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陽市住房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
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住房公積金繳存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見稿)
為進一步規(guī)范住房公積金繳存工作,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河南省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2005〕5號)、《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建金管〔2006〕52號)、《洛陽市住房公積金歸集管理辦法》(洛管委會〔2008〕2號)和《洛陽市住房公積金行政執(zhí)法管理辦法》(洛管委會〔2012〕2號)等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繳存人員問題
在國家機關、國有企業(yè)、城鎮(zhèn)集體企業(yè)、外商投資企業(yè)、城鎮(zhèn)私營企業(yè)及其他城鎮(zhèn)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tǒng)稱“單位”)中工作,并由單位支付工資的各類人員(不包括外方及港、澳、臺人員),以及有工作崗位但由于學習、病傷產假(六個月以內)等原因暫未工作,仍由單位支付工資的人員。包括與單位簽定勞動合同或符合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的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在崗職工(含單位使用的勞務派遣員工),不包括已離開單位仍保留勞動關系的離崗職工。單位應當自職工錄用之日起30日內到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中心”)及其分支機構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或轉移手續(xù)。每個職工只能有一個住房公積金賬戶。
二、繳存基數問題
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新參加工作職工的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新調入職工的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調入當月工資。工資組成按《國家統(tǒng)計局關于認真貫徹執(zhí)行〈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guī)定〉的通知》(統(tǒng)制字〔1990〕1號)規(guī)定執(zhí)行。繳存基數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不得高于當地統(tǒng)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繳存基數每年調整一次,財政供給單位每年一季度進行調整,出租汽車行業(yè)繳存基數(標準為我市統(tǒng)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每年7月1日進行調整,其他單位按中心下發(fā)的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通知的時間進行調整。中心每年審核一次繳存基數。
三、繳存比例問題
繳存比例為5%-12%,由單位自行選擇。單位職工人均工資高于當地統(tǒng)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1.5倍的,繳存比例按12%執(zhí)行。
四、繳存時間問題
單位應當于每月工資發(fā)放之日起5日內將單位繳存的和為職工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匯繳到住房公積金專戶內。特殊情況經中心批準后,可每季度匯繳一次住房公積金,但每年12月底前,必須將本年度應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全部匯繳至住房公積金專戶內。出租汽車行業(yè)繳存住房公積金實行銀行代扣制,代扣時間為每月20日至24日(遇節(jié)假日順延),代扣不成功的視為自動放棄繳存本月住房公積金,不得進行補繳。
五、緩繳、降低比例問題
符合《河南省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的單位,可按本條規(guī)定程序申請辦理緩繳或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手續(xù)。
緩繳期限不得超過一年。超過一年仍需要緩繳的,應當重新辦理申請手續(xù)。
單位效益好轉后,必須恢復繳存比例或者補繳緩繳部分。
六、欠繳少繳問題
未經中心批準的單位欠繳住房公積金3個月以上的,該單位職工不得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業(yè)務;欠繳6個月以上的,將對該單位住房公積金賬戶進行封存處理,暫停辦理各項住房公積金業(yè)務,同時,中心要責令限期補繳,逾期仍不補繳的,中心要申請法院強制執(zhí)行。沒有按規(guī)定程序辦理緩繳手續(xù)而擅自停繳的,一律視為欠繳,按此款規(guī)定進行處理。
繳存基數低于職工實際收入的,一律視為少繳。一經發(fā)現,中心要責令單位限期整改;逾期仍不改正的,中心要申請法院強制執(zhí)行。
職工本人發(fā)現上述情況的,也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七、單位賬戶注銷、變更問題
單位合并、分立、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應當自發(fā)生一述情況之日起30日內,由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到中心及其分支機構辦理單位賬戶注銷或變更登記。如不及時辦理手續(xù),由此引發(fā)的問題由原單位負責。
八、出具單位繳存證明問題
凡需要出具單位繳存證明的,單位經辦人須攜帶單位介紹信、最近一個月的社保繳納回執(zhí)(有社保繳納人數)到中心歸集科辦理。如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人數少于社保繳納人數的,不予出具單位繳存證明。
九、繳存單位信息變更問題
單位信息特別是組織機構代碼、住房公積金管理類型、所屬行業(yè)、法人姓名、經辦人姓名、聯系電話(含手機)等信息出現變動時,單位經辦人要及時到中心及分支機構辦理信息變更手續(x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