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張是某企業(yè)的一名職工,上班一個月后,公司提議可否在工資之外給其每個月多發(fā)200元的保險補貼,條件就是他自動放棄上保險,小張考慮到家庭生活也不寬裕,就同意了。工作一年后,小張因工導致腳踝骨骨折,單位以他自愿放棄上保險為由,拒絕因傷所致的費用負擔。無奈,小張找到石景山金頂街司法所咨詢。
司法所工作人員指出:公司這樣做是不對的。單位繳納社保是義務,不論勞動者想不想參加社保,單位都不能把保險費折算到工資里。《工傷保險條例》是這樣規(guī)定的,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fā)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guī)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