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自殺身亡保險公司理賠嗎?很多消費者會有這樣的疑問,針對這樣的問題,本文特意進行了講解,希望能夠解答您的疑惑。
自殺身亡保險公司理賠嗎 有什么要求
自殺一直是保險理賠中的禁忌作為人身保險的除外責任之一自殺不理賠是成文多年的規(guī)定了保險公司更多是出于避免蓄意自殺者企圖通過保險為家屬圖謀取得一筆保險金的考慮但是消費者千萬不要以為所有的自殺事件保險公司都是不給予賠付的這里面可是有一個期限的哦。
隨著富士康員工連續(xù)跳樓自殺事件的曝光自殺成為了社會不穩(wěn)定因素的關鍵詞上周韓國明星樸龍河自殺的消息也震驚了國內外據了解由此也引發(fā)了韓國的自殺潮心理防線如此脆弱的現代人自殺后他們的家人怎么辦?能得到什么保障和賠償?保險公司在這方面該做出什么樣的補償機制呢?很多人有著相同的疑問
大多數人認為自殺不理賠是一種常識其實不完全正確最初保險公司把自殺作為除外責任主要是為了避免蓄意自殺者企圖通過保險為家屬圖謀取得一筆保險金從而滋長道德危險并影響保險企業(yè)的正常核算在法律的界定上自殺分為兩種一種是過失自殺一種是故意自殺前者是指本身沒有自殺的意圖卻如失足落水手槍走火誤服毒藥以及在心志喪失神智不清時所形成的自殺此類被定義為過失自殺是沒有自殺意圖的嚴格上來說甚至不被認為是自殺 所以一般保險條款往往寫明故意自殺字樣換言之如果是過失自殺的情況保險公司是需要理賠的。
以上是保險公司需賠付的一種情況還有一種是保單上白紙黑字的明文規(guī)定在簽發(fā)保單后或保險復效后的一年或兩年內的自殺列為除外責任在此期間的自殺不給付保險金僅返還已繳的保險費我們可以理解為如果在一年或兩年后投保人自殺保險公司是有義務對保險受益人進行賠付的目前市面上的人身保險這個時間限制大多是延長至兩年心理學家認為在正常情況下一個人不太可能在若干年以前久預謀自殺并于若干年后付諸實現即使估若干年前曾經有過這種企圖屆時也不致輕易輕生保險公司做這項規(guī)定既能有效的防止可能遭遇的來自投保人的道德危險又能保障受益人或被保險人遺屬不致因親人自殺而不能正常生活不過自殺條款不適用于意外傷害在以意外傷害作為保險范圍的對故意自殺一律不負給付責任
保險是用于保障投保人和保險受益人的一種特殊的經濟手段為追逐個中利益不排除有鉆保險空子的不法分子如何在有效防范道德風險的時候又保障到大部分正常消費者的利益是保險公司以及相關責任部門需要好好思考的問題。
自殺身亡保險公司理賠嗎 什么情況可以理賠
拿到高考成績單,高考生張同學因分數不理想在家跳樓自殺身亡。自殺通常難以得到理賠,但因他購買保險的時間超過了二年,最終保險公司給予了全額賠償。
今年6月25日下午5點左右,張同學拿到高考成績單,因分數不理想在家跳樓自殺身亡。7月4日,客戶家屬正式向合眾人壽提出理賠申請。據了解,在2007年11月,張同學的母親為其投保了合眾人壽安康天使終身壽險5萬元,附加安康天使提前給付重疾5萬元,附加安康天使少兒住院0.5萬元。
據悉,以前自殺保險公司一般不賠,但《新保險法》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以被保險人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復之日起二年內,被保險人自殺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通俗來解釋,就是投保在兩年內自殺不賠,但超過兩年則需賠償。根據我國相關規(guī)定,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即使合同生效不足兩年,也可以獲得賠付。
張同學為投保兩年后自殺,符合《新保險法》規(guī)定,合眾人壽于近日向其家屬賠付保險金65000元。
為啥兩年后自殺可賠?
為何投保兩年后自殺可以賠償?合眾人壽湖北分公司相關負責人稱,《保險法》為什么會規(guī)定2年期這個特殊階段,是因為輕生只是人一時的沖動,而根據統(tǒng)計學原理,一個有輕生念頭的人一般經過2年時間還想自殺的幾率在百分之零點零幾,也就是萬分之幾,所以《保險法》規(guī)定了這個特殊期限。
哪些保險賠自殺?
該負責人介紹,自殺身故的賠付因險種而異,投保定期壽險、長期壽險、兩全保險、年金保險,兩年后自殺可以獲得賠付,但意外險除外。連續(xù)投保意外傷害保險2年后自殺不能獲得賠付,因為自殺不屬于意外事故。而意外事故是指被保險人因遭遇外來的、突發(fā)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并使被保險人身體受到傷害的客觀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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