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繳費基數(shù)的工資包括哪些內(nèi)容?銷售提成是否也應計算在內(nèi)?”近日,從事銷售工作的宋先生向本報溫暖人社政策直通車咨詢。對此,濟南市人社局相關人士解釋,銷售提成也應作為社保繳費基數(shù)的依據(jù)。
宋先生表示,他是一名銷售人員,每月工資分為兩部分,基本工資是2000元,還有一部分提成,與每月銷售額有關,但是公司以提成不確定為理由,拒絕繳納這部分社保,每月只按照最低繳費基數(shù)申報社保,宋先生覺得公司的做法不合理。
濟南市人社局相關人士解釋,宋先生所在公司的做法是錯誤的。根據(jù)國家統(tǒng)計局的規(guī)定,“按營業(yè)額提成或利潤提成辦法支付給個人的工資”應列入工資總額的計算范圍,作為社保繳費基數(shù)的依據(jù)。因此,公司應按2000元(基本工資)+提成+其他工資作為社保費申報基數(shù)。
據(jù)了解,工資總額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津貼和補貼等。單位應按應發(fā)工資作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的基數(shù)。如果職工上月工資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的,以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shù)繳費;高于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部分,不計入繳費工資基數(shù)。職工個人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所在單位從其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
也就是說,假如職工本人工資達不到最低基數(shù)必須按照當年最低基數(shù)繳費;假如工資超過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部分,不計入繳費工資基數(shù);假如本人工資在上述兩種情況之間的(高于60%,低于300%),單位應該按照職工實際工資繳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