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支持鼓勵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及直系親屬購買自住住房,提高繳存職工的住房消費能力,緩解繳存職工家庭的購房壓力,進一步滿足職工的購房需求,根據(jù)國家、省新出臺的相關規(guī)定,結(jié)合延邊州的實際情況,特制定《延邊州住房公積金直系親屬參貸、提取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直系親屬參貸(以下簡稱“參貸”)系指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半年以上,沒有住房公積金貸款,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職工,在其父母或子女購房時可取得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認定的參貸人即借款人,直系親屬系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借款人或購房人的父母或子女。
第二章 直系親屬的認定方式
第四條 直系親屬身份關系認定,應以戶口本上載明的有親屬關系的父母、子女身份為確認依據(jù)。戶口本不能確認身份關系的,可憑公安部門開具的證明材料予以認定。
第三章 參貸部分
第五條 參貸需提供的材料。辦理參貸應提供參貸人的身份證、戶口本,以及與購房人有直系親屬關系的證明材料。
第六條 參貸的額度和期限。按參貸人即借款人的年齡、家庭收入和購房人實際購房的金額,根據(jù)《延邊州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管理辦法》的計算要求確定。
第七條 貸款申請。參貸人持身份證明到當?shù)刈》抗e金管理部提出申請。
第八條 提交材料。參貸人申請公積金貸款時,除按《延邊州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管理辦法》規(guī)定提供辦理貸款所需材料外,另需提供購房人身份證、戶口本原件,以及與參貸人的直系親屬關系證明材料(戶口在一起注明關系則無需提供親屬關系證明)。
第九條 貸款審批。按現(xiàn)行的審批權限進行逐級審批。
第十條 貸款發(fā)放。辦理抵押手續(xù)后,中心按規(guī)定發(fā)放貸款。
第十一條 異地職工申請參貸可參照此辦法。
第四章 提取部分
第十二條 提取條件。繳存職工及直系親屬所購買的住房須為吉林省行政區(qū)域內(nèi)的自住住房。
第十三條 提取需提供的材料。直系親屬需提供同一戶籍的戶口簿或親屬關系證明。
第十四條 繳存職工及其直系親屬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可以每年提取一次公積金余額,累計提取住房公積金總額不能超過購房總價款,提取的時間自發(fā)票開具之日起三年內(nèi)有效。
第十五條 繳存職工在購買住房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時,可提取本人及其配偶或直系親屬住房公積金賬戶的存儲余額支付首付,提取額度不超過購房款總額的30%,提取后的留存余額不得少于申請人近6個月的繳存額。
第十六條 在辦理提取公積金償還貸款時,繳存職工及其直系親屬可申請辦理委托逐月還貸、提前結(jié)清貸款業(yè)務。
第十七條 直系親屬已有公積金貸款的,必須優(yōu)先償還本人貸款后,方可提取使用。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延邊州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延邊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