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健康保險可以為我們提供健康保障,可是健康保險理賠難使很多人對健康保險望而卻步。其實只要讀懂健康保險等待期就可以方便進行健康險理賠。
鄭州市民黎先生,去年年底投保重大疾病險,投保時無疾病告知,相關條款約定等待期為3個月。今年3月其在單位體檢中查出患有疾病需住院治療。本月出院后黎先生向保險公司申請重大疾病險和住院補貼的理賠,遭到拒賠。保險公司此舉是否合理呢?業(yè)內人士提醒消費者在購買健康險的時候,應該注意等待期的期限,了解自己保障權益的實際開始和結束時間。
1“觀察期”內疾病拒賠
就黎先生的問題咨詢了某保險分公司保險顧問胡珂,她解釋說,購買健康險都會設有一個等待期,也叫做觀察期。目前市場上,健康險主要分為重大疾病險和一般住院險兩類,前者的觀察期一般在90天到180天之間,后者的等待期多在30天到90天之間,具體各家保險公司的險種會略有差異。如果保險責任發(fā)生在觀察期內,保險公司將不承擔理賠責任。據悉,《健康保險管理辦法》中,進一步明確規(guī)范了保險合同設立疾病保險責任“觀察期”的行為。市場上,各家保險公司應針對不同的健康險產品,訂立不同時間的“觀察期”,相應的費率也會有所不同。
胡珂表示,盡管黎先生住院接受治療是在3個月的等待期之后,但健康險所承保的風險實際應該為疾病的發(fā)生。黎先生的疾病發(fā)現(xiàn)后,馬上進行門診治療,即可認為保險事故是發(fā)生在等待期之內的。不過,“觀察期”內疾病拒賠,并不意味著健康險保險合同失效。事實上,如客戶因“觀察期”內的疾病未得到保險公司賠付,僅是指“觀察期”內的疾病不在保險合同的責任范圍,保險合同仍然有效。只要客戶以后發(fā)生的保險事故屬于保險合同的責任范圍,保險公司仍會承擔相應的理賠責任。
2讀懂“等待期”
無獨有偶,鄭州市民陳先生于2009年5月購買《X終生壽險2007》、《XX附加XX提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2007》、《XXXX健康保險2007》。經過體檢,保險公司順利承保。
不過,2009年7月,陳先生突然感到身體不適,檢查結果為他患上了淋巴瘤。這是一種發(fā)病急且惡性程度高的疾病,陳先生隨即被安排住院接受治療。兩個月前陳先生所購買的保險能否對他身患重病進行賠付?保險公司在接到客戶家屬的理賠申請后,馬上進行了案件審核,最終認定客戶所患的疾病屬于《XX附加XX提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2007》條款約定的“重大疾病”。但遺憾的是,陳先生患病時間恰巧發(fā)生在保單生效90天等待期內,按條款約定,他無法獲得重大疾病保險金,但保險公司需退還其1.2萬元保費。陳先生還投保了《XXXX健康保險2007》,由于條款約定等待期為30天,公司審核后認定符合保險責任,且已經超出觀察期時限,可以給付醫(yī)療費用理賠金7萬余元。
據悉,《保險法》規(guī)定,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對合同的效力約定附加條件或者附加期限。保險觀察期就屬于保險公司對合同效力約定附加的期限。也就是說,保險合同在生效的指定時期內,即使發(fā)生保險事故,受益人也不能獲得保險賠償。保險公司與投保人約定設置觀察期,是為了防止投保人明知道將發(fā)生保險事故,而馬上投保以獲取保險利益的行為。
某保險公司鄭州分公司人士楊峰提示:嚴格依照法律簽訂保險合同并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對合同的效力約定附加條件或者附加期限,可以使合同雙方的合法權益都能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健康保險合同中,都有明確的“等待期”,通常來說,短期健康險的觀察期不超過90天,長期健康險的觀察期不超過1年。所以請消費者在購買健康險的時候,應該注意等待期的期限,了解自己保障權益的實際開始和結束時間。特別是有些家長,因為孩子身體不好想進行投保,被一些無良代理人利用,被誤導認為購買保險后即可享受保障,即可享受住院報銷等權益。而最終卻得到不能報銷的拒賠結果。這就是對等待期了解不夠造成的。
無憂保提示:健康保險的等待期一般都為3個月,如果被保險人在這個時間段罹患疾病,保險公司是可以拒絕賠償的。所以投保人投保健康保險時一定要讀懂等待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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