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管理部:
為進一步規(guī)范住房公積金的歸集管理,保護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的合法權益,更好的為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及職工提供服務,現(xiàn)就住房公積金歸集管理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管理部應進一步規(guī)范住房公積金歸集的有關政策和業(yè)務程序。
(一)《關于加強住房公積金支取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京房公積金中心法規(guī)字[2003]1號)中規(guī)定,因戶口遷出本市辦理銷戶支取時,須提供公安部門出具的戶口遷出證明。今后本地戶口職工、外地戶口職工調離本市時,均須辦理住房公積金轉移,不再辦理銷戶支取。調離的職工提供調入單位接收證明、在調入地建立住房公積金證明、轉入銀行賬號、開戶行名稱,管理部審核后辦理轉移。如調離職工在調入地未建立住房公積金,管理部為其辦理封存手續(xù)。
(二)下崗、內退或類似情況,且仍從所在單位領取薪資的職工,應視同為單位在職職工,仍須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shù)為單位發(fā)放給職工的下崗、內退工資或其他形式的薪資??鄢毠U存的部分后,職工工資不得低于北京市勞動與社會保障局公布的當年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
(三)對于處于試用期的職工,單位可不為其建立住房公積金,待職工轉為該單位正式職工后,由單位補繳該職工試用期間應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單位聘用職工超過6個月的,無論職工仍處于試用期還是未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都須為其建立并繳存住房公積金。
(四)單位住房公積金經(jīng)辦人發(fā)生變更的,變更后的經(jīng)辦人須向管理部提供單位證明及經(jīng)辦人身份證原件,管理部留存單位證明及經(jīng)辦人身份證復印件。
(五)職工支取住房公積金時,第一次支取時須提供支取人身份證原件,管理部審核后留存支取人身份證復印件,以后支取須提供“支取記錄單”,不再提供其他材料。
二、管理部要準確審核職工支取、銷戶的相關材料
(一)職工因購買自住房屋而支取住房公積金時提供的購房合同,管理部須留存合同中記載所購房屋地址、購房合同編號、購房總金額、買賣雙方簽字(章)等部分的復印件,購房合同其他部分可以不予留存。
(二)職工因償還住房貸款本息而支取住房公積金時提供的借款合同,管理部須留存合同中記載所購房屋地址、借款合同編號、住房貸款本息總金額、借貸雙方簽字(章)等部分的復印件,借款合同其他部分可以不予留存。
(三)職工因購買二級市場房屋(即購買自住二手房)而支取住房公積金的,需提供買房人在房屋所在地的區(qū)縣權屬登記部門辦理的房屋所有權證,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代稅務部門開具的契稅完稅憑證及房(地)產(chǎn)交易的發(fā)票。
(四)職工因自建自有住房而支取住房公積金時提供的宅基地批復或建房批準證明文件,須由職工所在鄉(xiāng)、鎮(zhèn)一級或鄉(xiāng)、鎮(zhèn)以上的規(guī)劃、房管部門開具。
(五)職工因大修、翻建自有房屋而支取住房公積金時提供的大修、翻建證明和產(chǎn)權證明,須由職工所在鄉(xiāng)、鎮(zhèn)一級或鄉(xiāng)、鎮(zhèn)以上的房屋管理部門開具。
三、各管理部納入統(tǒng)一核算后,對于申請使用主動付款方式支取住房公積金的單位,按以下情況辦理:
(一)職工長期在外地工作的,單位仍需按照相關規(guī)定為其辦理用于支取的個人儲蓄卡,職工支取住房公積金時不能在“支取記錄單”上簽字的,職工所在單位須出具加蓋單位公章的情況說明,由辦理支取的單位住房公積金經(jīng)辦人代簽,管理部要嚴格審核相關材料。
(二)職工死亡辦理銷戶,如職工死亡前已辦理了用于住房公積金支取的個人儲蓄卡,支取人可提供死亡職工開立的個人儲蓄卡賬號,將支取款項直接劃入該賬戶中。
職工死亡前未辦理用于住房公積金支取的個人儲蓄卡的,則由該職工的遺產(chǎn)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持身份證原件,向管理部提供死者的死亡證明或戶口注銷證明、經(jīng)過公證的遺產(chǎn)繼承文件或由公證部門出具的有關遺產(chǎn)繼承的公證書、遺產(chǎn)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用于支取住房公積金的個人儲蓄卡賬號,管理部審核上述材料,留存復印件,填寫一式三聯(lián)的《住房公積金職工死亡銷戶申請書》,第一聯(lián)管理部留存,第二聯(lián)加蓋管理部業(yè)務用章后報送市中心會計處,辦理相關支取手續(xù)。
辦理死亡銷戶支取時,原有業(yè)務票據(jù)繼續(xù)使用,《住房公積金職工死亡銷戶申請書》與其配套使用。
存在兩個以上的遺產(chǎn)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管理部還須審核由全體遺產(chǎn)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簽定的授權委托書及其身份證原件,授權委托書中被授權支取的遺產(chǎn)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與用于支取的個人儲蓄卡的所有人必須一致。
(三)單位為職工多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應將多繳存的款項從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中扣除劃回單位賬戶,單位支取多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時,應由單位出具情況說明并加蓋單位公章,同時出具支取明細表并由被支取人簽字認可,由管理部嚴格審批。
(四)上述三類情況下,職工所在單位需要通過主動付款方式支取住房公積金的,須向管理部提交《住房公積金主動付款支取申請書》,管理部在接到《住房公積金主動付款支取申請書》后,進行調查核實,確因情況特殊須通過主動付款方式支取住房公積金的,由管理部向市中心歸集執(zhí)法處提出正式申請,并附單位提交的《住房公積金主動付款支取申請書》,會計處在接到歸集執(zhí)法處批復后以主動付款方式辦理付款手續(xù)。
在辦理住房公積金支取等相關業(yè)務時,本規(guī)定須與《關于加強住房公積金支取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京房公積金中心法規(guī)字[2003]1號)等相關文件結合使用,遇有問題及時報告市中心。
附:1、《住房公積金死亡銷戶申請書》
2、《住房公積金主動付款支取申請書》
二○○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附件1:
住房公積金職工死亡銷戶申請書
年 月 日 no.0000000
管理部編號:
死亡職工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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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份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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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全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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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單位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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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職工個人儲蓄卡帳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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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取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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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份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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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取人儲蓄卡帳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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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取金額(大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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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百
| 十
| 萬
| 千
| 百
| 十
| 元
| 角
|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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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部蓋章:
| 接柜: 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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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單: 復核:
住房公積金職工死亡銷戶申請書
年 月 日 no.0000000
管理部編號:
死亡職工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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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份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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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全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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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職工個人儲蓄卡帳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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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取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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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取人儲蓄卡帳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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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取金額(大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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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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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千
| 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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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部蓋章:
| 接柜: 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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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單: 復核:
住房公積金職工死亡銷戶申請書
年 月 日 no.0000000
管理部編號:
死亡職工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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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份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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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全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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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職工個人儲蓄卡帳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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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取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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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取人儲蓄卡帳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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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取金額(大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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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萬
| 千
| 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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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
| 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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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部蓋章:
| 接柜: 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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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單: 復核:
附件2:
住房公積金主動付款支取申請書
管理部:
我單位 ,因下列原因之一,申請通過主動付款方式支取住房公積金:
□一、因職工長期在外地工作,通過使用個人儲蓄卡支取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
□二、因職工死亡辦理銷戶,通過使用個人儲蓄卡支取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
□三、我單位為職工多繳存了住房公積金,須將多繳存的款項從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中扣除劃回單位賬戶。
□四、其它:
主動付款方式支取的住房公積金,我單位將按照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有關規(guī)定審核支取人的支取資格,將此筆款項轉付至支取人。我單位將承擔由此發(fā)生的全部法律后果。
單位名稱:
年 月 日
(單位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