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應承擔什么法律責任?-養(yǎng)老保險常見問題
2017-04-06 08:00:01
無憂保


《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shù)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社會保險登記是社會保險費征繳的重要環(huán)節(jié),是對社會保險繳費義務人進行管理的基礎。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職工就無從參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也無法進行監(jiān)督。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包括兩種情形,一種是用人單位成立后30日內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社會保險登記;另一種是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其職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無論發(fā)生哪一種情形,用人單位都要受到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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