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生病死亡保險,通俗一點來說,一般就是指因為生病而死亡的保險,面對這樣的情況,保險公司是怎樣處理的呢?下面就以兩個具體的案件進行分析講解。
生病死亡保險 保險公司拒賠敗訴
事件:游客突發(fā)疾病死亡 保險公司拒賠敗訴
宮先生在埃及旅游期間突發(fā)疾病死亡,其配偶及子女共同將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保險公司支付保險金26.6萬元。日前,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審結此案。
原告訴稱,宮先生參加環(huán)境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組織的到埃及的旅行團。2010年3月31日,北京某人壽保險公司出具了旅游意外傷害保險承保確認書,內容包括意外身故、殘疾保險金25萬元;急性病身故15萬元;喪葬費用1.6萬元;旅游地為埃及。同年4月22日,宮先生在埃及酒店衛(wèi)生間意外身故,同團人員在第一時間向保險公司報案,埃及醫(yī)療機構出具了意外心臟驟停的死亡證明。之后在中國駐埃及大使館的幫助下,宮先生的親屬到埃及辦理了相關手續(xù)將遺體運回天津火化。期間保險公司不予積極辦理理賠事宜。
被告保險公司辯稱,被保險人宮先生的死亡不構成涉案保險合同規(guī)定的意外傷害導致死亡的保險責任,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訴訟中,蔡女士及其兩位子女向法院提交天津市河西區(qū)人民法院及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判決,用以證明宮先生死因屬意外身故,保險公司應當理賠。
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天津市河西區(qū)人民法院及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書亦均認定宮先生因心臟驟停身故,宮先生死因也符合保險條款約定情形。保險公司已將急性病身故作為獨立險種予以承保,故被保險人如因急性病身故,根據(jù)保險合同承保險種約定,應以急性病身故保險進行賠付,而不應再行適用意外身故、殘疾保險。據(jù)此,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付蔡女士及子女急性病身故保險保險金15萬元、喪葬費用險保險金1.6萬元。
■法官說法■
險種適用應根據(jù)合同的約定
保險事故發(fā)生后,當事人應當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行使各方權利和義務。在險種適用上應依照合同條款規(guī)定的內容進行理解及適用,尤其是特別條款的約定應充分予以重視。
就本案而言,雙方爭議主要體現(xiàn)在宮先生因心臟驟停死亡后,其保險理賠到底應當適用意外身故險種還是急性病險種。因保險單中除約定意外身故、殘疾險外,還約定了急性病身故險,且對急性病的定義作出了明確語義解釋,在此種情況下,對于宮先生的身亡,保險公司應當依據(jù)急性病險種規(guī)定進行賠付。宮先生繼承人主張適用意外身故險自然無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本案中,雙方另一爭議焦點在于喪葬費用險保險金是否應當予以賠付。實踐中,由于大多數(shù)保險合同條款系由保險人(即保險公司)事先擬定,對于涉及專業(yè)性和技術性問題的條款普通投保人很難準確理解,因此,為維護處于弱者地位的投保人、被保險人與受益人的合法利益,保險法第三十條規(guī)定: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合同條款有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合同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就本案而言,雙方當事人對喪葬費的適用范圍作出了兩種以上的解釋,且均有各自道理,因此,在對合同條款存有爭議的情況下,應當作出不利于保險公司的解釋。
生病死亡保險 要求保險賠償被駁回
案例:旅行中突發(fā)疾病死亡 要求保險賠償被駁回
2012年10月28日,家住漳浦的周依伯和兒子一起報名參加了福州一家旅行社組織的“西安、華山、鄭州、開封雙飛五日游”。之后,由旅行社為周依伯等報團者投保辦理了《旅游安全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投保協(xié)議》,總保險金額31萬元,其中意外傷害保險金20萬元、意外傷害醫(yī)療保險金1萬元、突發(fā)急性病身故保險金10萬元。
11月5日傍晚,周依伯跟隨旅游團行至河南少林寺景區(qū),在邁上該景區(qū)臺階時不慎摔倒。他的兒子小周和其他團員將他攙扶起來,送到下榻的旅館休息。當天深夜,周依伯出現(xiàn)呼吸困難癥狀,小周趕緊將他送到鄭州市人民醫(yī)院進行搶救。
入院診斷為: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急性前壁心肌梗死、心房纖顫、心功能III級、高血壓病(極高危)、二型糖尿病。因搶救無效,周依伯病逝。
周依伯的家屬處理完后事后,要求當時投保的保險公司給付保險賠償金10萬元及身故處理補償金5000元。遭拒后,他們將保險公司告上了法庭。
福州市中院終審審理認為,本案主要爭議是周依伯是否患突發(fā)急性病死亡和保險公司是否該承擔保險責任。根據(jù)當事雙方在保險合同中的約定,“突發(fā)急性病”是指被保險人在該附加合同生效之前未曾接受診斷和治療的,在附加險保險期間突然發(fā)生的,不及時救治將危及生命的急性病。
本案中,周依伯雖在旅游過程中突發(fā)疾病死亡,但醫(yī)院診斷為由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陳舊性前壁心肌梗死、急性冠脈綜合征、心房纖顫、心功能III級、高血壓病(極高危)、二型糖尿病引起。其中上述疾病中的心房顫動、心功能III級、高血壓病(極高危)和糖尿病,在他投保的《附加險合同》生效之前曾在漳浦縣醫(yī)院入院治療過,因此不屬于保險合同中約定的“突發(fā)急性病”導致死亡。
因此,周依伯的家屬請求保險公司對周依伯的死亡承擔保險責任于法無據(jù)。法院遂駁回了他們的訴請。
無憂保提示:關于生病死亡保險,以上內容就是兩個具體的相關事件案例的講解,看了上述文章后,相信您對于生病死亡保險也有了一定的了解了,建議您在購買保險時一定要將各方面都了解清楚,以免發(fā)生上述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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