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關于調整個人住房擔保委托貸款有關規(guī)定的通知
2017-08-07 08:00:03
無憂保


央國家機關各部門房改辦:
為貫徹落實《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確保資金安全,降低借款人的費用負擔,經研究決定,對中央國家機關個人住房擔保委托貸款(以下簡稱“委托貸款”)的有關規(guī)定作如下調整:
一、貸款條件中增加借款申請人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的限制。借款申請人須建立住房公積金一年以上,且申請委托貸款前連續(xù)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時間不少于六個月。
二、提高最低月還款額:借款人家庭稅后月收入在2000元(含)以下的,每月最低還款額=家庭稅后月收入×20%;家庭稅后月收入在2000元至5000元(含)的,每月最低還款額=家庭稅后月收入×25%;家庭稅后月收入在5000元以上的,每月最低還款額=家庭稅后月收入×30%。
三、增加最高月還款額限制:借款人家庭稅后月收入在2000元(含)以下的,每月最高還款額=家庭稅后月收入-600元;家庭稅后月收入在2000元至5000元(含)的,每月最高還款額=家庭稅后月收入-800元;家庭稅后月收入在5000元以上的,每月最高還款額=家庭稅后月收入-1000元。
四、增加“房產抵押加階段性保證”擔保方式。中央國家機關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及委托貸款經辦銀行與房地產開發(fā)商就開發(fā)項目簽訂《合作協(xié)議》,購買該項目住房的借款人,可選擇“房產抵押加階段性保證”擔保方式,由開發(fā)商為借款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保證期限自委托貸款發(fā)放日起,至房產抵押登記辦妥日止。借款人選擇“房產抵押加階段性保證”擔保方式的,可自愿投保“喜洋洋消費借貸者定期壽險”。
中央國家機關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定期公布已簽訂《合作協(xié)議》的開發(fā)項目及開發(fā)商名單。開發(fā)項目變更開發(fā)商的,需重新簽訂《合作協(xié)議》。
采用“房產抵押加階段性保證”擔保方式的委托貸款,須由《合作協(xié)議》中指定的經辦網點辦理。
五、調整房屋保險的保險期限。借款人選擇“房產抵押加階段性保證”和“房產抵押加壽險”擔保方式的,須投保房屋保險,保險期限自房產抵押登記辦妥之日起,至委托貸款到期日止。
六、調整委托貸款有關文件文本格式。
經辦網點的住房公積金柜臺出具《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明細單》(附件1),代替《住房公積金查詢(證明)書》。
借款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現(xiàn)工作單位出具《借款申請人工作及收入情況證明》(附件2),代替現(xiàn)工作單位勞資部門在《借款申請表》上蓋章。
選擇“房產抵押加壽險”擔保方式的,借款人、售房單位和委托貸款經辦銀行須另行簽訂《房屋所有權證收押合同》(附件3)。
房屋共有產權人不作為共同申請人的,須提供經公證部門公證的《房屋共有產權人聲明》(附件4)。
本通知自二○○一年十二月一日起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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