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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關于統(tǒng)一規(guī)范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查詢使用經辦業(yè)務的通知
2017-08-06 08:00:03
無憂保


京社保發(fā)〔2013〕45號
2013年09月02日
各區(qū)(縣)社會保險事業(yè)(基金)管理中心、北京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各社會保險代辦機構:
根據《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管理辦法》(人社部令第14號)和《北京市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查詢使用管理辦法》(京人社保發(fā)[2013]210號)規(guī)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我市將統(tǒng)一規(guī)范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查詢使用經辦業(yè)務,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有關參保的用人單位與個人的查詢經辦業(yè)務
(一)查詢的渠道
1.參保地的區(qū)(縣)社會保險基金(事業(yè))管理中心、市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和北京市社會保險代辦機構(以下簡稱:社保經(代)辦機構)進行查詢。
2.自行操作使用安裝在社保經(代)辦機構服務區(qū)的自助終端進行查詢。
3.登錄北京市社會保險網上服務平臺(http://www.bjrbj.gov.cn/csibiz/)進行查詢。
4.撥打“12333”熱線服務電話進行查詢(預計2014年1月正式啟用)。
(二)查詢的內容
自本通知實施之日起,暫提供在本市參保的用人單位和個人向社保經(代)辦機構申報的登記和繳納五項社會保險費的信息,有關參保的個人享受本市社會保險待遇等信息將陸續(xù)提供。
(三)查詢的表格(含語音)
查詢的內容一律以制式表格予以體現,其中分為電子制式表格與紙介制式表格及制式語音三種形式。
1.電子制式表格暫定四種:
(1)《單位登記信息》(見附件1)
(2)《職工登記信息》(見附件2)
(3)《靈活就業(yè)人員登記信息》(見附件3)
(4)《單位職工繳費信息》(見附件4)
2.紙介制式表格暫定三種:
(1)《單位繳費信息》(見附件5)
(2)《參保人員繳費信息》(見附件6)
(3)《參保人員補繳信息》(見附件7)
3.制式語音
鑒于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數據繁雜,加之電信資源有限,為此,特將參保的個人最為關心的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進行了集合,制式語音查詢內容暫定6種(見附件8)。
4.本通知實施后再新制定的其他制式表格將另行發(fā)文公布。
(四)查詢的方法與步驟
1.到社保經(代)辦機構
(1)參保的用人單位需提供:
[1]《社會保險登記證》;
[2]經辦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原件;
[3]《北京市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查詢申請表》(見附件9);
[4]其他相關材料。
(2)參保的個人需提供:
[1]本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原件;
[2]《北京市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查詢申請表》;
[3]參保的個人如委托他人代為查詢時,被委托人還須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3)社保經(代)辦機構對參保的用人單位與個人(含被委托人)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核驗后,按規(guī)定的操作步驟導出或打印相關制式表格。
2.操作使用社會保險自助終端
(1)參保的用人單位首次查詢時,經辦人需錄入社會保險登記證號、組織機構代碼并設置查詢密碼。再次查詢時,只需錄入社會保險登記證號和查詢密碼即可。
如查詢密碼遺忘,經辦人應持《社會保險登記證》原件和本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到業(yè)務前臺辦理密碼重置手續(xù)。之后,按首次查詢的方法操作。
(2)參保的個人首次查詢時,需錄入社會保障號碼、社會保障卡卡號(12位)或電腦序號(10位)并設置查詢密碼。再次查詢時,只需錄入社會保障號碼和查詢密碼即可。
如查詢密碼遺忘,應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到業(yè)務前臺辦理密碼重置手續(xù)。之后,按首次查詢的方法操作。
(3)參保的用人單位和個人按照系統(tǒng)的提示與要求,導出或打印自選的相關制式表格。
3.登錄北京市社會保險網上服務平臺
(1)凡是根據《關于印發(fā)<北京市用人單位辦理社會保險網上申報業(yè)務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京社保發(fā)[2011]52號)規(guī)定已申請數字證書的用人單位,可進行單位用戶登錄。
(2)參保的個人在注冊個人用戶后,可進行個人用戶登錄。
(3)在登錄成功后,參保的用人單位和個人在“個人權益記錄”模塊提交定制申請。
(4)原則上,從定制成功后的次日可下載打印自選的相關制式表格。
4.撥打“12333”熱線服務電話
(1)參保的個人按照語音提示,依序輸入社會保障號碼、社會保障卡卡號(12位)或電腦序號(10位)及查詢內容選項。
(2)經確認后,“12333”熱線服務電話通過自動語音的方式回答相關信息。
(五)查詢結果的校驗
1.凡是能形成紙介形式的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制式表格(除登記信息),參保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以及依法使用的第三方可對其真?zhèn)芜M行甄別校驗。
2.具體甄別校驗方法是:從查詢次日的30日內,按照規(guī)定的日期與時間登錄北京市社會保險網上服務平臺,進入“我要驗證個人權益記錄”模塊,依序錄入制式表格中的查詢流水號和校驗碼后就顯示出需要檢驗的信息。
(六)查詢的要求與說明
1.參保的用人單位只能查詢本單位和職工申報的登記信息以及職工在本單位的繳費等信息。
2.參保的用人單位在查詢前,應指定1-2名經辦人,同時將經辦人的個人有關信息報社保經(代)辦機構進行備案登記,凡未備案登記的經辦人,社保經(代)辦機構不予受理。
3.參保的個人只能查詢與本人有關的登記、繳費和待遇等信息。
4.參保的個人如委托他人到社保經(代)辦機構進行查詢,本人應事先在《北京市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查詢申請表》中委托人的名下用鋼筆或簽字筆簽署本人的名字,他人不得代簽。
5.參保的用人單位和個人獲取電子制式表格時需自備電子存儲器。
6.參保的用人單位和個人通過社保經(代)辦機構和社會保險自助終端獲取《單位登記信息》、《職工登記信息》、《靈活就業(yè)人員登記信息》電子制式表格時,滿90日可申請一次。
7.通過北京市社會保險網上服務平臺定制查詢時,同一種制式表格每日限一次。
8.參保的用人單位通過社保經(代)辦機構、社會保險自助終端查詢《單位職工繳費信息》時的人數上限為1500人,通過北京市社會保險網上服務平臺定制查詢時的人數上限為5000人,若查詢人數超過上述限制標準,可通過分批定制獲取。
9.醫(yī)療保險、失業(yè)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繳費信息查詢的最小年月為本人在本市初次參保繳費的實際年月,而養(yǎng)老保險繳費信息查詢的最小年月為1996年1月;五項社會保險查詢的最大年月為申請查詢年月的上上月。對參保的個人在1996年1月以前實際繳納養(yǎng)老保險的年限在《參保人員繳費信息》的補充資料中予以體現。
10.社會保險自助終端設置查詢密碼的位數最少1位,最多8位,可用數字或字母,也可數字與字母組合。
11.通過北京市社會保險網上服務平臺查詢日期為每月5日至25日,校驗日期為每月5日至月末,時間為6:00至22:00。
12.通過社保經(代)辦機構、社會保險自助終端和北京市社會保險網上服務平臺獲取的紙介形式的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制式表格(除登記信息)均套印“北京市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專用章”,紅色與黑色印章效力相同。
13.凡到社保經(代)辦機構查詢《單位職工繳費信息》,如查詢單位部分職工,應附具體人員明細信息(電子版和蓋單位公章的紙介),信息內容包括序號、姓名、社會保障號碼。
二、有關行政、司法等部門和其他單位的查詢經辦業(yè)務
(一)需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
1.單位介紹信;
2.《北京市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公務查詢申請表》(見附件10);
3.工作人員的有效工作證件原件和復印件;
4.其他單位還須提供《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的相關證明材料。
(二)有關行政、司法等部門和其他單位應如實填寫《北京市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公務查詢申請表》中的各個指標項目所要求的信息。
(三)區(qū)(縣)社保經辦機構或北京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應嚴格審核有關行政、司法等部門提交的相關表格材料,在五個工作日內提供制式的《北京市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公務查詢結果表》(見附件11)。
(四)對其他單位提交的相關表格材料,區(qū)(縣)社保經辦機構應嚴格按照《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管理辦法》的相關規(guī)定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應通知其領取《北京市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公務查詢結果表》,最長不得超過十個工作日;對不符合條件的,應在十個工作日內書面回復。
三、參保的用人單位和個人,有關行政、司法等部門及其他單位可通過登錄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網(http://www.bjrbj.gov.cn/)或北京市社會保險網上服務平臺下載打印《北京市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查詢申請表》或《北京市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公務查詢申請表》。
四、自本通知實施之日起,社保經(代)辦機構不得為參保的用人單位和個人,有關行政、司法等部門及其他單位開具非制式的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證明。
五、社保經(代)辦機構和北京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具體經辦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查詢業(yè)務的工作人員一律要簽訂《北京市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保密協(xié)議》,并嚴格執(zhí)行。如有違反,將依法進行處理。
六、在具體經辦業(yè)務過程中,工作人員要嚴格按照本通知的業(yè)務流程與要求認真辦理相關業(yè)務,不得違規(guī)操作。
七、對有關行政、司法部門、其他單位及參保的個人委托他人查詢所提交的個人有效身份證件、申請表和其他相關證明材料,社保經(代)辦機構和北京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應安排專人定期按照檔案保管的要求裝訂成冊后妥善保管。對有關行政、司法部門及其他單位提出的查詢申請要建立與完善登記備案制度。
八、參保的用人單位和個人應妥善保管獲取的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信息,以保證信息的安全;有關行政、司法部門等和其他單位依法獲取的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信息應用于約定的用途,不得將其用于商業(yè)交易或者營利活動,也不得違法向他人泄露;如有違反,將依法進行處理。
九、參保的用人單位和個人對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存在異議時,按照《北京市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查詢使用管理辦法》第八條規(guī)定執(zhí)行。
十、社保經(代)辦機構應依據本通知規(guī)定,結合本轄區(qū)的情況,對統(tǒng)一規(guī)范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查詢使用經辦業(yè)務做好宣傳和解釋工作。
十一、本通知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單位登記信息》
2.《職工登記信息》
3.《靈活就業(yè)人員登記信息》
4.《單位職工繳費信息》
5.《單位繳費信息》
6.《參保人員繳費信息》
7.《參保人員補繳信息》
8.《北京市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制式語音查詢內容》
9.《北京市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查詢申請表》
10.《北京市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公務查詢申請表》
11.《北京市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公務查詢結果表》
北京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
2013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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