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滿足職工個人住房商業(yè)貸款轉住房公積金貸款(以下簡稱商轉公貸款)的需要,保證購房貸款職工充分享受住房公積金優(yōu)惠政策,減少利息支出,節(jié)約購房成本,萍鄉(xiāng)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中心)根據《萍鄉(xiāng)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等規(guī)定,經市住房公積金管委會會議研究同意,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個人住房商業(yè)貸款轉公積金貸款(以下簡稱商轉公貸款)是指已在商業(yè)銀行辦理個人住房貸款的借款人向管理中心申請將原住房貸款轉為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二章貸款對象和條件
第三條 借款人按規(guī)定正常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連續(xù)繳存6個月(含6個月)以上,且住房公積金至少應繳存至申請貸款前6個月,借款人與原商業(yè)借款人系同一人。
第四條 借款人在本市常住,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信用良好,有穩(wěn)定的經濟收入和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月還款額不得超過其家庭收入的50%(包括其他貸款的月還款額)。
第五條 原住房貸款為純商業(yè)性貸款(不含組合貸款),該筆貸款正常還貸且無逾期,無連續(xù)3期累計6期的不良記錄。銀行個人信用無其他不良記錄。組合貸款不可辦理本業(yè)務。
第六條 借款人原商業(yè)貸款銀行須支持提前結清貸款(原商貸銀行開具的結清單和房地產他項權證注銷委托書)且無尚未還清的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
第七條 辦理公積金支取手續(xù)12個月內不受理“商轉公”業(yè)務。商業(yè)貸款結清后須在3個月內提出“商轉公”業(yè)務的申請,過期不予受理。
第八條 提供中心認可的貸款抵押方式進行擔保。
第九條 借款人婚姻狀況已發(fā)生變化的,應提供相關婚姻證明和房產合法權屬證明。
第三章貸款額度及期限
第十條 貸款最高額度為45萬元,“商轉公”額度不得高于原商業(yè)銀行貸款剩余本金部分。
第十一條 貸款最長期限為30年,且借款人年齡與貸款期限之和不得超過其法定退休年齡。
第十二條 貸款利率按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執(zhí)行。
第四章 商轉公貸款擔保
第十三條 借款人可采用已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證》的申貸房產進行抵押擔保。
第十四條 借款人可采用自有其它房產或直系親屬的房產進行抵押擔保,貸款額度不超過評估價值的70%。
第十五條 借款人可采用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擔保,采用本人或他人住房公積金為其貸款提供擔保的,擔保人公積金余額不得低于其貸款金額,擔保期限為五年。
第五章貸款所需材料
第十六條 申請“商轉公”貸款所需材料:
1、銀行個人信用報告(原件一份);
2、房產證、土地證(原件一份、復印件三份);
3、原商業(yè)貸款借款合同;商業(yè)貸款結清憑證(原件一份、復印件二份);
4、借款人的身份證戶口本(原件一份、復印件三份);
5、共同借款人的身份證戶口本(原件一份、復印件三份);
6、婚姻證明、離異的須提供未再婚證明、未婚的須提供未婚證明(原件一份、復印件三份)。
以上復印件均為a4紙張。
第六章貸款辦理流程
第十七條 “商轉公”貸款辦理流程:
1、申請人攜帶商業(yè)貸款結清憑證等轉貸資料至公積金中心申請轉貸,確認轉貸金額,簽署公積金貸款申請審批表;
2、申請人采取其它自有房產或直系親屬房產進行抵押擔保的,必須先還清擔保的可貸額度以外的商業(yè)貸款金額,并出具商業(yè)住房貸款的余額單;
3、申請人用個人公積金擔保的,所有擔保人必須到住房公積金中心面簽擔保協(xié)議;
4、中心審核通過后,申請人應到委托貸款銀行簽署借款合同;
5、所有手續(xù)辦理完畢后,由委托貸款銀行確認并放款。
第六章附則
第十八條 本細則實施期間,如遇國家、省、市有關住房公積金政策調整時,作相應調整。
第十八條 本細則由萍鄉(xiāng)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細則自文件簽發(fā)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