。
㈡以在建住房作抵押的,借款人和開發(fā)商應在貸款發(fā)放前將購房合同向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備案或辦理房屋抵押預登記,并取得貸款委托人認可的售房單位提供抵押階段性擔保(或保證人全額資金為借款人提供階段性擔保)。同時,借款人應在購房合同約定的房屋交付之日起3個月內,辦妥房屋抵押登記,并取得《房地產他項權證》。
抵押期間,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或撤銷抵押,并對作為抵押物的房屋,負有維修、保養(yǎng)、保證完好的責任;貸款委托人(或受托銀行)負有對收存的《房地產他項權證》妥善保管的責任。貸款委托人妥善收存的《保險單正本》。
第十二條采取公積金擔保方式的,擔保人應與貸款委托人簽定擔保合同或出具擔保書,承擔償還貸款的連帶責任。
第五章貸款辦理
第十三條借款人向貸款委托人提出貸款書面申請,并提供以下證明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
(一)借款人及其房屋共有權人的身份證明、婚姻狀況證明;
(二)購買商品房的,提供公證或備案過的購房合同和已支付不低于購房總額30%購房款憑證;
(三)購買二手房的,提供公證過的房屋買賣合同或協(xié)議、有評估資質的房屋評估機構出具的《房屋抵押評估報告》(房齡5年內,可申請不評估,提供原購房發(fā)票)、已支付不低于購房總額40%購房款憑證、過戶前、后房地產權證、售房人及房屋共有權人的身份證明和婚姻狀況證明、契稅發(fā)票;
(四)建造住房的,提供《土地使用權證》、《房地產權證》、有評估資質的房屋評估機構出具的《房屋抵押評估報告》和施工合同或協(xié)議;在農村建造住房的,需提供《宅基地證》、有關部門批準文件和施工合同或協(xié)議。
(五)貸款委托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十四條貸款委托人按審貸分離原則、進行初審、復審、終審:
㈠對借款人公積金繳存情況、交易的真實性、合法性、房屋的完好性、權利狀況、提供的證明材料原件和償還貸款本息能力進行審核;
㈡貸款委托人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作出準予貸款或不準予貸款的決定。
第十五條借款人與受托銀行簽訂《住房公積金借款合同》(含房屋抵押合同、保證合同,以下簡稱《借款合同》),并辦妥貸款公證和房屋綜合保險。
貸款手續(xù)辦理完畢后,貸款委托人出具《委托劃款通知書》,受托銀行憑《委托劃款通知書》并按照借款合同約定的年限、金額、利率發(fā)放貸款至售房單位(售房人)在銀行開設的賬戶內。
第六章貸款本息償還
第十六條借款人按以下規(guī)定償還貸款本息:
㈠貸款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采用到期一次歸還貸款本息方式。
㈡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從貸款的次月起,按月償還貸款本息。貸款償還方法按照《借款合同》的約定執(zhí)行。有等額本息還款法和等額本金還款法:
1、等額本息還款法:即貸款期內每月以相等的額度平均償還貸款本息。
2、等額本金還款法:即貸款期內每月等額償還貸款本金,貸款利息隨本金逐月遞減。
借款人與受托銀行在借款合同中約定還款方式,一筆貸款只能選擇一種還款方式,合同簽訂后,不得更改。
借款人需向受托銀行出具不可撤銷的《委托轉賬扣款授權書》,委托銀行按授權書指定的扣款方式,劃扣貸款本息。
借款人應按《借款合同》約定,按時償還貸款本息。
第十七條經貸款委托人同意,借款人可在正常還貸的基礎上,提前償還全部或部分貸款。
㈠提前償還全部貸款
借款人應向貸款委托人提出提前償還全部貸款申請,經審核同意后,到受托銀行辦理提前償還全部貸款手續(xù)。
㈡提前償還部分貸款
借款人申請?zhí)崆皟斶€部分貸款,需符合以下條件:
1、借款人需在提出提前償還部分貸款申請日前1年,按月及時償還貸款本息,且無拖欠、逾期等不良記錄;
2、借款人提前償還的最低限額不得低于1萬元。
第十八條借款人還清貸款本息后,《房屋他項權證》返還借款人,借款人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撤銷手續(xù)。
第七章合同變更
第十九條《借款合同》簽定后,借款人與受托銀行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合同或變更合同及附件,需以書面形式向貸款委托人提出申請,經貸款委托人批準后依法簽訂《借款合同變更協(xié)議》,借款人繼續(xù)履行正常償還貸款義務,在有關內容達成協(xié)議前,原合同及其附件繼續(xù)有效。
借款人死亡、失蹤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其財產合法繼承人繼續(xù)履行《借款合同》還貸義務。
第八章其他
第二十條借款人申請公積金貸款不足以支付購買、建造自住住房所需資金時,可用同一抵押物,同時向銀行申請商業(yè)性個人住房貸款(即組合貸款)。組合貸款總額需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㈡款規(guī)定,抵押物應同時向貸款委托人和發(fā)放商業(yè)性個人住房貸款的銀行設定抵押。
第二十一條貸款委托人應當對提供在建樓盤貸款擔保的售房單位實行擔保資格審查,對在建樓盤的開發(fā)、財務、預售等狀況進行綜合評估,并與符合條件的售房單位簽訂《住房公積金貸款合作協(xié)議書》。
第二十二條優(yōu)先滿足每戶家庭享受一次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同時,對已還清原有住房公積金貸款,且無連續(xù)3期(含)或累計6期(含)以上逾期還貸等不良信用記錄的住房公積金繳存人,再次購買自住住房時可以再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二十三條簽訂《借款合同》各方發(fā)生糾紛時,首先由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九章違約責任
第二十四條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約定的期限償還貸款本息的,應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guī)定計算并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十五條借款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貸款委托人有權停止發(fā)放貸款,提前終止《借款合同》,并通過提前行使擔保債權或其他方式收回貸款本息。
㈠借款人采取欺騙和提供虛假材料的手段騙取貸款的;
㈡借款人違反《借款合同》約定,連續(xù)3期(月)或累計6期(月)拖欠貸款本息的;
㈢借款人違反《借款合同》相關條款,無正當理由停止繳存住房公積金的;
“無正當理由”包括職工符合繳存住房公積金條件而停止繳存,城鎮(zhèn)個體戶或自由職業(yè)者停止繳存住房公積金,以及貸款委托人認定的其他停止繳存住房公積金行為;
(四)抵押人違反《借款合同》約定,發(fā)生抵押房屋價值減少或滅失時,未能按抵押權人要求提供足額抵押物的;
㈤借款人違反《借款合同》相關條款,經貸款委托人或受托銀行指出,不予糾正的;
㈥借款人死亡且無繼承人或受贈人的,或借款人死亡,還款義務人拒絕簽訂《借款變更合同》的;
㈦借款人發(fā)生其他足以影響其償債能力或缺乏償債誠意行為的。
第二十六條借款人不能履行《借款合同》,貸款委托人可依法處理抵押物,所得價款按下列順序分配:
㈠處理抵押物的有關費用;
㈡扣除與抵押物有關的稅款;
㈢償還抵押人所欠貸款本息和支付違約金。
處理抵押物所得價款不足以清償貸款本息的,貸款委托人有權向借款人追索。處理抵押物所得價款清償貸款本息后,多余價款退還抵押人。
第十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從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條各區(qū)縣管理部可根據(jù)當?shù)貙嶋H情況,制定補充條款,報市中心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