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qū))政府、渤海新區(qū)、開發(fā)區(qū)管委會、高新區(qū)管委會、市直各部門、駐滄各單位: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河北省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8]第14號)及我市有關政策,現將2015年住房公積金繳存額度調整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本市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由2013年職工個人月均工資總額,調整為2014年職工個人月均工資總額。
二、2015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不得低于2014年度本市最低月工資標準1420元,原則上不超過本市2014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的3倍(11796元)。
三、超過本通知上限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要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局《關于住房公積金、醫(yī)療保險金、養(yǎng)老保險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114號)要求納稅。
四、本通知有效期自即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
滄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