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解除合同無補償,源于政策影響
今天,小編突然間想到了一個問題。對天天需要繳納社保的我們來說灰常重要。假如,受當時的政策所限,公司未為職工繳納1996年1月前的社會保險費,該員工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能否要求經(jīng)濟補償呢?為此,小編看過相關資料后終于明白了。下面就是一個非常真是的案例;
李某于1993年2月入職濟南某中藥公司。2015年7月30日,嚴某向中藥公司提出辭職申請,原因系為了能補繳1993年至1996年1月的養(yǎng)老保險。2015年9月1日,雙方解除了勞動合同。9月17日,嚴某向濟南市市中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訴,要求確認自1993年2月至1996年1月期間雙方存在勞動關系,中藥公司為其補繳社會保險費,支付經(jīng)濟補償?shù)取V俨梦?jīng)審查,對嚴某的仲裁申請不予受理。嚴某不服,訴至市中區(qū)法院。
審理過程中,李某稱,其戶口于1998年11月13日遷到濟南,在此之前其在戶籍所在地為農(nóng)業(yè)戶口。中藥公司主張李某1993年2月入職時為臨時工、不是正式職工,雙方于1996年2月才簽訂正式合同,因此李某的請求無依據(jù)。
法院審理后認為:李某于1993年2月入職中藥公司后,雙方即建立了勞動關系,中藥公司主張李某于1993年2月入職時系臨時工,但并不能據(jù)此否定雙方間的勞動關系。濟南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轉(zhuǎn)發(fā)山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擴大養(yǎng)老保險覆蓋范圍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濟勞社險字[2000]28號)中規(guī)定,各類企業(yè)中的農(nóng)業(yè)戶口勞動者,補繳基本養(yǎng)老保險費的時間,不得早于1996年1月。由此可見,中藥公司未為李某繳納1993年2月至1996年1月的社會保險費,系受當時的政策所限,李某據(jù)此要求與中藥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并不符合勞動合同法關于支付經(jīng)濟補償?shù)囊?guī)定,故李某要求中藥公司支付經(jīng)濟補償,于法無據(jù)。李某要求中藥公司補繳1993年2月至1996年1月的社會保險費的訴訟請求,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范圍,不予處理。據(jù)此,法院判決:李某與中藥公司之間于1993年2月至1996年1月期間存在勞動關系;駁回李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不知道大家看明白了沒有。其實,這個案例說的是一個半事情。李某第一次申請法院受理的事情,就是小編開篇提到的“受當時的政策所限,單位未為職工繳納1996年1月前的社會保險費,該員工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能否要求經(jīng)濟補償呢?”因為,在案例的末尾,我們提到的有關濟南的一項重要的社保政策。該政策規(guī)定:各類企業(yè)中的農(nóng)業(yè)戶口的勞動者,補繳社會保險的時間不得早于1996年1月份。這項規(guī)定就決定了李某是不可能得到補償?shù)?。原因有兩個方面;一方面,由于國家政策的影響,96年之前公司是沒有社會保障這項福利的。公司沒有給員工繳納社保很正常。另一方面,社保補償源于不斷繳納社保費用的前提下,既然沒有履行義務又何談福利呢??傊捎谏绫U叩木壒?,企業(yè)沒有為員工繳納社保,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時沒有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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