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關于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自住房租金的實施細則
2017-07-31 08:00:03
無憂保


州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關于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自住房租金的實施細則
為切實解決繳存職工基本住房問題,根據(jù)《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財政部人民銀行關于放寬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條件的通知》(建金[2015]19號,以下簡稱“三部委”文件)要求,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關于提取條件和范圍。職工連續(xù)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3個月,本人及配偶名下無自有產(chǎn)權住房且租房居住,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zhí)崛”救嘶蚺渑甲》?a href="http://www.kcuv.cn/gongjijin/1448910/">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用于支付自住房屋租金:
(一)租住本州內公共租賃住房或其他由政府認定的保障性住房的;
(二)租賃本州內商品住房或獨立結構私有住房用于自住的;
符合上述提取條件的繳存職工,應先提取職工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在其賬戶余額不足以支付房租時,可提取配偶個人公積金賬戶余額。夫妻雙方提取金額應合并計算。
二、關于提取額度
(一)租住本州內公共租賃住房或其他由政府認定的保障性住房的,按實際需支付的房屋月租賃費用提取(已享受了房屋租賃補貼的,應當扣除已享受的租賃補貼部分);
(二)租賃本州內商品住房或獨立結構私有住房用于自住的,按《房屋租賃合同》載明的實際租金提取,但總的提取額度每年不超過12000元。
三、關于提取要件及有關資料
(一)公共材料
1.申請人身份證(如同時提取配偶個人公積金賬戶余額的,還應提供配偶身份證及婚姻關系證明);
2.《黔南州住房公積金提取(轉移)申請表》。
(二)租住公共租賃住房或其他由政府認定的保障性住房的,應同時提供:
1.當?shù)刈》勘U喜块T出具的《房屋租賃合同》;
2.租金繳納證明材料(不含租賃補貼)。
(三)租賃商品住房或獨立結構私有住房用于自住的,應同時提供:
房屋產(chǎn)權登記部門出具的本人及配偶名下無產(chǎn)權房證明,并附出租人和承租人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單身職工租房的,同時出具未婚證明。
四、認真落實責任,嚴格執(zhí)行“三部委”文件關于審核工作的注意事項及要求
(一)提取要求。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屋租賃費用,應符合以下要求:
1.申請人及配偶已連續(xù)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3個月;
2.申請人及配偶目前無住房公積金貸款、無提取住房公積金歸還住房貸款等提取行為;
3.申請人及配偶僅可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一套房屋的租賃費用;
4.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如對申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有疑問,有權要求申請人進一步提供其他有效證明材料,必要時可到職工單位、相關部門、物業(yè)管理及承租房屋所在轄區(qū)居委會或社區(qū)組織進行核實;
5.申請人的租賃行為應符合有關房屋租賃管理規(guī)定。
(二)關于提取次數(shù)及提取審核時間的規(guī)定
1.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自住房屋租金以年為單位進行審核管理,申請人可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也可每半年提取一次。
申請人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應在房屋租賃期內提出申請。
2.繳存職工提取申請資料齊全,審核無誤后即時辦理。需對申請資料進一步核查時,應在受理提取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辦結。
五、提高風險意識,切實防范和整治騙提套取行為
(一)對偽造租賃合同、提供虛假證明等騙提套取住房公積金的行為,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及時向職工所在單位進行通報,并追回騙提套取資金;
(二)對騙提套取資金的職工個人信息,要及時記入公積金中心“個人不良信用信息庫”,取消職工3年內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和5年內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資格;
(三)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對違規(guī)騙提套取住房公積金的當事人、協(xié)助造假的機構及相關人員,要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進行處理,并將相關信息依法向社會公開;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實施細則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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