濰公積金〔2015〕54號
市公積金中心各科室,各分中心、管理部:
為妥善解決部分職工因信用不良記錄較多,影響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問題,在防范資金風險的前提下,最大限度滿足職工住房公積金貸款(以下簡稱公積金貸款)需求,對信用不良記錄較多職工,申請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進行調(diào)整,現(xiàn)通知如下:
1.借款人及配偶不良記錄(包括公積金貸款)均連續(xù)不超過3次(含)或借款人及配偶分別累計均不超過6次(含),且借款人及配偶申請公積金貸款時無逾期貸款(包括公積金貸款、商業(yè)住房貸款、消費貸款等)和信用卡逾期欠款的,可正常辦理公積金貸款。
2.借款人或配偶不良記錄(包括公積金貸款)有一方連續(xù)超過3次或借款人及配偶的不良記錄有一方累計超過6次,且借款人及配偶申請公積金貸款時無逾期貸款(包括商業(yè)住房貸款、消費貸款等)和信用卡逾期欠款的,需提供保證擔保。保證擔??梢允亲匀蝗耍ê喎Q保證人),也可以是擔保機構(gòu)。
借款人及配偶有未還清公積金貸款或有逾期貸款(包括商業(yè)銀行貸款和信用卡逾期欠款)的,不得申請公積金貸款。
3.保證人須滿足以下條件:
(1)在濰坊市轄區(qū)內(nèi)有穩(wěn)定的工作;
(2)單位及個人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含)以上;
(3)保證人及配偶無未還清貸款(包括公積金貸款、商業(yè)住房貸款、消費貸款等)和信用卡逾期欠款,無對外擔保;
(4)保證人及配偶不良信用記錄(含公積金貸款)均連續(xù)不超過3次(含)、分別累計均不超過6次(含);
(5)保證人保證期限不得超過其退休后5年(含);
(6)保證人及配偶在借款人還清全部貸款本息之前不得申請公積金貸款。
4.擔保機構(gòu)須是與市公積金中心簽訂合作協(xié)議的擔保公司,擔保費由借款人與擔保公司自愿協(xié)商確定。
本通知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