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況:某參保用人單位A公司,工商登記信息確立,生產經營正常。2014年1月,市社保中心按規(guī)定向其發(fā)出《上海市(城鎮(zhèn))社會保險費繳納通知書》,要求其在規(guī)定時間內,足額繳納2014年1月應繳的社會保險費。但A公司未按規(guī)定履行按時足額繳費義務。
政策分析:《社會保險法》第六十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钡诹龡l規(guī)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并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钡诎耸鶙l規(guī)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br>
處理結果:針對A公司拖欠社會保險費的行為,市社保中心在依法對其實施催告后發(fā)出《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補足2014年1月應繳的社會保險費并自欠費之日起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由于A公司在收到《責令改正通知書》后,在規(guī)定時間內仍未足額繳納應繳的社會保險費及逾期產生的滯納金,市社保中心依法對A公司的銀行存款賬戶進行了查詢,申請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了《劃撥欠繳社會保險費決定書》,并依法從其銀行存款賬戶中強制劃撥了全部的社會保險欠費35.02萬元和滯納金2.19萬元。
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2016-10-01 08:00:07
無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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