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調(diào)整住房公積金提取貸款政策的通知
九房公管字〔2015〕2號
各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
為認真貫徹落實住建部全國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電視電話會議精神,按照省住建廳《關于進一步提高我省住房公積金個貸率的通知》(贛建金〔2015〕4號)和《關于提高我省住房公積金使用效率促進住房消費的指導意見(贛建金〔2015〕11號》的要求,結合我市實際,經(jīng)九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第九次全體委員會議研究決定,對我市住房公積金提取貸款政策作如下調(diào)整:
一、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由35萬元提高至50萬元。
為支持職工改善性購房需求,根據(jù)我市商品房價格水平,擬將我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限額提高至50萬元,具體為:
(一)將中心城區(qū)(含潯陽區(qū)、廬山區(qū)、開發(fā)區(qū))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最高限額提高為夫妻雙方均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家庭50萬元/戶、夫妻一方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家庭40萬元/戶;
(二)各縣(市)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最高限額提高為夫妻雙方均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家庭40萬元/戶、夫妻一方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家庭30萬元/戶。
二、購買首套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調(diào)整為20%。
繳存職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積金委托貸款購買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為20%;對擁有1套住房并已結清相應住房公積金購房貸款的職工家庭,為改善居住條件再次申請住房公積金委托貸款購買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為30%,貸款利率為基準利率。
三、延長貸款期限。
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長期限為30年,遇法定退休年齡的,可延伸至法定退休年齡后5年。
四、放寬提取政策。
(一)提高住房公積金資金支持力度,職工購房或一次性結清貸款余額(含住房公積金貸款及商業(yè)性購房貸款)時,經(jīng)被提取人同意,可提取配偶及父母、子女住房公積金賬戶結存資金。購房提取金額不超過所購房屋總價,一次性結清貸款提取金額不超過所結清貸款余額。
(二)支持改善性住房消費,取消原“職工因購買、建造自住住房等原因提取住房公積金后,5年內(nèi)再次購買、建造住房,不得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提取限制。
(三)擴大住房公積金提取范圍,繳納契稅和房屋維修基金可提取住房公積金。
職工購房時,除在簽訂商品房購房合同時可提取住房公積金外,在繳納契稅和房屋維修基金時,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積金賬戶結存資金,提取金額不超過契稅和房屋維修基金之和。
五、開展購房貸款“商轉(zhuǎn)公”業(yè)務。
已辦理商業(yè)性購房貸款的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如符合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且名下無尚未還清的住房公積金貸款,可申請將商業(yè)性購房貸款轉(zhuǎn)為住房公積金貸款。
六、支持無房職工租住公租房及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積金需求。
職工連續(xù)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3個月,本人及配偶在繳存城市無自有住房且租賃住房,未辦理住房公積金購房提取、住房公積金貸款及委托提取還貸業(yè)務的,可提取夫妻雙方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
(一)租住公租房的,每年最高提取額度為上年實際繳納的公租房房租;
(二)租住商品房的,中心城區(qū)(含潯陽區(qū)、廬山區(qū)、開發(fā)區(qū))每年最高提取額度為7200元/戶;各縣(市)每年最高提取額度為3600元/戶。(具體操作辦法附后)
七、實施全省住房公積金貸款“一體化”政策。
凡是在省內(nèi)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省內(nèi)所有城市購買住房時,均可向購房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異地購房貸款,享有購房地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的同等待遇。
八、啟動省外異地貸款業(yè)務。
夫妻雙方一方為本市戶籍的,在外省工作且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憑外省住房公積金繳存證明,在本市購房可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九、降低開發(fā)企業(yè)貸款保證金比例。
對獲得aa(含)以上信用評價或開發(fā)資質(zhì)等級二級以上的房地產(chǎn)開發(fā)企業(yè),首次簽約的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減半收取貸款保證金,比例為貸款額的5%。
十、開展貸款貼息拆借融資試點。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資金運用率(個人購房貸款余額與項目貸款余額之和占繳存余額的比例)高于85%或為避免提前解付公積金定期存款造成利息損失時,可在不影響支付的前提下動用住房公積金貸款保證金,動用額度不得超過公積金存量資金,且在資金緩和時應立即歸還,并可試行貸款貼息或向商業(yè)銀行拆借、融資。
附:《九江市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暫行辦法》
2015年8月10日
九江市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充分發(fā)揮住房公積金的住房保障作用,改進住房公積金提取機制,提高我市住房公積金資金使用率,促進住房租賃市場發(fā)展,根據(jù)省住建廳、財政廳、人民銀行南昌中心支行《關于轉(zhuǎn)發(fā)放寬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條件的通知》(贛建金〔2015〕1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xiàn)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提取條件:
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支付房租:
一、提取人連續(xù)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3個月。
二、提取人及配偶在本市無自有住房,且承租本市公共租賃住房或商品住房滿1年。
三、提取人及配偶未在本市通過提取公積金或住房公積金貸款購房的、未辦理住房公積金約定還貸業(yè)務的。
第三條提取額度:
一、租住公共租賃住房的,每年可在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內(nèi)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提取人及配偶合計提取額度不超過上年實際繳納房租總額。
二、租住商品住房的,每年可在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內(nèi)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提取人及配偶合計提取額度:市區(qū)(含潯陽區(qū)、廬山區(qū)、開發(fā)區(qū))每年最高提取7200元;各縣(市)每年最高提取3600元。
第四條所需資料:
符合提取條件且申報材料齊全的,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即時辦理;需對申請材料進一步核查的,在受理提取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nèi)答復是否辦理。申請材料包括:
一、租住公共租賃住房
(一)《九江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
(二)提取人身份證;
(三)公租房租賃合同、房租支付憑證;
(四)如需提取配偶住房公積金,另需配偶方提供《九江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身份證及婚姻證明。
二、租住商品住房
(一)《九江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
(二)提取人及配偶身份證、結婚證;
(三)商品房租賃合同、房租支付憑證;
(四)提取人及配偶名下在本市無房產(chǎn)證明;
提取人及配偶戶籍在九江市行政區(qū)域內(nèi)的,無房產(chǎn)證明由住房公積金繳存所在地和戶籍地房產(chǎn)管理部門提供(有效期為一個月);
提取人及配偶戶籍地在九江市以外的,無房證明只需由住房公積金繳存地房產(chǎn)管理部門提供(有效期為一個月);
第五條職工每年可申請一次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兩次提取時間間隔不得少于12個月。以前年度租房未提取的,不累計提取。
第六條繳存職工租賃公共租賃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可通過當?shù)乇U戏抗芾聿块T統(tǒng)一申請,集中辦理。
繳存職工租賃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由本人憑相關材料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辦理。
第七條在申請?zhí)崛∵^程中,凡查實屬偽造合同、出具虛假婚姻證明、編造虛假租賃合同等騙提套取行為的,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將向職工工作單位通報,追回騙提套取資金,取消職工5年內(nèi)提取住房公積金和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資格,對協(xié)助造假的機構和人員,將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條本暫行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實行。
九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
2015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