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保險理論和實務中所指的“意外傷害”一般是指在被保險人沒有預見到或與意愿相左的情況下,突然發(fā)生的外來侵害對被保險人的身體明顯地、劇烈地造成損傷的客觀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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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09年12月26日,黃某某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保險期間自2009年12月27日起至2010年12月26日,保險金額分別為意外傷害50000元和意外醫(yī)療10000元。2010年8月9日凌晨,黃某某到其親友家串門時突然死亡。經(jīng)當?shù)毓簿脂F(xiàn)場勘查認定黃某某的死亡原因為突發(fā)疾病猝死。后被保險人家屬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請求,雙方就被保險人黃某某身故是否屬于保險責任范圍產(chǎn)生了爭議。
法院判決
一審法院審理,當?shù)毓簿中淌驴茖W技術室出具的證明,可以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jù),應認定被保險人黃某某死亡原因為突發(fā)疾病猝死。保險合同條款第十三條對意外傷害的釋義為:指遭受外來的、突發(fā)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觀事件直接致使身體受到的傷害。猝死不符合保險合同條款第十三條對意外傷害釋義的約定。一審法院遂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原告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jīng)審理后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案例評析
本案爭議焦點在于猝死是否屬于保險條款中約定的“意外傷害”情形。
一、保險條款中約定的“意外傷害”
“意外傷害”的構成包括“意外”和“傷害”兩個必要條件,要符合外來的、突發(fā)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四大要素。外來性強調(diào)某種危險或事故來源于人體外部,用以區(qū)別以內(nèi)生疾病為保險對象的健康保險;突發(fā)性強調(diào)傷害是一瞬間發(fā)生劇烈變化的事故引起的;非本意強調(diào)這種傷害后果不是被保險人希望的或追求的;非疾病強調(diào)傷害不是疾病引起的。而且,上述四個要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
二、關于猝死
猝死雖然也是主觀上出人意料的意外死亡,但客觀上死亡原因是因潛在的自然疾病突然發(fā)作或者惡化造成死亡,是自然死亡或者非暴力死亡。
三、因病猝死不屬于意外傷害
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條款約定:意外傷害是指遭受外來的、突發(fā)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體受到傷害的客觀事件。猝死是源于本身內(nèi)部潛在的自然性疾病或身體上的機能障礙,雖具有突發(fā)性和不可預料性,但不符合意外傷害中“外來的”和“非疾病”的特征。因此,被保險人黃某某突發(fā)疾病猝死不屬于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合同中所約定的意外傷害,其法定繼承人不能獲得意外傷害保險的賠付。
無憂保提示:被保險人猝死案的關鍵在于依法通過尸檢等手段獲得被保險人死因鑒定結論,從而證明被保險人猝死是其自身疾病造成的。否則,保險公司極有可能因舉證不能而被判定承擔理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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