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憂保社保政策早報:10月26日至11月14日,《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廣東省企業(yè)職工社會保險費欠費滯納金處理意見的公告(征求意見稿)》對外公開征求意見,擬規(guī)定以2011年7月1日為時間界線,之前用人單位的職工社保費欠費暫緩加收滯納金。
具體來說,用人單位申報補繳所屬期為2011年7月1日(不含7月1日)之前的社會保險費欠費的,暫緩加收滯納金。
對用人單位申報補繳所屬期為2011年7月1日之后的,三種情形的社會保險費欠費,經縣(含縣)以上地方稅務機關批準,暫緩加收滯納金,包括:(一)僵尸企業(yè)清理處置;(二)國有企業(yè)、集體企業(yè)及事業(yè)單位改制;(三)社會保險制度改革政策影響導致。
除上述三種情況以外,對用人單位申報補繳所屬期為2011年7月1日之后的社會保險費欠費的,按規(guī)定同時加收滯納金。
廣東省地稅局解讀稱,以“2011年7月1日”為時間界線,之前的欠費暫緩加收滯納金,是由于國家《社保法》自2011年7月1日正式實施,其中第86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該條規(guī)定未明確加收滯納金的時限。為妥善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切實維護參保繳費人合法權益,地稅機關決定對用人單位補繳所屬期在《社保法》實施之前的社保費的,暫緩加收滯納金。
而對于所屬期2011年7月1日之后的欠費補繳,部分特殊情況可暫緩加收滯納金。特殊情況主要是指受國家和省政府在社會保險領域的重大政策或制度改革影響造成的補繳,主要包括僵尸企業(yè)出清過程中的補繳,國有企業(yè)、集體企業(yè)以及事業(yè)單位改制導致的補繳,以及其他社會保險制度改革導致的補繳。
除了征求意見稿第二點規(guī)定的特殊情況外,補繳《社保法》出臺之后的社保費必須同時加收滯納金。省地稅局表示,該點規(guī)定是為了加強依法征管,促進社會保險征繳擴面,落實企業(yè)職工養(yǎng)老保險省級統(tǒng)籌方案,實現(xiàn)社會保險全覆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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