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調整生育婦女月生育生活津貼最低標準的通知
2017-08-06 08:00:03
無憂保


各委、辦、局,控股(集團)公司,市社會保險事業(yè)基金結算管理中心,各區(qū)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社會保險事業(yè)管理中心:
根據《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上海市城鎮(zhèn)生育保險辦法〉的決定》(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1號令),本市生育婦女的生育生活津貼最低標準不再與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掛鉤,現確定月生育生活津貼最低標準為2892元。2009年起生產或流產的生育婦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貼標準低于2892元的,按2892元計發(fā)。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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