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重大疾病死亡保險,一般來說,就是購買重大疾病保險,結(jié)果出現(xiàn)了參保人死亡的情況,下面就對重大疾病保險以及參保人死亡,保險公司的處理情況進行一些介紹。
重大疾病死亡保險 重大疾病保險是什么
重大疾病險,是指由保險公司經(jīng)辦的以特定重大疾病,如惡性腫瘤、心肌梗死、腦溢血等為保險對象,當被保人患有上述疾病時,由保險公司對所花醫(yī)療費用給予適當補償?shù)?a href="http://www.kcuv.cn/gongshangbaoxian/2301319/">商業(yè)保險行為。根據(jù)保費是否返還來劃分,可分為消費型重大疾病保險和返還型重大疾病保險。
重大疾病死亡保險 重大疾病保險包括哪些
重大疾病保險是指由保險公司經(jīng)辦的以特定重大疾病,如惡性腫瘤、心肌梗死、腦溢血等為保險對象,當被保人患有上述疾病時,由保險公司對所花醫(yī)療費用給予適當補償?shù)?a href="http://www.kcuv.cn/gongshangbaoxian/2301319/">商業(yè)保險行為。根據(jù)保費是否返還來劃分,可分為消費型重大疾病保險和返還型重大疾病保險。
按保險期限劃分
定期保險:以重疾保障為主險,在一定期限內(nèi)給于保障,一般采用均衡保費。這類重疾險最多保障期限是30年,20歲買就只能保障到50歲,30歲買就只能保障到60歲,多一天都不行。需要說明的是,這種保險雖然是主險,但也屬于消費型的,沒有理賠則不能返還保費。
終身保險:終身重大疾病保險為被保險人提供終身的保障。終身保障有兩種形式,一是為被保險人提供重大疾病保障,期限直到被保險人身故;另一種是當被保險人生存至合同約定的極限年齡(如100周歲)時,保險人給付與重大疾病保險金額相等的保險金,保險合同終止。一般終身重大疾病保險產(chǎn)品都會含有身故保險責任,因風險較大費率相對比較高。
按給付形態(tài)劃分
額外給付保險:需要同時購買其他主險,例如同時投保終身壽險或者養(yǎng)老保險,屬于消費型險種,自然費率設(shè)計比較多見。也就是30歲這一年只需要三四百元,繳費至60歲后每年都要超過幾千,且不發(fā)生理賠時保費不能返還。身故給付現(xiàn)金是按照主險的保額進行理賠的。
提前給付保險:需要同時購買其他主險,多數(shù)限定在同時投保終身壽保險(被保險人活著是拿不到錢的那種保險就叫終身壽險),屬于消費型險種。身故給付現(xiàn)金同樣是按照主險保額進行理賠的。
凡是看見有“提前給付”字樣的附加重疾,需要了解它有個極為顯著的特征——附加的重疾一旦發(fā)生理賠,主險的保額要相應減去理賠數(shù)額。例如投保20萬終身壽附加提前給付重疾10萬,如果發(fā)生重疾理賠得到10萬,終身壽則要減去已理賠的10萬,由20萬變?yōu)?0萬。如果終身壽和附加提前給付各投保10萬,一旦發(fā)生重疾理賠,主險減后為零,保險合同就會終止。
獨立給付保險:獨立給付主險型重大疾病保險包含死亡和重大疾病的保險責任,而且其責任是完全獨立的,并且兩者有獨立的保額。如果被保險人身患重大疾病保險人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死亡保險金為零,保險合同終止;如果被保險人未患重大疾病,則給付死亡保險金。此型產(chǎn)品較易定價,只需考慮重大疾病的發(fā)生率和死亡率。但對重大疾病的描述要求嚴格。
比例給付保險:按比例給付型重大疾病保險是針對重大疾病的種類而設(shè)計的,主要是考慮某一種重大疾病的發(fā)生率、死亡率、治療費用等因素,來確定在重大疾病保險總金額中的給付比例。當被保險人患有某一種重大疾病時按合同約定的比例給付,其死亡保障不變,該型保險也可以用于以上諸型產(chǎn)品之中。
主險捆綁附加:多以生死兩全保險為主險,捆綁附加重大疾病險。所謂兩全險就是保障期限內(nèi)身故保險公司要給錢,保障期限后沒有身故保險公司也要給錢的那種保險。這類保險的保險期限一般都在80歲期滿,附加上重疾后就成為過去最常見的有病賠病、無病返錢的那種保險。在這種保險中,附加險是不標明費率的,已經(jīng)計入兩全主險費率中。但可以肯定的是,附加重疾是均衡費率,而且附加的重疾險保障期等于兩全險的期限,一般都在80歲左右。
重大疾病死亡保險案例講解
買重大疾病險后猝死 保險公司拒賠
投保人與保險公司簽訂了“重大疾病等保險合同”后,突發(fā)心臟病死亡。死者家屬要求保險公司按合同賠付時,卻遭到拒絕,因此死者家屬將保險公司起訴至法院。昨天,和平區(qū)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被告的代理人在庭審中表示,合同中約定“急性心肌梗塞符合條件的可以賠付”,急性心肌梗塞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而心臟病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法庭一審判決,被告在判決生效后賠付死者家屬10萬元。
出租車司機李某與保險公司簽訂了《祥云順意B款兩全保險(分紅型)條款》和《附加祥云如意B款成人重大疾病保險條款》。保險合同生效后,李某依約向保險公司交納了保險費。在保險合同生效期間,李某于2013年10月因突發(fā)心臟病死亡。李某死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賠。被告以被保險人心臟病未作血液病化驗為由拒絕賠付,并于2013年12月初只賠付《祥云順意B款兩全保險(分紅型)條款》的保險金額6557元,拒不賠付重大疾病的保險金額。因此,原告將保險公司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向他們支付賠付款10萬元。
保險公司的代理人表示,被保險人身故不屬于“重大疾病保險責任范圍”。因為被保險人突發(fā)心臟病身故,并無醫(yī)院初次確診的診斷證明,只是死亡證明書上寫的身故原因為心臟病,并非保險合同約定的急性心肌梗塞。
原告代理人接著說,被告提供的格式化條款應屬無效,而且內(nèi)容表達含糊、專業(yè)性強。該代理人強調(diào),李某的死亡證明書上寫明死因為心臟病,而心臟病就包括心肌梗塞。所以被告應該給予賠付。
被告代理人反駁道,心臟病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僅有急性心肌梗塞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對原告方所持的“心臟病包括急性心肌梗塞”說法不認可。該代理人強調(diào),重大疾病應有持續(xù)的狀態(tài),而且通過手術(shù)治療等。
法庭審理結(jié)束后,法官當庭作出判決。法官表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一、保險公司對免責條款是否盡到了提示和說明義務;二、投保人死亡原因是否屬于保險責任范圍。
本案中,被告未能向投保人盡到限制保險公司責任的提示義務和對保險條款的明確說明義務。保險公司向投保人列舉保險范圍時,明確舉出心腦血管疾病屬于重大疾病保險范圍,而被保險人死亡原因為心臟病。雖然心臟病無法準確判斷為急性心肌梗塞,卻符合保險公司銷售人員列舉的保險責任范圍。按照正常理解,如果心腦血管疾病屬于保險責任范圍,那么心臟病也應當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在投保單的健康告知書詢問事項中,保險公司詢問的問題也是被保險人是否患有心臟疾病,而沒有明確詢問具體符合保險條款約定的病種。盡管保險條款寫明承保的是急性心肌梗塞,而非心腦血管疾病或心臟疾病,但投保人有理由按照被詢問的內(nèi)容,相信心腦血管疾病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即使保險條款與當事人的意思不一致,但基于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的目的,以及保險公司未能盡到提示注意和明確說明義務,保險公司應當向被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故法院認為,投保人死亡原因?qū)儆诒kU責任范圍,被告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履行保險合同義務,向保險受益人支付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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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簽: 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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