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賠償范圍應包括旅游者在旅游期間發(fā)生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下列賠償:人身傷亡,急性病引起的賠償;受傷和急性病治療支出的醫(yī)藥費;死亡處理或遺體遣返所需的費用;旅游者所攜帶的行李物品丟失,損壞或被盜所需的賠償;第三者責任引起的賠償。上述各項賠償比例,由旅行社與承保的保險公司商定。
2.意外保險期限從旅游者在約定時間登上由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開始,直至該次旅行結(jié)束離開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為止(見《規(guī)定》第六條)。
3.旅行社為旅游者辦理的意外保險金額,不得低于下列基本標準:其中出境游,每位旅游者30萬元人民幣,其中一日游每位旅客為3萬元人民幣。
4.旅行社組織團隊旅游,在與旅游者簽訂合同中,應當明確列明旅游意外保險條款,包括保險費、保險金額、旅行社與承保保險公司商定的各項旅游意外事故的賠償比例。
標簽: 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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