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面對著保險銷售帶來高額的傭金收入,很多的保險銷售員忍不住的進行著非法的銷售著。保險銷售人員的不合理銷售給廣大的消費者帶來了巨大的經濟損失。
兩年前,上海63歲的張先生為28歲的女兒購買了生命人壽保險公司的兩份分紅型保險,然而正是這兩份能“抗通脹”的保險讓張先生煩心不已。
8月8日,張先生奔波了兩個月,最終與保險公司達成解決協議。
2011年6月,家住上海的63歲的張先生接到一個電話,邀請他去參加一個保險公司的產品推介會,對方稱會有車負責接送到公司。張先生覺得待在家里也是待著,于是便答應下來。
推介會上,張先生認識了上海生命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的業(yè)務員殷某。殷某與張先生攀談后,便開始以各種“優(yōu)惠”、“分紅獎勵”為誘餌,向張先生推薦起據說能抵御“通脹”的分紅型“吉祥三寶”保險。
“殷某當時跟我說,每年交4415元就有固定分紅,只要交滿兩年,就可以取存自由,沒有任何損失”,張先生回憶稱。于是他按照殷某的說法測算后發(fā)現,該款分紅型保險的收益要超過將錢存入銀行的利息,比較劃算。
2011年6月下旬,在推介會后不久,張先生就從殷某手上購買了這款名為“吉祥三寶A款全保險(分紅型)”,交費期限為10年,合同期為15年。但張先生因年齡不符要求,于是被保險人填的是他當時28歲的女兒。“簽訂保單時,我女兒不在上海,殷某告訴我沒有關系,可以代簽”,張先生說,最后他自己代女兒在保單上簽下了名字,并交納了當年的保費4415元。
2011年12月下旬,張先生接到殷某同事,同為保險業(yè)務員吳某的電話。電話里吳某又向張先生推薦了一款新保險產品,張先生隨即詢問該產品與此前購買的有何分別,吳某說,比之前那個收益更好,其他都一樣。因為已經買過一份了,有了一定的信任,在了解了每年交費及分紅情況后,張先生很快又購買這款新產品,并繳納了當年的保費8720元。此款為“生命富貴花”年金保險,仍是分紅型的,被保險人同樣落在了張先生女兒名下。簽保當天,正好在家的女兒得知父親要購買保險并不支持,在張老先生堅持下,女兒只好簽了字。
一晃兩年過去了,這期間,張先生按規(guī)定交保費,同時也得到了相應分紅。張先生記得當初購買保險時殷某曾跟他說過,交費滿兩年后便可取存自由。于是,他想把錢取出來轉作其他投資。因為聯系不上殷某的電話,張先生只好自己前往保險公司咨詢。
可咨詢結果讓張先生感到意外,工作人員告訴他,其為女兒投保的這份“吉祥三寶A款全保險(分紅型)”合同期限為15年,在合同期未滿前,如果張先生支取本息即屬于退保。而如果退保,張先生只能按照保證價值表中所列“保險年度末現金價值”取回,也就是說,他要損失一部分錢。
明明當初業(yè)務員說的是交滿兩年后便可自由存取,怎么現在又要按現金價值來算了呢?張先生不能理解,同時這也就意味著他購買的第二份保險也同樣面臨著這樣的局面。不僅如此,仔細閱讀保險合同后,張先生還發(fā)現,自己為女兒購買的第二份“生命富貴花”年金保險合同期限為53年,也就是說到2065年,女兒81歲、自己112歲時才能取出全部保費。
“我完全是輕信了保險業(yè)務員的誤導,如果知道合同期要到2065年的話,我肯定不會買的,那時我都112歲了。”張先生十分懊悔。
張先生認為,保險公司業(yè)務員在做產品推介時,均未明確告知自己該保單的合同期限,而是有意避開了2065年這一敏感數字,只是頗具迷惑性地說被保險人“可以享受到81歲”,也沒有告知自己在合同期滿前支取本金屬于退保,只能按“保險年度末現金價值”計算,而是說成是“存取自由”。
此外,保險合同中還出現了一些“退保手續(xù)費率”等專業(yè)名詞,其下一欄均顯示為“0”,很容易讓投保人產生如業(yè)務員所說的“退保零風險、毫無損失”的錯覺。保險公司在隨后的電話回訪中亦沒有告知其退保的嚴重性。張先生表示,投保單上保險公司聲明并同意的事項及內容字體太小,老年人根本無法看清。正是因為上述原因,才影響了自己的判斷,讓原本可靈活支配的“活錢”,最終變成須53年后才能動的“死錢”。
張先生承認,雖然自己未仔細看清合同內容便簽字確認,確實存在一定過錯,但他認為保險公司亦未履行明確告知義務,且合同中有暗藏“陷阱”。于是,張先生向保險公司投訴,并要求全額退款。
8月8日,經過兩個月的奔波,張先生終于與保險公司達成處理協議,并簽字確認。筆者曾向保險公司了解協議內容,但公司負責此事的楊小姐表示,因涉及客戶信息,不方便透露給第三方,只稱雙方自愿簽署。
針對保險公司的說法,張先生卻持否定態(tài)度,他認為保險公司并沒有完全解決他的退保要求,簽字是不得己,是權宜之計。
華東政法大學教授方樂華認為,張先生所購買的第一份保險“吉祥三寶”,被保險人是其女兒,但并非由其本人簽字,而是他人代簽。如果被保險人,即張先生女兒確實是在不知情、不同意的情況下購買的,則可以認定為該保險合同無效,保險公司工作人員作為專業(yè)人士,在明知相關規(guī)定情況下,仍然“指導”客戶代簽,應對此負全責,因此,保險公司應全額返還其保費。而張先生購買的第二份保單時,是在自愿的情況下簽署,被保險人本人亦簽字,所有法律形式要件都符合,應認定有效。
專家認為,雖然根據相關規(guī)定,保險人應對其履行提示及明確說明義務承擔舉證責任,但舉證的內容,一般還是以合同文本上的條款是否加黑加粗為主,同時,在保險公司提供的合同文本中,通常會有“投保人聲明欄”內容,可證明保險人已就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向其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而針對口頭上的提示,張先生及保險公司雙方恐怕都難以提供錄音舉證。
另外,根據保監(jiān)會公告,猶豫期內,投保人可以無條件解除保險合同。保監(jiān)會2012年8月29日公告 《關于在銀郵代理機構購買人身保險產品有關注意事項的公告》提示, “您在銀行、郵政網點購買的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險產品均有猶豫期,這是指您在簽收保險合同之日起10日內的一段時期。猶豫期內,您可以無條件解除保險合同,保險公司除扣除保單工本費以外,應當退還您所交納的全部保費。但如果您購買的是投資連結保險產品,并且選擇在猶豫期內將保險費轉入投資賬戶的,猶豫期內的投資損失將由您承擔。超過猶豫期之后解除保險合同,保險公司將按照合同約定向您退還保單的現金價值,您可能會有一定的損失。”
根據上述保監(jiān)會公告,老年人在銀行或者郵政網點購買了 “理財產品”,可以在10天內請專業(yè)人士進行查看,如果反悔,可以無條件解除合同,以便防止因被誤導而造成財產損失。
無憂保提示:保險銷售人員在提高自身收入的同時,應該加強自律,一錘子買賣肯定是做不長久的。同時,保險監(jiān)督機構應該加強監(jiān)督,有力的打擊不規(guī)范銷售行為,以維護保險業(yè)的健康發(fā)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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