繳存業(yè)務
為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規(guī)范業(yè)務操作行為,方便窗口人員辦理業(yè)務,根據(jù)《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烏魯木齊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對《烏魯木齊住房公積金繳存業(yè)務操作規(guī)范》予以修訂。
一、繳存業(yè)務分類
(一)單位繳存登記
(二)個人賬戶設立
(三)匯繳
(四)補繳
(五)個人賬戶啟封、封存
(六)繳存基數(shù)調整
(七)個人賬戶轉移
(八)個人賬戶合并
(九)變更登記
(十)單位注銷登記
(十一)降低繳存比例、緩繳
二、繳存業(yè)務審核要求
1、所需資料齊全;
2、表單填寫清晰、準確,不得涂改;
3、簽章正確、清晰。
三、各項繳存業(yè)務所需資料和注意事項
(一)單位繳存登記
1、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社會團體
所需資料:
(1)《住房公積金單位繳存登記表》原件(附表一);
(2)《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復印件;
(3)單位設立批準文件或法人證書原件、復印件;
(4)《開戶許可證》原件、復印件;
(5)授權委托書原件;
(6)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復印件。
2、國有企業(yè)、城鎮(zhèn)集體企業(yè)、外商投資企業(yè)、城鎮(zhèn)私營企業(yè)及其他城鎮(zhèn)企業(yè)、個體工商戶
所需資料:
(1)《住房公積金單位繳存登記表》原件;
(2)《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復印件;
(3)《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原件、復印件;
(4)《稅務登記證》副本原件、復印件;
(5)法人代表身份證復印件;
(6)授權委托書原件;
(7)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復印件。
注意事項:
1、所需資料一式三份,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2、單位和職工繳存比例最低不得低于5%,最高不得高于12%;
3、每個單位只能設立一個單位住房公積金賬戶。
(二)個人賬戶設立
所需資料:
1、《住房公積金匯繳變更清冊》原件(附表二);
2、設立個人賬戶職工身份證復印件。
注意事項:
1、每個職工只能有一個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2、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shù)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
3、當年新參加工作的職工,繳存基數(shù)為職工本人新參加工作的當月工資或其新參加工作以來的月平均工資;
4、月繳存額中職工繳存部分和單位繳存部分各自實行以元為單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5、身份證(臨時身份證)過期的不予設立個人賬戶;
6、已銷戶但銷戶不滿一年的職工再次在同一單位設立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須補繳銷戶所提款項。
(三)匯繳
所需資料:
1、《住房公積金匯繳書》;
2、《住房公積金匯繳變更清冊》原件。
注意事項:
1、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須按月、足額進行匯繳;
2、當月繳存人員、繳存金額無變動的只提供《住房公積金匯繳書》。當月繳存人員、繳存金額有變動的須同時提供《住房公積金匯繳變更清冊》;
3、《住房公積金匯繳變更清冊》須準確填寫當月增減變化且與匯繳書一致。
(四)補繳
所需資料
1、《住房公積金匯繳書》;
2、《住房公積金補繳清冊》原件(附表三)。
注意事項:
1、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單位須為職工辦理補繳:
(1)新增職工或調入職工未及時繳存住房公積金的;
(2)單位職工因故漏繳、少繳住房公積金的;
(3)職工錯提住房公積金后需要復繳的;
(4)職工由異地轉入的。
2、因拖欠、漏繳辦理補繳的,當月補繳額不得超過當年規(guī)定的最高月繳存額;
3、因少繳辦理補繳的,當月補繳額和匯繳額合計不得超過當年規(guī)定的最高月繳存額;
4、補繳起始時間超過單位設立或營業(yè)執(zhí)照頒發(fā)日期之前的不予辦理;
5、異地轉入辦理補繳的,須提供銀行進賬憑證復印件。
(五)個人賬戶啟封、封存
1、個人賬戶啟封
所需資料:
《住房公積金匯繳變更清冊》原件
注意事項:
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單位須為職工辦理個人賬戶啟封:
(1)職工與工作單位恢復其臨時中斷的工資關系(仍保留勞動關系)的;
(2)職工因工作調動轉入新單位后準備正常繳納的。
2、個人賬戶封存
所需資料:
《住房公積金匯繳變更清冊》原件
注意事項:
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單位須為職工辦理個人賬戶封存:
(1)職工工作變動至新單位,賬戶在原單位未轉移的;
(2)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未重新就業(yè)的;
(3)職工退休、死亡等,未辦理提取的;
(4)單位合并、分立、撤銷、解散、破產,職工未重新就業(yè)的。
(六)繳存基數(shù)調整
1、年度基數(shù)調整
所需資料
(1)《住房公積金年度基數(shù)調整清冊》原件(附表四);
(2)制式電子文本。
注意事項:
(1)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shù)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
(2)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shù)須每年核定一次,當年7月按照核定后的繳存基數(shù)進行匯繳;
(3)其他注意事項以當年單位基數(shù)調整通知要求為準。
2、日?;鶖?shù)調整
所需資料:
《住房公積金匯繳變更清冊》原件
注意事項:
(1)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單位須為職工辦理日?;鶖?shù)調整:
①因單位填報錯誤造成職工繳存基數(shù)錯誤的;
②職工工作調動,繳存基數(shù)發(fā)生變化的。
(2)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shù)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
(3)新調入的職工,繳存基數(shù)為職工本人新參加工作的當月工資或其新參加工作以來的月平均工資;
(4)工資基數(shù)不得低于中心發(fā)布的當年最低工資基數(shù),不得高于中心發(fā)布的當年最高工資基數(shù);
(5)個人賬戶狀態(tài)為封存狀態(tài)的不予辦理個人基數(shù)調整。
(七)個人賬戶轉移
所需資料:
(1)《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轉入證明》原件(附表五);
(2)《住房公積金轉移通知書》;
(3)單位專管員身份證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注意事項:
1、由本人辦理的,提供本人身份證原件、復印件和所需資料中的(1)、(2)項;
2、繳存職工轉入異地中心的,須提供異地中心出具的轉入證明原件。轉入證明須包含開戶行行號、開戶行名稱、轉入單位名稱、轉入單位賬號、職工姓名、職工住房公積金賬號等信息;
3、每月最后三個工作日不辦理轉移業(yè)務;
4、職工作為申請人或共同申請人辦理了住房公積金貸款且貸款未結清的,不予辦理異地轉移。
(八)個人賬戶合并
所需資料:
1、《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合并申請》原件(附表六);
2、賬戶合并職工身份證復印件;
3、單位專管員身份證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注意事項:
1、繳存職工在同一單位住房公積金賬戶下有兩個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的,須辦理個人賬戶合并業(yè)務;
2、繳存職工在不同單位住房公積金賬戶下有兩個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的,須先辦理個人賬戶轉移業(yè)務,再辦理個人賬戶合并業(yè)務;
3、由本人辦理的,提供本人身份證原件、復印件、《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合并申請》。
(九)變更登記
1、單位信息變更登記
所需資料:
(1)《住房公積金單位信息變更登記表》原件(附表七);
(2)主管部門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簽發(fā)的名稱變更核準證明材料原件、復印件;
(3)變更后的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原件、復印件;
(4)變更后的法人證書或營業(yè)執(zhí)照原件、復印件。
注意事項:
(1)組織機構代碼不變,繳存單位名稱發(fā)生變化須辦理此業(yè)務;
(2)繳存單位所屬行業(yè)、地址、聯(lián)系人等非單位名稱發(fā)生變化的,提供《住房公積金單位信息變更登記表》即可辦理。
2、個人信息變更登記
所需資料:
(1)《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信息變更登記表》原件(附表八);
(2)信息變更職工身份證復印件;
(3)單位專管員身份證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注意事項:
(1)職工姓名、證件號碼信息登記有誤或變更的須辦理此業(yè)務;
(2)由本人辦理的,提供本人身份證原件、復印件、《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信息變更登記表》;
(3)姓名、證件號碼變更的須提供證明原件、復印件(戶籍證明、公安部門的變更證明等)。
(十)單位注銷登記
所需資料:
1、《住房公積金單位注銷登記表》原件(附表九);
2、注銷證明原件、復印件。
注意事項:
1、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單位須辦理注銷登記:
(1)行政事業(yè)單位被撤銷的;
(2)企業(yè)正在破產清算的;
(3)企業(yè)注銷工商登記的;
(4)繳存單位因其他原因辦理全員賬戶轉移的。
2、注銷證明包括:
行政事業(yè)單位被撤銷的,提供上級部門批文原件、復印件;企業(yè)正在破產清算的,提供人民法院破產裁定原件、復印件;企業(yè)因其他原因注銷工商登記的,提供工商管理部門注銷登記原件、復印件;繳存單位因其他原因辦理全員賬戶轉移的,提供單位注銷申請原件。
2、單位辦理注銷登記時單位住房公積金賬戶下須無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十一)降低繳存比例、緩繳
1、降低繳存比例
所需資料:
(1)《住房公積金降低繳存比例申請表》原件(附表十);
(2)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出具的單位降低比例決議原件、復印件;
(3)當年和上一年度財務報表原件、復印件;
(4)近三個月工資表原件;
(5)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上年度審計報告原件、復印件。
注意事項
(1)申請條件:單位因經濟效益差造成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且單位當年職工月平均工資低于本市統(tǒng)計部門公布的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
(2)降低繳存比例須經烏魯木齊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并報烏魯木齊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同意;
(3)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后,應恢復繳存比例;
(4)企業(yè)無工會組織或無條件召開職工代表大會的,須提供單位2/3以上職工簽字同意的證明文件原件。
2、緩繳
所需資料:
(1)《住房公積金緩繳申請表》原件(附表十一);
(2)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出具的緩繳決議原件、復印件;
(3)當年和上一年度財務報表原件、復印件;
(5)近三個月工資表原件;
(4)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上年度審計報告原件、復印件。
注意事項:
(1)申請條件:因單位嚴重虧損造成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且職工當年月平均工資低于本市統(tǒng)計部門公布的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
(2)申請緩繳須經烏魯木齊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并報烏魯木齊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
(3)緩繳期不得超過12個月;
(4)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后,須補繳緩繳部分;
(5)企業(yè)無工會組織或無條件召開職工代表大會的,須提供單位2/3以上職工簽字同意的證明文件原件。
以上繳存業(yè)務所需資料中注明原件、復印件的,驗原件,留存一份復印件;未注明復印件的,留一份原件。復印件一律使用a4紙張復印。
本規(guī)范自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之前的操作規(guī)范同時廢止,此規(guī)范的最終解釋權由烏魯木齊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