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職工繳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意見
(試行)
為落實《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完善住房公積金管理體制擴大住房消費的指導意見》,進一步擴大住房公積金提取范圍,加大對職工住房消費的支持力度,對職工繳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提取住房公積金提出以下意見。
一、提取條件。職工繳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可在取得有效憑證3年內(nèi)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積金,提取人不得有住房公積金擔保,提取額度不得超過所繳納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總額。
二、提供材料。提取時應填寫《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審核表》,并提供3年內(nèi)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發(fā)票的原件及復印件。房屋所有權人余額不足的,可提取其配偶的住房公積金,但需提供結(jié)婚證原件及復印件。
三、試行時間。本意見自下發(fā)之日起試行。
2015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