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建筑安裝工程一切險》保險條款除外責任的第十條約定:“除非另有約定,在本保險單保險期限終止以前,被保險財產(chǎn)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簽發(fā)完工驗收證書或驗收合格或?qū)嶋H占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工程完工部分擴展條款”的措辭為,本保險擴展承保本保險單明細表中物質(zhì)損失項下被保險財產(chǎn)在保險期限內(nèi)施工過程中造成已驗收或已交付使用部分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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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某工程所有人就擬建高速公路向保險公司投保了建筑工程一切險,合同約定保險主條款采用通用的“建筑安裝工程一切險保險條款”,在不降低風險保障和不增加保險費的情況下,保險公司通過主險項下的附加條款承擔部分擴展責任,包括部分擴展條款,其中有“工程完工部分擴展條款”。“工程完工部分擴展條款”的措辭為,本保險擴展承保本保險單明細表中物質(zhì)損失項下被保險財產(chǎn)在保險期限內(nèi)施工過程中造成已驗收或已交付使用部分的損失。保險期限內(nèi)部分工程已經(jīng)驗收完畢,在尚未完工的其他工程施工過程中,因為突降暴雨造成了已經(jīng)驗收完畢的工程受損。對于該部分受損工程,是否賠償,保險公司和被保險人產(chǎn)生了爭議。
被保險人和保險公司之間爭議焦點在于如何理解“本保險擴展承保本保險單明細表中物質(zhì)損失項下被保險財產(chǎn)在保險期限內(nèi)施工過程中造成已驗收或已交付使用部分的損失”這一條款的含義,這涉及保險合同條款的解釋規(guī)則問題。
通常理解先于疑義解釋:《保險法》第三十條規(guī)定,“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合同條款有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合同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gòu)應當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根據(jù)該條規(guī)定,按通常理解仍產(chǎn)生兩種以上解釋的,才適用“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解釋原則進行解釋?!逗贤ā返谝话俣鍡l第一款則規(guī)定: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有關條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該條款的真實意思。這說明,通常理解首先應建立在對合同條款的字面含義理解基礎之上。
對“被保險財產(chǎn)在保險期限內(nèi)施工過程中造成已驗收或已交付使用部分的損失”的通常理解
“本保險擴展承保本保險單明細表中物質(zhì)損失項下被保險財產(chǎn)在保險期限內(nèi)施工過程中造成已驗收或已交付使用部分的損失”的語言表述清晰,以一位普通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一般應具有的閱讀能力來理解,即能獲知如下信息:
本保險擴展承保的損失是指,(1)工程已驗收或已交付使用部分的損失;工程已驗收或已交付使用部分在保險期限內(nèi)的損失;在保險期限內(nèi),由合同中明列的被保險財產(chǎn)造成的工程已驗收或已交付使用部分的損失;在保險期限內(nèi),由合同中明列的被保險財產(chǎn),在施工過程中所造成的工程已驗收或已交付使用部分的損失。
本條款所使用的“被保險財產(chǎn)在保險期限內(nèi)施工過程中造成損失”的措辭,已清楚表明了“被保險財產(chǎn)”、“施工”以及“已驗收或已交付使用部分的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即“被保險財產(chǎn)施工”是因,“已驗收或已交付使用部分的損失”是果;而“被保險財產(chǎn)”的措辭,也清楚表明,本條款擴展承保的損失,是由某種“被保險財產(chǎn)”“在施工過程中”所“造成”的已驗收或已交付使用部分的“損失”。
如果被保險人認為暴雨所致已驗收完畢工程的損失屬于本保險擴展承保范圍,那么,就應證明暴雨是一種財產(chǎn),且暴雨是本爭議合同項下明列的被保險財產(chǎn)。但被保險人顯然無法證明這一點。
無憂保提示:在一些大型工程項目的建設過程中,可能存在在保險期限結(jié)束前就有許多項目部分完工并交付,而由于整個工程尚未完工,可能因為施工過程中的事故造成這些已經(jīng)完工并交付的項目損失,所以擴展承保這種風險。“工程完工部分擴展條款”承保的風險是被保險工程施工過程中的事故,不包括自然災害。暴雨屬自然災害,保險公司不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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