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住房公積金按月劃轉還貸實施細則
2017-08-05 08:00:03
無憂保


宿州市住房公積金按月劃轉還貸實施細則
為提高住房公積金使用效率,減輕借款職工的還款壓力,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宿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一條 住房公積金委托每月劃轉還貸是指已在宿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不包括委托單位代扣、給他人提供借款保證或不符合中心規(guī)定委托劃轉其他情形的借款人)的職工,委托中心每月劃轉職工個人(夫妻)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直接用于償還其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月還本息額之業(yè)務。
第二條 委托每月劃轉還貸的申請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已在市本級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人(借款人或配偶)及所在單位正常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無停繳、緩繳情況。
2、申請人申請劃轉還貸前沒有逾期現(xiàn)象;
3、住房公積金貸款必須正常還款12個月以上;
4、夫婦雙方均在市本級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必須雙方同時申請委托,不準單方申請;
5、申請人在銀行開設還貸專戶。根據每月還貸額及賬戶存款情況,自行確認還貸資金是否充足,如不足需及時向還貸賬戶存入補充資金,保證每月足額還款。否則造成逾期由申請人負責;
6、申請委托劃轉還貸前,委托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應不低于一年的應還貸款額;
7、申請委托劃轉還貸期間,委托人(借款人及其配偶)不得再以還貸提取名義辦理住房公積金支取(包括不得提取住房公積金償還商業(yè)貸款本息額)。
第三條 申請委托劃轉還貸需提供以下資料:
1、身份證、結婚證;
2、借款合同、借款憑證;
3、還貸儲蓄存折;
4、《委托劃轉住房公積金償還貸款申請表》。
第四條 申請人及配偶委托每月劃轉還貸的金額,不超過當月應還貸款本息額。
第五條 委托劃轉還貸,采用逐月劃轉償還貸款本息的方式。申請人劃轉還貸經中心審核批準后,每月向受托銀行發(fā)出劃轉通知單,委托承辦的銀行自中心批準后的次月從申請人委托還貸簽約賬戶內直接劃轉與當月應還款額相等的資金用于償還本人的貸款本息。
第六條 委托每月劃轉還貸的,如出現(xiàn)下列情況,中心有權終止委托每月劃轉還貸:
1、申請人申請終止的;
2、貸款本息已還清的;
3、申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余額不足又未及時補充資金,造成連續(xù)逾期三個月的;
4、申請人發(fā)生不良信用的;
5、中心認為不適合繼續(xù)委托按月劃轉的其它情形。
第七條 委托每月劃轉還貸委托終止后,中心和承辦銀行不承擔主動告知義務。申請人應經常查詢了解自己的賬戶存儲情況,貸款仍未還清的,須主動及時在其用于還貸的賬戶內備足資金,繼續(xù)履行正常還貸義務,若發(fā)生逾期仍按借款合同的逾期約定承擔責任。
第八條 申請人、中心、受托銀行三方要簽訂《委托劃轉住房公積金還貸協(xié)議》,申請人認同其作為《借款合同》的補充合同,與《借款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條 委托劃轉還貸期若遇利率調整,受托貸款銀行按新利率執(zhí)行,不在另行通知委托劃轉申請人。
第十條 委托每月劃轉還貸程序:
1、申請人本人攜帶申請材料到中心領取《委托劃轉住房公積金償還貸款申請表》,到所在單位審核并加蓋單位公章后到中心提出申請。
2、中心審核相關材料,確定申請人是否具備每月劃轉還貸條件,符合條件的職工在中心簽定《委托劃轉住房公積金還貸協(xié)議》。
3、《委托劃轉住房公積金還貸協(xié)議》生效后,從審批后次月起,每月由受托貸款銀行憑中心劃轉通知單等相關材料,辦理還貸手續(xù)。
第十一條 委托變更與終止:
(一)委托人(借款人以及配偶)單位變動、婚姻關系變動、住房公積金停繳以及夫婦雙方一方住房公積金賬戶銷戶的,應在變動后10日內到管理中心辦理《委托劃轉住房公積金還貸協(xié)議》變更手續(xù)。
(二)不按“委托協(xié)議”履約,符合約定終止條件的,由管理中心(或受托銀行)通知委托人辦理終止委托手續(xù);委托人委托期間自愿提出終止委托或夫婦雙方住房公積金賬戶銷戶的,應到管理中心填寫《終止委托劃轉住房公積金還貸申請》,辦理終止委托手續(xù)。
第十二條 本細則由宿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并組織實施。
二O一二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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