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育婦女享受生育生活津貼的期限如何確定?-生育保險常見問題
2017-04-09 08:00:02
無憂保


答:生育婦女符合計劃生育規(guī)定生育或者流產的,按照以下規(guī)定享受產假天數(shù)及對應的生育生活津貼期限(2012年4月28日以后生育或者流產的,參照執(zhí)行):
1、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
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符合計劃生育晚育條件的,增加晚育假30天。
2、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產假15天;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產假4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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