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262號令)、《北京市實施<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若干規(guī)定》(北京市人民政府164號令)的規(guī)定,現就在京物業(yè)服務公司、拆遷、評估、房地產經紀、房地產開發(fā)、工程質量檢測、室內環(huán)境檢測、房地產測繪、建筑施工、監(jiān)理、招標代理、造價咨詢等單位(以下簡稱“單位”)為其職工建立住房公積金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單位應為簽訂聘用合同、勞動合同或事實勞動關系滿六個月以上的城鎮(zhèn)職工建立住房公積金。
有條件的單位可以為進城務工人員或者實際工作不滿六個月未簽訂合同的城鎮(zhèn)職工建立住房公積金。
二、新設立的單位應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到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
單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應持單位法人證書副本、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或者單位設立批準文件。
單位錄用職工,應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xù)。
三、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由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和單位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兩部分組成。
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四、職工月平均工資,按照職工本人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的工資總額除以12確定。
工資總額標準按照國家統計局《關于認真貫徹執(zhí)行<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guī)定>》(統制字[1990]第1號)的規(guī)定計算。
五、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
單位應于每月發(fā)放職工工資之日起5日內將單位繳存的和為職工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匯繳到公積金管理中心在銀行開設的住房公積金專戶內。待資金到賬后,公積金管理中心將相應資金分配計入職工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
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第二個月起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
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fā)放工資之月起繳存住房公積金。
借調、外派職工,由與職工確立勞動關系的單位負責落實住房公積金的繳存。
六、職工工資扣除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后,低于北京市勞動與社會保障局公布的當年最低工資標準的,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可以降低,以達到最低工資標準為限。單位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不變。
下崗、內退等情況職工工資扣除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后,低于北京市勞動與社會保障局公布的當年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的,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可以降低,以達到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為限。單位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不變。
七、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資收入5%的;
(七)生活困難,正在領取城鎮(zhèn)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八)遇到突發(fā)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九)進城務工人員,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
(十)在職期間判處死刑、判處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滿時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
(十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二)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八、職工與新單位形成勞動關系后,新單位應自與職工建立勞動關系之日起30日內,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手續(xù)。
九、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貸款利率低于商業(yè)銀行貸款利率。
十、尚未建立住房公積金的單位,應在此《通知》下發(fā)之日起60天內,按照方便、就近原則到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下屬的管理部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和職工賬戶設立手續(xù)。
十一、對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可以在完成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和職工賬戶設立手續(xù)后,按照規(guī)定申請緩繳或降低繳存比例;待經濟效益好轉后再提高繳存比例或補繳緩繳期間的住房公積金。
十二、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不為職工設立個人賬戶手續(xù)、逾期不繳或少繳住房公積金的,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將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有關規(guī)定處理。
十三、需詳細了解住房公積金相關政策和辦理手續(xù),可撥打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客戶服務熱線96155或登陸www.bjgjj.gov.cn查詢。
二○○七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