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幾年,國家不斷完善社會救助體系,各地方也是積極建設社會救助事業(yè),有些地方還專門出臺了社會救助條例,比如深圳。近日由浙江省民政廳起草的《浙江省社會救助條例(草案送審稿)》(以下簡稱《條例》)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今天我們就來看看條例之中的處罰篇章哦!
按照條例規(guī)定,對于騙取社會救助的行為,社會救助管理部門將依法停止社會救助,責令當事人退回騙取或非法享受的救助款物,并對相關當事人處以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同時依照《條例》,不能用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來騙取社會救助款物和服務;一旦救助對象的家庭收入和財產(chǎn)狀況獲得改善,必須按規(guī)定報告社會救助管理部門,不能再非法獲取社會救助待遇,否則將受到上述懲罰機制規(guī)范。所以不能騙取社會救助哦,否則將受到嚴厲的處罰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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